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1億元! 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發佈
12月2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明確對金融機構落戶、增資擴股、企業上市、風投創投、期貨市場、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融資租賃、金融人才等開展資金支持。
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廣州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及關於金融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舉措,加快建設金融強市,著力推動廣州金融“三中心、一標杆、一高地”建設,助力共建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全力以赴推動“二次創業”,奮發有為開創廣州金融高質量發展新局面,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20〕95號)、《廣東省金融改革發展“十四五”規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從事金融活動或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專案和個人。本措施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調整及撥付。
第二章 豐富金融業態
第三條 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法人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村鎮銀行除外)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超出10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億元相應增加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單個法人金融機構一次性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或省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獎勵。
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財務公司,實收資本1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實收資本15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村鎮銀行,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法人金融機構,需有兩個(含)以上不同類型機構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
(二)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地區總部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地區總部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備案或批復,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設立的專業子公司(不含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四)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五)鼓勵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一個西曆年度內多次增資擴股的,按增資擴股合計數計算獎勵金額。
(六)鼓勵法人金融機構跨地區並購重組。
銀行、信託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並購交易額5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並購交易額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並購交易額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並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並購交易額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並購交易額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並購交易額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並購交易額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並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並購交易額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並購交易額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並購交易額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四條 對地方金融組織及相關交易平臺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3年(含)以上且運營規範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其實收資本滿足金融監管規定的實收資本要求後,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的實收資本部分,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給予增資獎勵:實收資本增加30億元(含)以上的,最高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最高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最高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最高獎勵100萬元。一個西曆年度內多次增資擴股的,按增資擴股合計數計算獎勵金額。
(二)對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一級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以及地方交易場所經國家批准升級為國家級交易平臺或取得特許經營相關業務,均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三)對本措施實施後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場所,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條 對金融科技或數字金融相關主體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支持金融科技或數字金融相關主體在廣州市開展經濟活動,對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及其直屬機構發起設立、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研發中心、數據中心、測評中心、認證中心、實驗中心(室)等重要金融科技機構,按其實收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章 提升資本市場發展水準
第六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廣州市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直接新上市的企業,按首發上市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其中:募集資金1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貼500萬元;募集資金15億元以下、8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貼400萬元;募集資金8億元以下的,一次性補貼300萬元。已上市公司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後,一次性補貼300萬元。
(二)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企業,以及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創新層企業,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後,均一次性補貼100萬元。
(三)對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業務及產品創新試點,單個創新試點補貼300萬元。
第七條 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根據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非上市企業股權的規模,給予管理能力獎勵。其中: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20億元以下、1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15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其所受託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5億元以下、3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萬元。投向房地產、二級市場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領域以及以股權投資名義從事債權業務等部分不予計算。
同一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獲得的管理能力獎勵,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二)對於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根據其所受託管理並已按國家規定完成登記備案手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際規模,給予管理能力獎勵,管理資金20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管理資金200億元以下、10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萬元;管理資金100億元以下、5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同一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獲得的管理能力獎勵,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獲批廣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資格或廣東省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資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且其管理的試點基金依法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八條 對促進廣州市期貨市場發展的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期貨交易所,每上市一個期貨新品種獎勵2000萬元。
