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三部門發文,橫琴相關稅收政策正式出爐!
重磅!
財政部等三部門發布通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
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
個人行李和
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
正式出爐!
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
稅收政策
1月4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消息,《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印發。
政策明確,經“一綫”進入合作區的貨物,除規定物品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合作區內主體進口的貨物,除特定情形外予以保稅。
與合作區現行貨物進口稅收政策相比,此次政策做出如下調整:
-
一是從“一綫”放寬調整爲“一綫”放開,擴大享受免稅或保稅政策的主體和貨物範圍,促進“一綫”貨物高效便捷流動。
-
二是優化完善“二綫”管住政策,在此前政策基礎上,增加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鼓勵合作區內開展加工製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據瞭解,合作區實施範圍爲橫琴島“一綫”和“二綫”之間的海關監管區域。其中,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設爲“一綫”;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之間設爲“二綫”。
政策原文如下
↓↓↓
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1號
廣東省財政廳,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爲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設爲“一綫”。
對合作區與澳門之間經“一綫”進出的貨物(過境合作區貨物除外)實施備案管理。經“一綫”進入合作區的貨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或保稅的貨物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合作區登記注册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區內企業),合作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以及在合作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不含飛機、汽車、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資(不含室內裝飾、裝修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經“一綫”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範圍見附件1。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區內主體進口的貨物予以保稅。
(三)免稅進口本條第一款貨物,進口主體自願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向拱北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弃免稅資格的,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
(四)享受免稅的進口主體名單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同拱北海關等有關部門確定,動態調整,幷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五)經“一綫”進入合作區的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參照進口减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未滿的免稅貨物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者轉讓給合作區免稅進口主體外的其他主體的,參照進口减免稅貨物有關規定補繳相應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合作區內主體將免稅或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銷售給個人的,該主體應先按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幷按實際報驗狀態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有關規定執行。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可按有關規定在合作區內主體間保稅流轉。
三、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爲“二綫”。 經“二綫”進入內地的免稅或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其中內銷的,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適用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在“一綫”已按規定繳納,或合作區內已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經“二綫”進入內地,不再徵收進口稅收。
四、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産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經“二綫”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按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暫按附件2公式計算加工增值率。僅經過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以及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徵收進口關稅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五、合作區內主體經“一綫”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减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爲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貨物(以下簡稱四類措施貨物),僅適用保稅政策。
(一)保稅進口貨物或其加工製成品屬四類措施貨物的,不適用本通知第四條規定,也不得在合作區開展委托加工業務。
(二)合作區內進口料件屬四類措施貨物的,加工後不得保稅流轉,未經加工的四類措施貨物可開展保稅流轉,其加工製成品銷售給個人或經“二綫”進入內地內銷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一律按對應料件徵收進口關稅和執行相關措施,幷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合作區內進口料件不屬四類措施貨物,但加工製成品屬四類措施貨物的,銷售給個人或經“二綫”進入內地內銷的,一律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執行相關措施。
六、內地經“二綫”進入合作區的有關貨物視同出口,按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 ,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徵收出口關稅,根據需要辦理出口報關等海關手續,幷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相關規定實施免稅或保稅監管措施,適用相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經“二綫”進入合作區時已徵收出口關稅的貨物,經“一綫”運往境外時,免征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爲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爲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制定本通知相關配套管理辦法,依照職責加强監管。
八、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及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省內相關部門加强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爲,出現重大情况,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九、在保持政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在必要時調整免、保稅貨物範圍和進口主體範圍。
十、自政策實施起,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適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幷定期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况,包括政策享受主體情况、免稅或保稅貨物範圍、進出口數據等基本情况。
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橫琴開發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17號)同時廢止。
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一綫”免稅進口機器、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範圍
2.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計算公式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日
識別下方二維碼,
查看《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原文及附件▽
合作區個人行李和
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
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發布《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一二綫”關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標準有所明確。
根據該通知,從合作區經“二綫”進入內地時,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帶物品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含8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非居民旅客繼續按現行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原文如下
↓↓↓
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
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4〕2號
廣東省財政廳,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爲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設爲“一綫”。對經“一綫”進入合作區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爲限且符合有關管理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免稅放行後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可以正常消費使用。
二、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爲“二綫”。對從合作區經“二綫”進入內地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爲限,參照自澳門進入內地的進境物品適用的有關規定監管、徵稅;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從合作區經“二綫”進入內地時,應當按照貨物征管。其中,已按規定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或合作區內已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再徵收進境物品有關稅收。
從合作區經“二綫”進入內地時,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帶物品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含8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非居民旅客繼續按現行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短期內多次經“一綫”來往澳門和合作區,以及經“二綫”來往合作區和內地的旅客,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四、旅客享受免稅獲取的物品,屬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倒賣、代購、走私進境物品的個人,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對于構成走私行爲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爲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制定本通知相關配套管理辦法,明確經“二綫”進入內地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况等認定標準,依照職責加强監管。
七、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及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省內相關部門加强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爲,出現重大情况,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八、本通知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從境外經“一綫”進入橫琴和經“二綫”進入內地的旅客携帶行李物品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3〕30號)同時廢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日
識別下方二維碼,
查看《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
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原文及附件▽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