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国际标准 天津自贸区出台新措施
近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6方面任务措施,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我国加入国际高标准贸易协定提供支撑并积累经验。
去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提出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此次我市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组织落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等领域的试点任务。
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我市将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梳理再制造进口业务需求,形成目录清单和试点方案上报国家部委。特定货物暂时入境,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进一步明确空运快件、普通货物通关时间标准,落实关于自贸试验区的空运快件6小时通关政策,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履行税款缴纳手续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
《工作方案》还提出了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的措施,例如,开展新金融服务试点;压减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在额度可控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依法跨境购买相关境外金融服务且总体风险可控,并预留审慎性操作空间。
与此同时,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更加便利,我市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及家属入境便利化试点,并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属,开展入境便利化试点,重点关注租赁、商务服务、科学研究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入境、停居留期限与该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不要求强制披露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建立健全数字安全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同时,落实完善网络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聚焦“边境后”规则,《工作方案》还提出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环境信息自愿披露等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此外,还提出了推荐自贸试验区内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及“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名单”推动投资转移无迟延的措施。
在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方面,《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风险研判,对风险点进行分级,研究制定可行有效的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防控风险。
关于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确保各项措施在天津落地见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在自贸试验区认真组织落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等领域试点任务,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我国加入国际高标准贸易协定提供支撑并积累经验,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
(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1.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梳理再制造进口业务需求,形成目录清单和试点方案,上报国家部委。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做好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
2.特定货物暂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调研行业应用场景,摸清暂时入境货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暂时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试点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符合其他方面放行条件,货物准予放行。组织各部门保障试点货物顺利通关,保证上述货物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依照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原产地证明微小差错不影响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在审核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时,对原产地证明存在微小差错或细微差异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微小差错或细微差异”的情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对存疑的原产地证明,海关通过对外核查等方式进行确认,保障符合规定的进口货物获得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
4.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企业预裁定展期申请相关需求和诉求进行调研并反馈海关总署。按照海关总署预裁定相关制度规定和统一安排,落实预裁定系统新增功能。
5.进一步明确空运快件通关时间标准。进一步优化空运快件通关流程,研究空运快件抵达放行路径,制定空运快件6小时通关实施方案,按时落实国家部委制定的关于自贸试验区的空运快件6小时通关政策。加强空运快件审核,依法开展抽查检验,明确快速放行前置条件,确保在快速放行前提交放行所需完整信息、履行税款缴纳手续并完成必要的检疫程序。
6.进一步明确普通货物通关时间标准。实施提前预约、即时办理等措施,强化应急值班,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简化通关流程。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履行税款缴纳手续的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过“一口受理”、12360热线等方式提供全方位通关咨询服务,确保物资高效通关。
7.履行争议付款放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因关税、其他进口环节税和规费未确定的货物,在其他方面已符合放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税款担保或履行税款缴纳手续等方式予以放行。
8.取消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当地存在要求。开展企业需求调研,有序推进境外合格评定机构无需境内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代表机构即可在试点地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便利政策,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对经国家部委批准的相关符合条件的境外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风险。
9.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结合强制性认证商品目录,梳理进口强制目录产品的具体需求。加强对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生产者政策宣介辅导。督促位于自贸试验区的境外生产者授权代表在进口商品前完成强制性认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失信或不良记录者不享受相关政策。
10.允许进口葡萄酒标签标注特点词语。对标签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标签上已使用明确的描述词、形容词表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审慎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进口葡萄酒流通环节标签信息的合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11.开展新金融服务试点。梳理汇总金融服务业务需求,争取被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新金融服务。明确新金融服务的定义标准、主要类型、外资主体准入标准、监管原则等内容。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审慎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持续监测试点风险并视情况对试点措施进行调整。
12.压减相关金融服务审批时限。对于申请事项,根据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提高服务效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类推进、分步骤实施,做好试点措施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衔接。建立管审分离、多级复核、重大疑难事项集体讨论、静默期等多重控制机制,通过标准化、公开化、电子化等方式,规范各环节工作。
13.开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产品服务试点。在额度可控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依法跨境购买相关境外金融服务且总体风险可控,并预留审慎性操作空间。指导银行加强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真实性存疑的交易拒绝办理。
