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由 Rimon 合夥人 Olivia Lê Horovitz 爲《世界金融評論》( The World Finance Review)撰寫並發表,原標題:Foreign Investment Control in France – A Practical Guide for Investors,本期繼續介紹本文的後半部分。
授權申請書應包含《貨幣金融法》第 L.151-3 條和第 R.151- 1 條及其後各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交易的歐洲通知表,並應送交技術總局,由其代表經濟部長負責審查。爲此,它依靠法國外國投資部際委員會(CIIEF)。該委員會彙集了在受管制部門擁有專業知識的行政官員和機構。如果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還可以動員法國其他政府部門。
部長可在收到完整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如果要求提供補充信息,則該期限暫停。在這壹期限結束時,部長必須向投資者提供三種結論:
3. 屬于法律規定的範圍,但需要進壹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可以通過對授權附加條件來保障國家利益。
如果在這壹期限內沒有答複,申請將被視爲被拒絕, 這與以前的規定不同。因此,在此期限結束前獲得答複非常重要。
如果在第壹階段評估結束時,部長認爲有必要進行進壹步審查,他必須通知投資者開始第二階段評估,時間最長爲 45 個工作日。在第二階段結束時,部長可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批准交易,也可以拒絕交易。如果在這 45 天內沒有答複,則視爲拒絕申請。
這些指示階段的目的是讓技術總局分析投資活動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國防利益的影響。爲此,在這兩個指示階段,部長可以與投資者和投資對象進行溝通,以獲取執行其任務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但不得侵犯受法律保護的機密。
因此,獲得部長決定的最長法定期限爲 75 個工作日。
監控程序受到嚴格的保密規定的保護。調查框架內的文件傳輸只能告知負責調查檔案的行政部門人員。決定不對外公布。
無論部長做出何種決定,均可在兩個月內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部長批准了有條件或無條件的交易,投資者必須根據 2019 年 12 月 31 日關于外國在法國投資的法令第 3 條,在投資完成後兩個月內進行申報。如果部長認爲該投資不屬于外國投資管制範圍,則不需要進行申報。
然而,所有外國直接投資交易必須在實際完成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法蘭西銀行報告,條件是交易價值超過 1 500 萬歐元。如果交易是有條件批准的,主管部委將在整個執行期間監督這些條件的遵守情況。
對未獲得授權的處罰是嚴厲的:在未事先獲得所需授權的情況下,任何直接或間接使投資受經濟部長管制的承諾、協議或合同條款都是無效的 :
這些禁令可能附有罰款和/或保護措施(暫停投資者股份所附投票權、禁止分配紅利、暫停自由處置資産、指定受托人以確保國家利益得到保護等),以防止危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國防的風險。
這些決定或禁令只能在向投資者發出正式通知後才能做出,但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
經濟部長還可根據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不得超過以下金額中的最高限額:
- 違規投資目標公司年營業額(不含稅)的 10%;
這些經濟處罰也適用于以欺詐手段獲得授權或不遵守經濟部長發布的禁令的情況。
最後,未經事先批准進行外國投資將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投資者將被處以五年監禁、沒收犯罪所得財産和資産、處以至少相當于犯罪金額但最多爲犯罪金額兩倍的罰款,以及禁止從事商業活動或擔任公職。
如果投資者未遵守主管經濟的部長批准的壹項或多項附加條件,部長應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措施:
鑒于歐洲聯盟("歐盟")不同成員國之間的鄰近性和相互關聯度,在壹個成員國境內進行外國投資有可能對壹個或多個其他成員國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風險。爲了限制這種風險,2019 年 3 月通過了第 2019/453 號法規,建立了歐盟外國直接投資("FDI")篩選框架,並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生效。該條例並未在歐盟層面建立篩選外國直接投資的機制,但建立了成員國篩選其境內外國直接投資的框架,以及這些成員國與歐盟委員會就可能破壞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外國直接投資開展合作的機制。
在這壹合作機制框架內,成員國必須向歐盟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通報在其領土上進行的任何投資,並通過安全手段向它們傳遞某些信息(各方的身份、業務部門、業務金額、 業務地點等)。在實踐中,這將轉化爲壹份題爲 "要求投資者提供信息 "的表格,該表格必須附在向 經濟部長提交的業務授權申請之後。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將對這些信息進行研究,並可能要求提供補充信息,就擬議的交易發表評論或意見。技術總局不受這些意見的約束,但必須 "適當考慮這些意見",考慮其國內法中現有的措施。如果投資被認爲會影響歐盟感興趣的項目或計劃(列于《條例》附件),計劃投資的成員國必須 "最大限度地考慮 "歐盟委員會的意見,並對任何不合規的決定進行說明。
該合作機制也可在另壹成員國或歐盟委員會的倡議下實施,即使在法國計劃或實施的外國直接投資項目不受經濟部長的控制,如果該項目可能影響壹個以上成員國的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影響歐盟感興趣的項目或計劃,並且是在投資完成後 15 個月內。該條例提供了壹份指示性清單,列出了在確定可能影響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投資時應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考慮投資對關鍵基礎設施、關鍵技術、能源和原材料供應、敏感信息的獲取或控制或媒體自由和多元化的影響。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還可考慮投資者是否受第三國政府控制,是否有參與破壞安全或公共秩序活動的曆史,或是否存在投資者可能參與犯罪或非法活動的嚴重風險。
投資者可以放心,在這壹合作機制下進行的交流是嚴格保密的。該機制是法國交流境內外國投資信息的唯壹機制。
然而,會員國之間的法規差異很大,而且會員國之間的法律不統壹,可能會使程序變得繁瑣,因爲多管轄區運作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法規。
此外,在某些地區,根據具體情況,當事人可能很難決定是否提出許可申請。在許多情況下,爲了謹慎起見,並考慮到潛在的制裁,提交許可申請似乎更爲合理。因此,重要的是在投資交易的時間安排上要預見到獲得答複的時間框架(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能會有很大差異),以及拒絕或有條件批准的潛在後果。
因此,在認識到國家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了解這些法規已成爲並購或投資交易上遊准備工作的關鍵,以便了解時限、風險並考慮可能的補救措施。
本摘要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構成與 Rimon律師事務所或其附屬機構之間的律師-客戶關系。這些材料中提及的先前結果並不保證或暗示在其他事項中也會出現類似結果。
The End
Olivia Lê Horovitz 在公司法領域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她的執業領域主要集中在跨境並購和私募股權交易。她代表客戶處理各種複雜的多法域收購交易,包括收購或出售企業、陷入困境的公司、重組、資産剝離、分拆、資本結構調整、合資企業和複雜的商業合同。Lê Horovitz 女士經常爲希望在歐洲投資的美國、歐洲、以色列和中國公司提供私人和公開收購方面的咨詢服務,並爲希望進行國際擴張的法國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
巴黎辦事處
創始合夥人
兼並與收購 國際交易
霍洛維茨女士是並購和私募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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