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卢森堡
Part.1
基本情况
(一)外汇管理部门
欧洲中央银行是卢森堡等19个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欧元区的金融及货币政策,维持欧元区的价格稳定。卢森堡中央银行作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履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赋予的职责。
(二)主要法规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保险法》《资本要求监管条例》等。
(三)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卢森堡的法定货币为欧元,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欧洲中央银行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公布干预措施信息。欧洲中央银行依据每日欧洲央行体系内外各央行之间的协调协结果公布欧元参考汇率,为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值。
Part.2
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原则上,卢森堡不对欧盟内部以及与第三国间的资本流动和支付施加任何限制。卢森堡可以实施相关的税收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居住地或投资地点,对不同税收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区分,允许采取相关措施监管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并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为提供行政或统计目的组织资本流动申报,特殊情况下,若流入或流出第三国的资本威胁到或严重影响本国经济和欧洲货币联盟的安全,可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二)账户管理
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开立本外币账户均无须审批,外汇账户余额可自由汇出境外。受保险协会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监督的卢森堡保险企业和职业养老基金必须将与技术条款相匹配的可转让证券存入在欧洲经济区注册的信贷机构,并根据第2013/36号欧盟指令获得授权。非居民可自由将本币账户里的资金兑换成外汇,受国际安全限制影响的非居民账户会被冻结。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具有敏感性和战略性质的货物、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但无配额限制。当联合国安理会或欧盟在商业事项上采取限制性措施时,也需要出口许可证。进口方面,对源自部分第三国的一些钢铁和铝产品进口的监督无效,欧盟委员会使用不同的系统来监测这些产品。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托管人仅限于在卢森堡有注册办事处的信贷机构或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有注册办事处信贷机构的卢森堡分支机构。
境内成立的航空公司,须由欧盟或欧盟居民拥有多数股份并有效控制,欧盟签署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10月11日,《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为协同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审查外商直接投资建立了相关行动框架。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没有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居民在境外以及非居民在境内购买和发售资本、货币市场工具无限制。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服务贸易和经常转移支付无事前审批要求和额度限制。
个人资本项目:不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贷款和遗产继承进行限制,对个人境外债务、博彩、奖金收入及移民资产转移也无限制。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向境外放款、境外账户维护、向非居民提供贷款、国内外汇贷款、购买国内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等没有限制;对外汇存款账户和非居民存款账户无存款准备金、流动资产比例、利率管制、信用管制等管理要求。外汇头寸限制适用于《资本要求监管条例》中关于外汇风险审慎资本的要求。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审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证券、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证券、衍生品和其他工具,并遵守相关保险委员会法规要求。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及境外证券必须遵循审慎性原则。集体投资基金购买非居民发行的证券将受到与居民发行的证券相同的限制。
投资公司:根据第2013/36号欧盟指令和第575/2013号欧盟法规的规定,投资机构必须根据第327条计算所有净多头头寸和净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之和,即总体总头寸;分别计算每个市场净多头头寸和净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之差,该差值加总起来为总体净头寸。
货币兑换机构:货币兑换机构须经法律授权且获得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许可,不能直接与卢森堡中央银行进行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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