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9日,榮鼎諮詢發佈2022年中國對歐洲投資最新數據:2022年中國對歐直接投資創2013年以來歷史新低,但在電動汽車電池工廠的推動下,中國對歐洲的綠地投資增長了53%,占中國對歐洲直接投資總額的57%。
西班牙在資訊和通信技術、可再生能源、生物技術、環境、航空航太和汽車等高附加值和戰略性領域極具競爭力,近年吸引了諸多外國投資者。此外,因西班牙獨特的地理位置優勢和地緣戰略地位,在西班牙投資不僅能進入歐洲市場,還能輻射至中東和非洲地區的市場,甚至拉丁美洲市場。因此近年來,綠地投資者通常將西班牙作為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文將從綠地投資角度出發,闡述西班牙投資准入限制、西班牙稅收體系和制度、西班牙設立企業手續等方面,為中國企業投資西班牙所需注意的風險事項做簡要說明。
西班牙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簡稱為“FDI”)的基本持寬鬆的規制(Deregulation)態度。自1999年西班牙頒佈的第664/1999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664/1999 )起,為使西班牙國內法與《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 56 條所規定的“資本自由流動規則”相符合,西班牙政府解除了對外國投資者的交易限制。但如涉及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問題,西班牙政府可以中斷對外商投資者的寬鬆規制狀態。比如:
(1)資金限制。投資資金來源於避稅天堂的司法管轄區或非合作的司法管轄區因其提供離岸稅收優惠,可能會引起西班牙政府對相關投資事項的審核,例如安圭拉島(Anguilla.)、巴林島(Bahrain)、百慕大(Bermuda)以及斐濟(Fiji)等;
(2)國別限制。與國家安全直接相關的外國投資,以及非歐盟成員國(Non-EU Member)外交使團所進行的房地產投資,這些投資事項需事先獲得西班牙部長理事會(Spanish Council of Ministers)的批准;
(3)行業限制。與航空運輸、廣播電視、戰略性礦產及礦產原材料、博彩業、電信、保安、武器與民用炸藥的生產和銷售、國防活動相關的外國投資,將需得到西班牙經濟部貿易政策總司的許可(來自歐盟成員國的投資除外),但若投資行為滿足西班牙特定行業立法機構(Industry-specific legislation)所規定的條件,則可適用於一般規定。
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稅務風險識別在對外投資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瞭解投資國別的稅務體系和制度可以幫助企業確保其投資活動符合目標國家的稅法規定,避免因違反當地法律法規而產生的罰款和其他負面影響。同時,通過識別可能的稅務風險,企業可以更準確地預測投資的實際回報,從而可以在設立目的公司前設置符合企業實際發展的稅務架構,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稅務糾紛,使企業能夠更專注於其核心業務。下文就西班牙稅收體系和制度做簡要概況。
從地域角度劃分,西班牙稅收體系主要分為國家級(Central Government)、自治區級(Regional)和地方級(local),所收取的稅費主要用於支持公共服務和公共建設。通常,稅收由國家統一徵收,中央政府以財政劃撥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向自治區政府和地方政府轉移稅收資金。但加那利群島、巴斯克地區和納瓦拉地區具備單獨的稅收體系。
- 繼承和贈與稅 (IGT)
- 轉讓稅和印花稅(Transfer Tax and Stamp Tax)
- 進口關稅(Customs duties on imports)
- 保險費稅(Tax on insurance premiums)
- 金融交易稅(Tax on Financial Transaction)
- 數字服務稅(Tax on Certain Digital Services)
2004 年西班牙政府發佈的第 2/2004 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2/2004)通過了《地方財政法(修訂版)》(The Revised Local Finances Law),該法旨在促進地方稅收制度合理化和地方實體活動。根據《地方財政法(修訂版)》,地方當局有權修改部分稅收的規定,主要為以下兩類:
- 房產稅 (Tax on Real Estate)
- 經濟活動稅 (Tax on Business Activity)
- 安裝工程和建造工程稅
在西班牙設立新公司最常見的兩種選擇為:股份有限公司(S.A.)或有限責任公司(S.L.),下表就S.A.和 S.L.設立及組織機構做簡要說明。
3.2 獲取N.I.F.號/N.I.E.號
根據西班牙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在西班牙有經濟利益或以相關方式涉及稅務的個人或法人,都必須持有稅務識別號(N.I.F.號,適用於法人)或外國人身份號(N.I.E.號,適用於個人)。特別是外國投資者在西班牙進行直接投資時,不僅設立的企業需要申請N.I.F.號,其股東及董事也必須申請獲取N.I.E.號。下表就如何獲取西班牙 N.I.F./N.I.E.進行簡要說明,為中國企業投資西班牙提供法律指引。
在全球化的經濟環境中,離岸公司成為了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的重要工具。香港和新加坡作為亞洲的兩大金融中心,吸引了大量企業設立離岸公司。這兩個地方的法律環境、稅務政策、政治穩定性以及地理位置都使其成為離岸公司的理想選擇。然而,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和需求都會影響到離岸公司的選擇。因此,以下就綠地投資的角度,就香港與新加坡設立離岸公司的優劣做出簡要分析。
首先,就預提稅(Withholding Tax)方面,根據西班牙與香港、新加坡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香港和新加坡政府對此減免的差異性不大。如符合 DTT規定的免稅條件及手續,那麼西班牙政府對股息和利息所徵收的19%的預提稅部分,香港或新加坡可根據與西班牙政府簽訂的 DTA對此部分減至5%乃至0%,以避免對投資者的雙重徵稅。
但是在資本稅方面,新加坡較香港而言,會稍有優勢。根據西班牙法,轉讓“主要資產依賴於房地產業務”的公司股份(“主要資產”的判定標準為,公司資產價值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於房地產業務),須按 19% 的稅率向西班牙稅務局("STA")繳納資本稅。同時,根據西班牙與經合組織( OECD )參與國/參與者簽署的DTA,通常而言,上述“主要資產依賴於房地產”的資本利得稅不受DTA所保護,即意味著對已繳納的資本稅部分,企業或其投資者可能面臨雙重稅收的稅務負擔。但新加坡對非居民企業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因此對於那些期望從投資處置中獲得大量資本利得的公司來說,新加坡具有天然優勢。該稅收優惠更是明確於西班牙與新加坡簽署的 DTA 中,DTA明確當上述資產系用於工業活動時,新加坡可免於徵收資本利得稅。
因此,對於中國企業而言,選擇香港或新加坡作為中間層,在稅收政策方面並無顯著區別,但若擬對外開展綠地投資活動的,新加坡DTA對綠地投資活動有額外稅收減免優惠,可減輕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成本負擔。
儘管許多“避稅天堂”國家提供離岸稅收優惠,但它們在全球黑名單上的存在對尋求在該行業內運營的企業構成了巨大障礙,香港不被視為避稅天堂,而是一個低稅收的司法管轄區。
但相較於新加坡而言,香港僅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而新加坡作為一個國家,相較而言更具政治穩定性,以及高度透明和高效的公司/金融監管機構,使離岸公司更容易獲得行政支持和公共服務。
綜合上述因素,對於綠地投資活動而言,新加坡作為離岸公司比香港較為優勢,但提請企業注意的是,對離岸公司的選擇不僅需考量上述因素,還需結合公司實際綜合考量經濟和商業因素。
重要聲明:本公眾號旨在提供投資西班牙的一般資訊,而並非對企業提供的法律諮詢,不應將本公眾號內容視為法規、稅務、投資或其他專業諮詢建議。本公眾號對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