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新設(遷入)股權投資機構 上海市發佈《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揮股權投資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聯動發展,近期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分為九個部分,共三十二條。
第一部分,優化股權投資機構設立服務和行業管理,共5條。統籌行業發展和規範,推動股權投資要素集聚,通過公佈管道、限時辦理、市區並行等安排,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在股權投資集聚區新設或遷入,對優質基金管理人新設股權投資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機制,加快辦理效率。完善股權投資行業管理,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加強風險早期通報及處置協作,促進行業“扶優汰劣”。
第二部分,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共3條。通過強化政府引導基金引導效應、搭建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臺、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投入等不同層次的政策舉措,打造投早、投小、投科技的風向標。
第三部分,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發展,共2條。支持產業鏈鏈主企業開展CVC,對其設立的CVC機構可比照股權投資機構享受專項扶持政策。吸引CVC基金在滬發展,為CVC基金募資、展業等提供支撐,推動本市各類產業園區與CVC基金合作聯動,放大產業鏈集聚效應。
第四部分,培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共4條。做好國家級基金在滬投資服務,在加強全國社保基金長三角科技創新專項基金落地服務的同時,做好其他國家級母基金、央企基金等的對接引進,推動加大在滬投資佈局。支持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加大對本市重點產業和硬科技領域投資。支持企業年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
第五部分,暢通股權投資退出管道,共5條。通過提升並購重組退出效率、暢通被投企業境內外上市通道、提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功能、推動S基金發展、開展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等,為股權投資退出拓寬通道。
第六部分,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共3條。做好創投行業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對接落實,建立完善證監、發改、稅務部門資訊共用機制,做好精准推送、應享盡享。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對經認定的創投企業或個人合夥人給予階梯績效獎補,引導長期投資。
第七部分,推動行業聯動創新發展,共4條。依託上海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等制度創新,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聯動優勢,在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上市、股權投資機構發債、投貸聯動創新以及深化QFLP試點等多個方面推動行業聯動創新。
第八部分,高質量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共4條。股權投資集聚區設立不低於100億元的區級引導基金,搭建綜合服務等功能性平臺,加強股權投資綜合服務。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提高專業能力。加強對重點機構和專業人才的吸引服務。強化行業發展統籌協調,對行業面臨的共性問題給予協調支持和服務供給。
第九部分,加強行業社會組織建設,共2條。發揮行業社會團體功能作用,加強專業委員會建設,支持其開展行業重點領域專項研究,在滬舉辦股權投資領域高級別對話、品牌化論壇、專題研討沙龍等活動。
關於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揮股權投資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聯動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優化股權投資機構設立服務和行業管理
(一)推動股權投資要素集聚。按照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進一步優化本市股權投資機構空間佈局,對專業服務能力強、政策扶持力度大、行業管理水準高的區和臨港新片區等支持打造成股權投資集聚區,推動新設(遷入)股權投資機構集聚。
(二)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新設(遷入)股權投資機構。股權投資集聚區的金融工作部門作為股權投資機構新設(遷入)的一口服務部門,公佈辦理管道,指定專人負責,對申請人申報材料等準備事項開展對接輔導。對符合《條例》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要求的新設(遷入)申請,應在申報材料齊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流程。相關市級部門跨前服務,與股權投資集聚區的金融工作部門並行辦理,對經確認無異議的,在收到股權投資集聚區報送材料後,及時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函件。
(三)建立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快速通道機制。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新設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集聚區直接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函件,無需向相關市級部門報送。申報材料齊備的,股權投資集聚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函件。納入快速通道機制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備案,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無負面記錄,在中基協分類查詢公示頁面無提示資訊、無負面誠信資訊,未被列入股權投資機構風險台賬。
