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离岸豁免征税机制2024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11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通过《2023年税务(修订)(外地处置收益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所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该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区政府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税务合作的坚定支持者,一直与欧洲联盟及其他国际机构紧密合作,打击跨境避税活动。立法建议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要求企业纳税人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才能就外地处置收益获豁免征税,也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外地处置收益的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这是自2022年底引入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革新下再次修改。
根据《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港府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制定经济实质要求,
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只有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才须依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个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响。根据机制,跨国企业实体如欲就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或股权权益的收益申请税务豁免,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即在香港聘用足够数目的合资格雇员和招致足够的营运开支。(可查看旧文:香港税制大修已定,未来持有香港公司有什么需要重视?!)
这是因应欧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透过最新的立法修订通过,香港的税制会符合欧盟去年12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最新要求,即处置收益作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所涵盖的收入类型,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通过法案法例修订后
将要求欧盟将港剔出观察名单
欧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税务管辖区,在本年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法例,并由2024年1月起实施优化机制。香港被保留在欧盟观察名单内,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订。
特区政府指,会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继续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所收取的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受影响。
政府将继续提供宽免措施
尽量减轻受影响企业负担
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特区政府会继续提供豁免及宽免措施,以尽量减轻受影响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规负担。如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有足够经济活动,其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获豁免征税。而外地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获豁免征税的程度,则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联法而定。
得自或附带于买卖商或受规管财务实体所经营的业务,或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进行的获利活动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会豁除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外。
为减轻受涵盖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和便利企业重组,法案会引入新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安排适用于处置收益。如相关资产是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处置收益税款可获延缓。
此外,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双重课税宽免将继续适用,以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课税。为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提高税务明确性和确保税务透明度,政府会继续提供一系列便利营商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税务局提供技术支援以便利税务合规。
香港豁免征税机制
企业是否适合申请
香港公司是采用地域征税原则,只针对在香港产生或者来自香港的利润征税。在该属地原则下,衍生出两个概念,即“在岸”和“离岸”。
判定是否“离岸”?
公司营业地点是否在港?是否有实质性办公地点?
在港是否有本地雇员?
董事、股东是否在香港实施经营决策与管理?
顾客和供应商是否香港本地公司?
货运是否有经香港报关?是否有香港本地仓库?
“离岸豁免”就是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之利润为离岸收入。香港公司的境外收益可按香港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香港有限公司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在香港进行,则该公司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征离岸所得税。一旦获得批准,离岸收益将无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可节省一笔费用。
离岸豁免申请流程
做账审计-向香港税局申请-税局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税局下达审批结果
*申请需要该香港公司提供详细的业务运作文件及解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报税表等)
一般申请期为6-24个月。
过往不少案件中,我们会看到很多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属于“离岸”经营,在取得“离岸”收入后在香港申请所得税豁免。但同时,这部分收入可能在收入来源国或地区并没有享受任何税收优惠下,没有交税或交了极低的税,从而出现了双重跨境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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