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私人公司的审计豁免指南
根据《公司法2016》第267(2) 条,注册处处长有权豁免任何私人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内任命审计师的要求。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局发布的第3/2017号实务指令已详细列出了私人公司审计豁免的资格标准。
这项审计豁免不适用于已根据《公司法2016》第260条的规定向注册局递交有关其豁免私人公司身份相关证明的豁免私人公司。
审计豁免资格标准的门槛
满足以下任何壹项条件的有限公司可选择审计豁免:
1.休眠公司
根据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休眠公司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私营实体:
(1) 自公司成立以来壹直处于休眠状态; 或
(2) 在当前财政年度及上壹个财政年度均处于休眠状态。
公司如果没有经营业务且没有发生任何会计交易,就会被视爲休眠公司。
2.零收入公司
根据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零收入公司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私营实体:
(1) 在当前财政年度没有任何收入;
(2) 在过去的两个财政年度没有任何收入; 及
(3) 当前资産负债表以及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资産负债表中的总资産不超过30万令吉。
如上所述的营业收入不包括由先前条目引起的会计分录的贷方撤销与对冲、与税收有关的会计分录、早前提取的储备金撤销以及在综合收益表中,对于财産、厂房设备和投资性房地産除列所産生的收益。
如果有收入或应收收入,公司就不算是处于非活跃状态。维护公司所産生的任何费用都不是决定公司活跃或非活跃状态的因素。
3.符合门槛条件的公司
根据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符合门槛条件的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私营实体:
(1) 在当前财政年度以及过去的两个财政年度的收入不超过10万令吉;
(2) 当前资産负债表以及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资産负债表中的总资産不超过30万令吉;及
(3) 在当前财政年度结束时以及前两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员工人数少于5人。
提交账目要求
任何选择豁免审计的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2016》第258条,在向股东分发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附上由董事或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签署的审计豁免证书。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根据《公司法2016》第244(1)条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会计准则来编制。
根据《公司法2016》第251条和第252条,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与董事报告、董事声明和法定声明壹起提交。
终止审计豁免资格
壹旦公司不再满足审计豁免条件,它将被剥夺豁免审计资格,但它应在其有资格的财政年度里继续获得审计豁免。
如符合审计豁免条件的公司在壹个财政年度内(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前壹个月)收到以下人士的书面通知,要求该公司审计其账目,该公司就须审计其账目:
任何有资格投票且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少于5%的股东;
不少于总数5%有资格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指示公司进行账目审计的注册处处长。
潜在修订
2023年2月2日,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局发布了《关于马来西亚私营公司审计豁免准则拟议审查的咨询文件》,就其爲第3/2017号实务指令中规定的若干审计豁免资格标准引入新门槛的提议征求公衆意见。
如谘询文件中的拟议修订获得采纳,经修订的审计豁免资格标准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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