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回應北京地區跨境貿易投資新政策 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業務首發落地
國家外匯管理局15日發佈通知,在現有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基礎上,決定將試點地區擴大至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區。
2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發佈《北京地區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實施細則》,進一步提升北京地區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準,支持北京“兩區”建設。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積極回應北京地區跨境貿易投資新政策,實現了業務首發落地。
中行北京分行聯動中國銀行其他省分行,為某外商投資科技企業辦結境內再投資業務。中行北京分行相關業務負責人介紹,該企業計畫加大在國內產業佈局,需要將資本金由上海母公司匯入北京子公司。在原有政策下,一般需要子公司先在北京辦理再投資登記手續,再將登記憑證交由上海母公司,由母公司開戶行審核額度後完成資金匯出和相應申報,待次日確認額度被佔用後北京子公司才能使用投資資金,整套流程最快也需要2至3個工作日。而在此次外匯新政發佈後,只需要母、子公司分別向開戶行提交境內再投資相關表格,銀行審核無誤後即可為企業辦理業務,有效縮短了流程和業務辦理時間,滿足了企業發展需求。
此外,新發佈的《實施細則》規定,北京地區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政策規定,中行北京分行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辦理境外上市增發登記,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最終在企業上市發行當天順利完成業務辦理,有效節省了企業資金成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北京地區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準,支持北京“兩區”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的通知》(匯發〔2023〕30號)等檔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北京市分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業務(以下簡稱試點業務)外匯登記、帳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本外幣數據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三條 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資訊,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合規辦理業務,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第四條 試點企業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依法應通過帳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章 經常项目業務
第五條 進一步便利經常项目外匯資金收付。符合條件的審慎合規銀行(以下簡稱審慎合規銀行)可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原則為試點優質企業辦理經常项目外匯收支業務;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等项目外匯支出,可事後核驗《服務貿易等项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第六條 支持銀行優化新型國際貿易結算。鼓勵審慎合規銀行創新金融服務,自主辦理試點優質企業真實合規的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七條 擴大貿易收支軋差淨額結算範圍。試點優質企業與同一境外交易對手開展特定經常项目外匯業務時,審慎合規銀行在確保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可為試點優質企業辦理軋差淨額結算。
第八條 貨物貿易超期限等特殊退匯免於登記。審慎合規銀行可直接為試點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特殊退匯業務,企業無須事前在外匯局登記。
第九條 優化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管理。試點優質企業與其具有關聯關係的境外機構間發生的超12個月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以及與非關聯關係的境外機構間發生的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業務,由審慎合規銀行審核真實性、合理性後辦理。(操作指引見附1)
第三章 資本项目業務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業務時,註冊在北京地區的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手續。(操作指引見附2)
第十一條 支持融資租賃母子公司共用外債額度。允許北京地區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用外債額度,融資租賃子公司在自身外債額度不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債額度借用外債。(操作指引見附3)
第十二條 部分資本项目外匯登記由銀行直接辦理。北京地區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操作指引見附4、附5)
第四章 事中事後監管與風險防控
第十三條 外匯局依法對試點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依託各類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綜合運用統計監測分析、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第十四條 外匯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平穩有序推進跨境貿易投資高水準開放試點。
第十五條 外匯局將密切跟蹤北京地區試點業務開展情況,積極加強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共同負責北京地區試點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報告、應對處置等工作。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風險應對,及時進行風險處置,加強市場預期引導,有效防範跨境資本流動衝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試點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規的相關檔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備查(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依法進行處罰,並視情節依法暫停或取消相關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試點業務資格。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開展優質企業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匯〔2022〕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地區深化資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試點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匯〔2022〕12號)第五章“簡化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外匯登記管理”同時廢止。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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