9項政策措施發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中部分條款.pdf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著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包括9項政策措施,其中,經常項目政策措施4項,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特殊貿易外匯收支管理,將前期已在部分區域試點實施的便利化措施推廣至全國,具體包括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等;資本項目政策措施5項,主要是拓展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優化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具體包括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改革政策、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資(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取消外債賬戶异地開立核准等。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部署要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以支持科技創新和中小微企業爲重點優化外匯服務,加大政策實施和工作推進力度,持續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平,促進穩外貿穩外資,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切實提升外匯管理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决定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便利市場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資業務,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
(一)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備案。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應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幷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2.經辦銀行采取系統與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對接或通過網頁登錄等其他必要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審核交易背景的真實性,防範交易信息重複使用。
(二)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銀行爲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資金結算,即出口貨款和進口料件貨款軋差後淨額結算的,應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自境外交易對手方購買料件加工後,將成品賣給同一境外交易對手。2.企業開展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前,需持相關材料至銀行說明,由銀行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主體標識功能中添加“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3.企業應合理安排軋差周期,及時結清應收應付款項,原則上每個季度軋差淨額結算不少于1次。
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爲“進料對口抵扣企業”標識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抵扣業務,幷按要求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申報要求見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代理方因破産、銀行賬戶被凍結等情形,導致確實無法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在確認收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後,爲委托方審慎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幷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委托方收付匯+XXX(代理方名稱)”。
(四)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方)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含飛機、船舶、大型設備)外幣租金的,應滿足下列條件:1.承租方擁有穩定的外匯收入來源,且外匯收入具有一定規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幣租金原則上不低于等值1億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納入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優質企業;2.出租方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外幣債務,或自境外租入租賃物需對外支付外幣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原則上不得結匯使用(上繳境內稅款、注銷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歸還外幣債務、向境外支付租賃物貨款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外匯支出。
銀行應遵循展業原則,在審核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後辦理境內經營性租賃外幣租金劃轉業務。承租方應在《境內匯款申請書》等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幷標明“外幣租金支付”字樣;出租方應在《境內收入申報單》交易附言欄目中填寫經營性租賃合同號幷標明“外幣租金收取”字樣。
二、擴大資本項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國推廣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政策。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範圍,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廣東(含深圳)、四川、陝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實施細則見附件2)。
(六)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模限制。取消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300萬美元的限制,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資企業(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將資本項目資産變現賬戶調整爲資本項目結算賬戶(相關賬戶整合方案見附件3)。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境內主體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來源于直接結匯所得或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可直接劃轉至境內股權出讓方的人民幣賬戶。
三、優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八)完善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管理。非金融企業的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産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等4個區域除外);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産(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房地産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九)取消外債賬戶异地開立核准。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注册地所屬外匯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賬戶。
鼓勵銀行將更多優質企業納入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範疇;根據企業實際需求,進一步豐富跨境投融資産品和匯率風險管理産品,優化業務流程;按照展業原則做好客戶盡調,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後監測,爲真實合規的跨境投融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如發現异常可疑情况,及時報告。各分局應加强對上述業務的事中事後監管與核查檢查,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七項自2024年6月3日開始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爲准,具體修改條款詳見附件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麽?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外匯局統籌發展和安全,持續推進外匯領域改革開放,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實踐中我們關注到,隨著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蓬勃發展及跨境投融資活動的日益多樣化,市場經營主體對外匯便利化也有了新的更多的訴求。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金融要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的部署要求,國家外匯局認真調研市場訴求,深入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系統梳理貿易外匯收支、科技型企業跨境融資、外商直接投資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發布《通知》,推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9項政策措施。
問:《通知》有哪些政策思路?
答:《通知》的主要政策思路是:在宏觀上,加强和完善外匯領域政策供給,增强政策的系統集成,圍繞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便利化深化改革開放,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宏觀審慎+微觀監管”兩位一體管理框架,助力構建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在微觀上,積極促進穩外貿穩外資,進一步優化管理流程,簡化操作環節,便利市場經營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和投融資業務,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問:《通知》在跨境貿易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通知》推出4項跨境貿易便利化舉措。一是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銀行可通過多種方式使用市場采購聯網平臺信息,爲市場采購商戶在綫辦理收結匯。二是放寬加工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銀行可爲企業辦理進料對口收付匯資金軋差業務。三是完善委托代理項下跨境貿易資金收付,代理方因特殊情形確實無法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時,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爲委托方辦理貨物貿易收付匯。四是便利境內機構經營性租賃業務外匯資金結算,滿足條件的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收入,向境內租賃公司支付境內經營性租賃租金。
問:《通知》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優化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場采購等貿易新業態創新發展,支持委托第三方報關的市場采購商戶以自身名義綫上辦理收結匯。另一方面,鼓勵更多銀行開展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業務,支持銀行根據客戶業務情况、銀行信息化建設等自身實際,靈活使用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信息,爲市場采購商戶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結匯服務,提高商戶資金結算效率,同時也可以幫助銀行節約系統開發成本。
問: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加强對新科技、新賽道、新市場的金融支持,《通知》在這方面有哪些落實舉措?
答: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部分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由于自身淨資産小而面臨無法獲得更多跨境融資等難題,爲此,從2018年起,國家外匯局持續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創新的外匯政策供給,出臺針對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的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大幅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通知》從主體範圍、試點地區、試點額度等方面對上述跨境融資便利化政策進行了升級。一是在以往高新技術、“專精特新”企業的基礎上,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試點主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二是政策覆蓋範圍從此前的17個省(市)擴展至全國;三是將此前17個省(市)的便利化額度提高至等值1000萬美元,其餘地區的便利化額度暫定爲等值500萬美元,便利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跨境融資,同時防範企業債務風險。
問:《通知》中的哪些政策有利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華展業興業?
答:近年來,國家外匯局持續簡化業務手續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項下業務。2020年,在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資本金、外債資金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2022年開始,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四地試點,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業務無需辦理登記手續。
爲進一步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通知》明確,將原資産變現賬戶調整爲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這些資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及境內再投資、境外直接投資的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股權轉讓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下一步,國家外匯局將結合企業需求,有序推動更多資金收支納入該賬戶,便利企業資金使用。
問:《通知》取消外債賬戶异地開立核准的主要考慮是什麽?
答:實際顯示,企業外債賬戶的使用越便利,越有利于企業提高跨境資金使用效率。2022年4月,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發布《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金融服務的通知》,允許非金融企業的多筆外債共用一個外債賬戶,幷支持企業通過綫上方式申請辦理外債登記等政策,進一步簡化外債賬戶管理。這些政策的實施,提升了外債賬戶使用的便利度,獲得了市場經營主體的普遍好評。在此基礎上,《通知》進一步取消外債賬戶异地開立的核准要求,允許經營主體根據實際需求在异地銀行開立外債賬戶,有利于企業更好使用外債賬戶,减少企業“脚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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