(二)按照上年度在廣州期貨交易所市場參與情況進行排名,排名主要參考該公司上年度在廣州期貨交易所累計成交量、持倉量以及相應增幅等因素,對排名靠前的期貨公司給予以下獎勵:
1. 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期貨公司按照上述指標排名,第1至3名分別獎勵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
2. 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期貨公司地區總部按照上述指標排名,前10名期貨公司地區總部給予獎勵,其中第1至3名各獎勵50萬元,第4至6名各獎勵30萬元,第7至10名各獎勵20萬元。
第四章 鼓勵服務實體經濟
第九條 對普惠金融專案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合作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的普惠貸款發生風險的,對單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按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對綠色金融專案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廣州市綠色中小微企業和專案的融資支持力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上年度符合條件的綠色貸款餘額(按月度均值計算)增量5億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口徑),按其增量部分的0.02%給予補貼,單個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個西曆年度補貼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在境內外新發行綠色債券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按其綠色認證費用(含發行前綠色認證及發行後跟蹤綠色認證)的50%給予補貼,單個債券發行人一個西曆年度綠色認證費用補貼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農村金融專案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廣州市農戶投保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按照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保費補貼。
(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鄉村振興金融服務平臺合作共建鄉村振興金融服務站。對在廣州市涉農鎮(街)和農村地區設立的鄉村振興金融服務站,按照單個站點不超過15萬元給予建站金融機構一次性補貼,單個金融機構一個西曆年度申請補貼的站點不超過3個。一個西曆年度全部站點的補貼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建站要求和標準另行制定。
(三)鼓勵各金融機構與廣州市涉農鎮(街)和村基層組織的工作聯動,對落實“金融村官”管理要求的金融機構,按照單個村不超過5萬元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金融機構一個西曆年度申請補貼的村不超過3個。一個西曆年度全部金融機構的補貼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金融村官”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專案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融資租賃公司新開展的飛機、船舶租賃專案,按不超過其業務投放金額的0.1%給予補貼。對飛機、船舶租賃老舊資產處置專案,按不超過其業務投放金額的0.5%給予補貼。單個專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設備融資租賃專案,承租人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或租賃物在廣州市生產的,且租期超過12個月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 對小微、“三農”、綠色專案,獎勵期間累計業務投放金額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不超過其累計業務投放金額的0.5%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 對其他設備類專案,單個業務投放金額2000萬元(含)以上的直接融資租賃專案,按不超過其業務投放金額的0.2%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優化金融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 對金融研究機構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支持金融智庫建設,對首次在廣州市實質開展業務運營活動,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行業特色新型智庫,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適當扶持。
(二)開展金融人才評定、人才培養與提升。以廣州市統領性人才支持政策為框架指引,研究制定金融領域高層次人才系列支持政策,主要內容涵蓋如下:以金融引進人才為重點開展評定,對經評定的金融人才給予獎勵。已評定金融人才同時可根據廣州市統領性人才支持政策享受人才綜合服務保障待遇。
第十四條 對優化金融發展環境的相關活動和專案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對中國(廣州)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主辦的金融圖書“金羊獎”評選活動,一個西曆年度補貼200萬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符合本措施附件第一點條件的金融機構(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作出實質貢獻)於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廣州國際金融城起步區建設、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通過公開出讓方式以市場價格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貼1000元。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貼1000元,單個金融機構補貼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支持金融功能區所在區政府出臺扶持政策,為進駐的金融機構提供用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獎勵補貼資金審查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措施開展。涉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進本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任務,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方式,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享受獎勵補貼資金的企業在承諾期內應當遵守承諾,不得以短期註冊公司、臨時注資等方式獲取獎勵補貼,如違反承諾則按照承諾內容退回全部獎勵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獎勵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符合廣州市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其他產業政策支持,但同一機構按照就高且不重複的原則,不得就同一事項申請不同獎勵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享受獎勵補貼的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應按約定就獎勵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開展年度自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自查情況報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範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21號)、《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融資租賃產業發展事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穗金融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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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一、本措施所稱金融機構,包括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地區總部、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金融市場交易平臺。
二、本措施所稱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性金融機構。
三、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四、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有別於傳統分支行的,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機構,並具備以下特徵: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於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於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五、本措施所稱金融機構地區總部,是指隸屬於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證券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省級或市級分行(分公司),省級或市級分行(分公司)分別僅限一家。
六、本措施所稱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金融科技子公司等,並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
七、本措施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八、本措施所稱金融市場交易平臺,是指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或廣東省政府批准設立,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金融交易場所。
九、本措施所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十、本措施所稱“三中心、一標杆、一高地”是指風險管理中心、財富管理中心、金融資源配置中心、數字金融標杆城市、綠色金融創新發展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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