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4年1月/總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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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寶律師團隊法律服務動態
01
楊春寶律師經大成中國區專業帶頭人遴選委員會遴選並經中國區董事局表決,被任命爲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大成中國區專業帶頭人是大成中國區相關專業領域的資深專家,是專業標准化的實踐者、專業規模化的驅動者、專業創新的引領者、專業成果的分享者。
02
楊春寶律師應邀在首屆澳新投資年會上以《機構投資者如何嚴選基金管理人》爲題發表演講。
02
基金業協會各類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4年1月5日在官網公布壹則紀律處分決定書稱,經查,廈門東方彙富私募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存在以下違規事實:在私募基金內部分設投資單元,不公平對待投資者;從事對外借款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未充分履行私募基金風險評級和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資産證明文件等投資者適當義務;虛假填報高級管理人員登記信息。協會對東方彙富公開譴責,並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産品備案六個月。
03
監管動態
近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壹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以下簡稱“《若幹措施》”)。《若幹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若幹措施》就進壹步促進上海股權投資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九個方面的三十二條措施:在優化股權投資機構[1]設立服務和行業管理方面,提出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並推動新設(遷入)股權投資機構集聚、對優質基金管理人新設股權投資基金建立快速通道機制、完善股權投資行業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登記試點等措施;在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提出強化政府引導基金對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引導支持、搭建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台和制訂投資獎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措施;在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發展方面,提出支持産業鏈鏈主企業開展企業風險投資(CVC)並給予相關專項政策扶持和推動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市屬國資等加大對CVC基金的出資力度等措施;在培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方面,提出做好國家級基金在滬投資服務、支持保險資金和銀行理財資金加大對上海市重點産業和硬科技領域投資、支持企業年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按照商業化原則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措施;在暢通股權投資退出渠道方面,通過提升並購重組退出效率、暢通被投企業境內外上市通道、完善股權投資基金份額轉讓平台功能、推動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開展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等,爲股權投資退出拓寬通道;在落實財稅優惠政策方面,提出鼓勵股權投資集聚區對經認定的創投企業或個人合夥人給予階梯績效獎補和開展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等措施;在推動行業聯動創新發展方面,提出支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上市、股權投資機構發債、投貸聯動創新以及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等措施;在高質量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方面,提出在股權投資集聚區設立不低于100億元的區級政府引導基金、加強集聚區內綜合服務和專業培訓服務和建立上海市股權投資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等措施;在加強行業社會組織建設方面,提出發揮行業社會團體功能作用、加強專業委員會建設並支持開展行業重點領域專項研究等措施。
2024年1月25日至2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2024年系統工作會議,總結2023年工作,分析資本市場形勢,研究部署2024年重點工作。會議強調,要突出以投資者爲本的理念;進壹步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健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發展政策環境;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健全私募基金監管制度機制等。
[1] 《若幹措施》所稱股權投資機構,是指應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04
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6日,投資、上市和並購事件共計發生463起,涉及總披露金額1010.69億元人民幣。其中,發生投資事件共計301起,其中披露金額事件248起,共計392.64億元人民幣;發生143起並購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額爲491.8億元人民幣;共有19家企業上市,總融資金額126.25億元人民幣。
05
典型判例
基金在與標的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標的公司股權後已實際參與標的公司經營管理的,視爲已經實現合同目的,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及股東權利的行使,也不構成轉讓方的根本違約
案件:甯波梅山保稅港區钜冠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林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2023)滬02民終3658號】
主要事實:私募股權基金J企業系C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之壹,其普通合夥人及基金管理人爲X公司。2017年1月-4月期間,C企業通過增資取得H公司17.14%的股權,並且,在相關增資協議中約定了C企業的對外聯系人爲夏某(其同時系J企業的投資經理)。2017年6月,林某某(作爲甲方、轉讓方)與C企業(作爲乙方、受讓方)以及H公司(作爲丙方、目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乙方以1,000萬元受讓甲方所持目標公司1.11%的股權,同時約定轉讓方和目標公司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的義務和違約責任。後C企業向林某某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林某某和目標公司壹直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此外,根據X公司爲J企業出具的年度或者半年度管理報告,其中涉及H公司的重組事宜、X公司走訪H公司並與H公司管理層、股東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公司經營方向的內容。並且,夏某亦曾代表C企業出席H公司會議並商議H公司經營方案、組織架構、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等公司經營管理事宜。後J企業作爲C企業有限合夥人以林某某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構成根本違約,且C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怠于行權起訴請求解除前述《股權轉讓協議》,並判令林某某向C企業返還股權轉讓款並支付違約金。壹審法院駁回J企業的全部訴訟請求。J企業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壹審法院結合X公司出具的案涉J企業的管理報告的內容,並結合夏某出席H公司會議並商議公司經營管理事宜,據此認定C企業已經通過X公司及投資經理實際參與了H公司的經營管理,依據充分,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雖然案涉股權未辦理變更登記,但C企業已經通過X公司及投資經理實際參與了H公司的經營管理,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不影響C企業股東資格的取得及股東權利的行使,C企業已經實現了《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林某某與H公司不構成根本違約,J企業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不成就。並且,壹審法院已查明,未能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並非林某某與H公司惡意不配合所致。綜上,J企業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返還股權轉讓款、償付違約金的訴請均不成立。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夥型基金單壹投資標的公司面臨虧損、被列爲失信執行人但並未進入破産程序或注銷,市場經營主體依然合法存在,且基金對其投資也尚未收回或處置的,不能因此認定基金合夥目的無法實現
