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帶壹路”國家外彙管理政策概覽——盧森堡
Part.1
基本情況
(壹)外彙管理部門
歐洲中央銀行是盧森堡等19個歐盟國家的中央銀行和外彙管理部門,負責歐元區的金融及貨幣政策,維持歐元區的價格穩定。盧森堡中央銀行作爲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履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賦予的職責。
(二)主要法規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保險法》《資本要求監管條例》等。
(三)主權貨幣及彙率形成機制
盧森堡的法定貨幣爲歐元,實行自由浮動彙率制度。歐洲中央銀行必要時對外彙市場進行幹預,公布幹預措施信息。歐洲中央銀行依據每日歐洲央行體系內外各央行之間的協調協結果公布歐元參考彙率,爲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
Part.2
外彙管理政策
(壹)跨境收付安排
原則上,盧森堡不對歐盟內部以及與第三國間的資本流動和支付施加任何限制。盧森堡可以實施相關的稅收規定,根據納稅人的居住地或投資地點,對不同稅收情況的納稅人進行區分,允許采取相關措施監管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爲,並對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爲提供行政或統計目的組織資本流動申報,特殊情況下,若流入或流出第三國的資本威脅到或嚴重影響本國經濟和歐洲貨幣聯盟的安全,可采取壹定的限制措施。
(二)賬戶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內外開立本外幣賬戶均無須審批,外彙賬戶余額可自由彙出境外。受保險協會或金融監管委員會監督的盧森堡保險企業和職業養老基金必須將與技術條款相匹配的可轉讓證券存入在歐洲經濟區注冊的信貸機構,並根據第2013/36號歐盟指令獲得授權。非居民可自由將本幣賬戶裏的資金兌換成外彙,受國際安全限制影響的非居民賬戶會被凍結。
(三)經常項目
貨物貿易:出口方面,具有敏感性和戰略性質的貨物、産品需要出口許可證,但無配額限制。當聯合國安理會或歐盟在商業事項上采取限制性措施時,也需要出口許可證。進口方面,對源自部分第三國的壹些鋼鐵和鋁産品進口的監督無效,歐盟委員會使用不同的系統來監測這些産品。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無限制。
(四)資本和金融項目
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的托管人僅限于在盧森堡有注冊辦事處的信貸機構或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有注冊辦事處信貸機構的盧森堡分支機構。
境內成立的航空公司,須由歐盟或歐盟居民擁有多數股份並有效控制,歐盟簽署的國際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2020年10月11日,《歐盟外商投資審查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爲協同歐盟委員會及其成員國審查外商直接投資建立了相關行動框架。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沒有限制。
資本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內購買和發售資本、貨幣市場工具無限制。
(五)個人
個人經常項目:個人服務貿易和經常轉移支付無事前審批要求和額度限制。
個人資本項目:不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的貸款和遺産繼承進行限制,對個人境外債務、博彩、獎金收入及移民資産轉移也無限制。
(六)金融機構
銀行和其他信貸機構:向境外放款、境外賬戶維護、向非居民提供貸款、國內外彙貸款、購買國內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等沒有限制;對外彙存款賬戶和非居民存款賬戶無存款准備金、流動資産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外彙頭寸限制適用于《資本要求監管條例》中關于外彙風險審慎資本的要求。
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審慎投資境外資本市場證券、債券或其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證券、衍生品和其他工具,並遵守相關保險委員會法規要求。
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及境外證券必須遵循審慎性原則。集體投資基金購買非居民發行的證券將受到與居民發行的證券相同的限制。
投資公司:根據第2013/36號歐盟指令和第575/2013號歐盟法規的規定,投資機構必須根據第327條計算所有淨多頭頭寸和淨空頭頭寸的絕對值之和,即總體總頭寸;分別計算每個市場淨多頭頭寸和淨空頭頭寸的絕對值之差,該差值加總起來爲總體淨頭寸。
貨幣兌換機構:貨幣兌換機構須經法律授權且獲得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許可,不能直接與盧森堡中央銀行進行外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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