(四)完善股權投資行業管理。建立屬地區政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上海證監局、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中基協等部門、單位間的資訊共用機制,夯實管理人、託管機構、仲介機構等的主體責任,加強風險早期通報和處置協作,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五)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登記試點。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的市場主體登記試點,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在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義開立帳戶、列入所投資企業股東名冊或者持有其他股權投資基金財產時,注明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名稱。
二、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
(六)完善政府引導基金體系。研究設立上海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重點投資早期科創領域。有序擴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完善政府引導基金讓利機制,根據《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按照市場化原則逐步建立份額轉讓的估值、談判、定價等工作流程。加強市、區兩級政府引導基金聯動,強化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引導支持。
(七)搭建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臺。支持專業團隊設立天使投資行業組織,搭建集聚天使投資人、科技成果轉化專案及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融資專業化服務平臺,聯合開展盡調、估值、投資等,強化對優質早期科創專案的發現和投資培育;建立天使投資資料庫,對天使投資管理人及核心團隊開展跟蹤統計和篩選評估,加強評估結果在政府引導基金投資、扶持政策申請等事項中的參考運用。
(八)制訂投早投小投科技獎勵政策。股權投資集聚區應制訂投資獎勵政策,對經認定的投資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2年以上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及業務團隊予以獎勵,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三、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發展
(九)支持產業鏈鏈主企業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按照本市現代化產業體系佈局,推動鏈主企業圍繞本產業鏈關鍵環節開展股權投資,參與上下游協同創新,加快核心技術研發突破和產業轉化。對於鏈主企業設立的CVC機構,可比照股權投資機構給予相關專項政策扶持。
(十)吸引CVC基金在滬發展。支持鏈主企業設立獨立管理人開展專業化運作,其發起設立CVC基金適用股權投資基金快速通道機制。推動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市屬國資等加大對CVC基金的出資力度,股權投資集聚區為CVC基金展業提供支撐。推動本市各類產業園區與CVC基金加強合作聯動,形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效應,構建產業鏈新優勢。
四、培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
(十一)做好國家級基金在滬投資服務。加強對全國社保基金長三角科技創新專項基金落地服務,依託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機制為專項基金推薦優質專案,推出“服務包”加強對被投企業服務,支持專項基金拓展投資領域、創新投資模式,發揮長期資金活躍資本市場的作用。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加大對本市優質股權投資基金和科技專案的投資佈局。做好國家級母基金、中央企業基金等的對接服務,為重大股權融資專案落地做好配套保障。
(十二)提升保險資金投資積極性。依託上海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引導保險資金加強機制創新、產品創新,採取逐步擴大投資比例等方式與本市優質股權投資機構合作,加大對本市重點產業和硬科技領域投資力度。研究提高保險資金所投創業投資基金對單一創業企業的出資比例上限。
(十三)支持銀行理財資金靈活運用。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支持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意見》,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按照商業自願原則在上海設立專業子公司,建立與銀行理財資金對接管道,投資臨港新片區和長三角未上市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
(十四)發揮企業年金和養老金支持作用。根據國家相關部署安排,支持企業年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
五、暢通股權投資退出管道
(十五)提升並購重組退出效率。根據本市重點產業轉型升級需求,推動本市相關企業集團開展產業並購投資。引導本市標誌性產業鏈鏈主企業發起設立產業並購基金。支持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控股型並購貸款業務,研究開展參股型並購貸款創新試點。
(十六)暢通企業境內外上市通道。將符合條件的被投企業納入“浦江之光”科創企業庫,形成分層分類分梯隊的上市資源。加強股權投資機構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交易所間的資訊對接,強化對被投企業培育、輔導、申報和政策諮詢等服務。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建設專精特新專板,與股權投資機構建立合作管道,對符合掛牌要求的被投企業進行規範培育。
(十七)完善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功能。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豐富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功能,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被投企業的登記、稅收、發明專利、社保公積金等資訊,提升股權投資基金份額估值定價透明性、公允性。本市國資管理部門加強政策供給,采信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估值定價,建立完善通過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臺轉讓市屬國資基金份額的標準化、規範化程式,集聚更多市場參與者,活躍市場交易。