14.开展境外服务人员专业能力评估试点。梳理境外职业资格认可需求。动态调整升级已有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对专业人员取得的境外职业资格实行单向认可,探索开展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职称认定。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安排,精准开展评价评估工作,强化事后监管,加强境外专业人员在境内的执业活动监管,依法依规处置违法活动。
(三)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15.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及家属入境便利化试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建立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数据共享机制,根据现行政策,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入境、停居留期限与该专家一致。对引进专家依法管理、一视同仁,稳妥处置各类涉外案事件。
16.开展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属入境便利化试点。重点关注租赁、商务服务、科学研究等行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随行配偶和家属的入境、停居留期限与该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对引进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一视同仁,并稳妥处置各类涉外案事件。
(四)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17.不要求强制披露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明确企业履行有关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法律义务,加大对大众市场软件的监管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软件安全漏洞等问题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依法对相关产品提供者进行处理。建立健全数字安全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18.落实完善网络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潜在损害行为,明确界定“潜在损害”具体含义,借鉴国际国内司法实践和判例,开展个案分析。重点关注消费互联网行业,在司法、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网络消费纠纷的各项司法制度,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分析研判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可能带来的消费风险,提出应对举措。
(五)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19.推动投资转移无迟延。调研企业需求,推荐自贸试验区内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及“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名单”,并指导银行根据自律机制动态调整名单。指导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关跨境资金收付真实合法,强化利润汇出等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20.完善单一来源方式成交结果公告内容。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进行公示。所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均应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解决政府采购平台功能预留、文本格式、公示期限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意见建议完善程序。及时规范纠正未载明或未规范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的行为,督促采购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单一来源填报,妥善应答处置问题和投诉。
21.完善专利公报内容。国家部委明确公开“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与专利和非专利相关的文献引文”等内容的程序、要求等事项后组织实施公开工作,方便申请人和公众及时、便捷查阅专利申请案卷。落实公布专利信息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满足查询需求。响应企业需求,及时准确公开专利审查信息。加强专利审查信息公开管理,严把审批关。
22.依法落实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工作。结合前期判例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相关救济请求的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序,妥善把握前置条件的适用情形,对知识产权的救济请求快速采取行为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设立后续补救程序,给予对方当事人陈述机会。严格掌握适用前置条件并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前提,防止保全救济措施滥用,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23.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实行和解制度。梳理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事项清单,明确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前提条件。统一规范执法程序、文书格式,逐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分析解决出现的问题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时高效处置各种问题,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提升应急处突特别是舆情应对能力。
24.建立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机制。梳理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建立自愿性机制需求。探索出台鼓励企业、商业组织参与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评级的激励性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给予自愿参与提高环境绩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非政府组织研究、发布针对环境绩效的自愿性评估机制,推动拓展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自愿披露。
25.支持企业履行与国际接轨的环保社会责任。梳理境外上市、高碳和绿能类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标准及需求。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和指南,应用适宜的环境社会治理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估,更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指导企业识别理解和达到与我国赞成或支持的国际标准和指南相一致的标准原则和标准要求,提炼经验做法,向国家部委报告情况。
26.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公开仲裁裁决书的基础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公开原则、范围、流程及风险防控等措施,形成工作制度机制。指导仲裁机构细化责任分工,统一规范办案程序、文书格式等,严格审核把关,推动落实落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开仲裁裁决书时,隐去可能造成当事人隐私泄露的相关信息,指导仲裁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能力。
(六)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
统筹各专项领域防控工作,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风险研判,对风险点进行分级,研究制定可行有效的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防控风险。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发挥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配套措施,确保“管得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进行经常性工作调度,协调推动各领域风险防控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自贸试验区推动试点措施落地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形成由市领导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落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具体推进的工作格局,高效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细化落实
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需要暂时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高标准落实各项试点措施。
(三)定期总结评估
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推动业务落地,形成指导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定期总结评估制度经验,加强与商务部汇报沟通,制定推广清单,明确推广范围和监管要求,按程序报批后有序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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