案件:海南琢之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濟甯市兖州區明匠智能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等合夥協議糾紛【(2021)魯0812民初2191號】
主要事實:2018年2月,S公司、M公司、N公司簽訂T基金《合夥協議》約定,S公司爲普通合夥人及基金管理人,M公司和N公司爲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爲7年。同時,協議還約定,除另有約定,在基金按照約定解散或清算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職責,在基金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協議還約定,在出現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壹致同意、基金被吊銷營業執照等6種情形時,基金應解散和清算。2018年3月,前述三方簽訂《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並特別約定基金資産100%用于投資J公司股權。如基金累計虧損達到壹定金額時,M公司有權選擇退夥或將其基金份額轉讓給N公司。後S公司、N公司和M公司分別出資5,000元、1,000萬元、999.5萬元。2018年2月,T基金與J公司、N公司簽訂《股權增資協議》,約定T基金向J公司增資4,000萬元。增資後,J公司原股東N公司和韓某各持股56%和24%,T基金持股20%。2019年11月,M公司因未收到協議約定的投資收益,訴請依據協議約定轉讓基金份額,由N公司向其支付合夥份額轉讓款及相關投資收益,J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並獲得法院支持。因N公司與J公司未履行前述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M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N公司與J公司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S公司認爲T基金的目的是100%投資J公司,J公司已成爲失信執行人,爲合夥人獲取投資利益的合夥目的已無法實現,合夥企業繼續存在還會給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根據《合夥協議》第18.1款第(6)項的約定,合夥企業已出現《合夥企業法》及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遂起訴請求判令合夥企業解散。
裁判觀點:T基金是合夥企業,其是否解散的條件應依據《合夥協議》和《合夥企業法》進行確定。根據合夥協議約定以及《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2],經審查,第壹,本案中T基金不具備上述任何壹種可解散的情形。第二,本案中J公司僅被列爲失信執行人,並未進入破産程序或注銷,其市場經營主體依然合法存在,T基金對其投資尚未收回或處置,解散T基金將會損害合夥人的合法權益,亦不符合合夥協議的目的,S公司僅以J公司被列爲失信執行人,便得出合夥目的不能實現的結論,要求解散T基金,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第三,有限合夥本質上是合夥,具有完全的人合性,入夥、退夥、解散等事務應當依據當事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的約定或由合夥人自行協商確定。S公司作爲T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的入夥及退夥約定,在基金解散或清算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合夥協議項下的職責,不得要求退夥,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應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如果解散T基金,應由S公司與N公司協商後決定解散,現S公司未與N公司進行協商,即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解散T基金,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駁回S公司的訴訟請求。
合同壹方以合同系私募投資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爲由申請確認其中的仲裁條款無效的,法院認定合同內容系當事人爲開展具體合作項目而設定且多處涉及具體事項,仲裁條款進行了加粗提示且未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及限制接收方主要權利,從而駁回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
案件:上坤置業有限公司與新疆鼎信智遠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序【(2023)滬74民特96號】
主要事實:杭州A公司(甲方)、投資管理公司(代表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乙方)、杭州C公司(丙方)、上饒市B公司(丁方)、某置業公司(戊方)分別簽署《合作開發協議》及《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投資管理公司(甲方)、杭州A公司(乙方壹)、某置業公司(乙方二)、杭州C公司(目標公司)簽署《股權回購協議》。上述《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股權回購協議》中均約定了“因履行本協議所産生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的爭議解決條款。後投資管理公司依據上述協議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被受理。某置業有限公司認爲,投資管理公司系專業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股權回購協議》等協議系投資管理公司單方預先擬定重複使用的格式合同,相關仲裁條款未經各方充分協商,且投資管理公司未作特別提示,應當被確認爲無效,故而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特別程序。
裁判觀點:法院認爲,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而案涉的《合作開發協議》《合作開發協議之補充協議》《股權回購協議》系當事人之間爲開展具體合作項目而設定,內容多處涉及具體的日期、計算比例及協議內容編號等具體事項,並不符合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仲裁條款內容設置上,法院注意到,上述協議內有關爭議解決事項,所處位置均位于合同靠近尾部部分,標題部分均有加粗,加之合同頁數相對較少,除了《合作開發協議》,其他協議內容均不足十頁,故對爭議條款的加粗在案涉合同中可起到提示的作用。
置業公司作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的法人及商事主體,應能對案涉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做出正常理解並有能力與投資管理公司協商確定,其並未舉證證明在該合同簽訂過程中投資管理公司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爲。同時,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並未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合同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及限制置業公司主要權利的情形,該仲裁條款對雙方對等,故置業公司主張上述仲裁條款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駁回置業公司的申請。
[2]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資本市場專業委員會理事,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複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産和基礎設施、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複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産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填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複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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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楊春寶壹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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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法律橋團隊系列專著
法律橋團隊自2007年起已經出版專著16本(含再版):
《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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