(十八)大力推動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支持各類主體在滬發起設立S基金,股權投資集聚區對S基金新設(遷入)建立綠色通道,對S基金落地運營給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動銀行理財、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國資母基金等加大對S基金的投資佈局。鼓勵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金融機構、仲介服務機構等加入上海S基金聯盟,開展S基金運作模式創新,做大份額轉讓型交易,拓展接續型、重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業標準。
(十九)試點開展股權投資基金實物分配股票。將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基金投資者進行分配,有序擴大試點覆蓋範圍。
六、落實財稅優惠政策
(二十)推進創業投資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地。對接落實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收優惠政策,對選擇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對經認定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結合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期限和退出後再投資情況,給予其個人合夥人階梯績效獎補等政策支持。
(二十一)開展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對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徵收當年企業所得稅;對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對經認定的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結合其投資期限和退出後再投資情況,給予階梯績效獎補等政策支持。
(二十二)提升稅收優惠政策便利度。加大對創業投資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建立完善證監、發展改革部門創業投資企業登記備案資訊與稅務部門的共用機制,做好政策精准推送,簡化申請程式,協助創業投資企業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和稅務主管部門核算方式備案,擴大稅收優惠政策覆蓋面。
七、推動行業聯動創新發展
(二十三)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上市。依託實施全面註冊制及境外上市備案新規,支持符合條件的在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購重組等方式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
(二十四)支持股權投資機構發債。支持合格股權投資機構發行5—10年中長期創新創業公司債券。推動科創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創新,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募資提供支持,拓展中長期資金來源。
(二十五)開展投貸聯動業務創新。支持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股權投資機構募資、投資,開發相適應的服務和產品。推動開展投貸聯動,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綜合金融支持力度。依託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認股權試點,建設確權、登記、託管、結算、估值、轉讓、行權等綜合服務平臺。
(二十六)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參與QFLP試點的管理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三者之一滿足經營、管理或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5年經驗等條件的,支持其在中基協登記。推動QFLP試點創新,拓展投資領域和投資方式,優化試點申請和變更流程,便利主權基金、養老基金、捐贈基金、大學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QFLP試點投資實體企業。
八、高質量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
(二十七)加強股權投資集聚區綜合服務。股權投資集聚區設立不低於100億元的區級政府引導基金,搭建綜合服務等功能性平臺,加強對股權投資機構租購房、被投專案落地、人才集聚等方面的綜合服務保障。
(二十八)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提高專業能力。股權投資集聚區協同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提供財務、法律、風控、上市、技術等專業培訓服務,提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退出、合規運作、企業培育等方面的專業能力。
(二十九)強化行業發展統籌協調。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上海證監局等部門建立本市股權投資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對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中面臨的系統性、跨部門問題加強協調支持和服務供給,對股權投資集聚區招商引資、綜合服務、政策配套、風險防範等開展動態跟蹤和綜合評價。建立完善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定期根據市場數據、行業訴求、產業動向等進行研判分析。
(三十)加強重點機構和專業人才服務。對國內外頭部股權投資機構,建立市區聯動、部門協同的“一對一”服務機制,加大定向服務力度。按照《關於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等檔規定,充分運用本市梯度化引進人才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專業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理居住證等予以支持。
九、加強行業社會組織建設
(三十一)發揮社會團體功能作用。推動上海市基金同業公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等,深化業界交流,強化行業自律,加強人才培訓,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監管部門等的溝通。支持社會團體在滬舉辦高級別對話、品牌化論壇、專題研討沙龍等活動。
(三十二)加強社會團體專業委員會建設。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稅收和長期資金、S基金、母基金等領域開展專項研究,推動行業發展。
本文件所稱股權投資機構,是指應在中基協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機構的名稱、經營範圍應當符合《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