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阿布扎比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仲裁规则
背景
2024年1月,我们就阿布扎比国际仲裁中心(品牌名称为“arbitrateAD”)成立并将取代现有的阿布扎比商事调解和仲裁中心(ADCCAC)发布了推送文章[1]。2024年2月1日, arbitrateAD公布了新仲裁规则(“新规则”)。[2] 新规则包含与国际仲裁最佳实践接轨的创新规定。
新规则创新要点
新规则的部分较创新要点总结如下:
过渡条款:新规则将自动适用于当事人在2024年2月1日或以后根据ADCCAC规则启动的一般仲裁程序(第1(2)条),但新规则中紧急仲裁员指定和简易仲裁程序的规定将仅在当事人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第1(3)条)。ADCCAC仲裁规则将继续适用于根据该规则提起和管理的任何未决仲裁(第53条)。
默认仲裁地:当事人未就仲裁地约定或达成一致的,默认仲裁地为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即阿布扎比的自由贸易区)(第22(2)条)。这与在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规则下同等情况默认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为仲裁地的规定类似。
紧急仲裁员程序:鉴于中东地区部分司法辖区当事人难以从当地法院获得临时救济的情况,新规则首次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第35条)。如今,许多具分量的仲裁机构的规则都提供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获得紧急临时救济,以维护其权利或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
简易程序:新规则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900万阿联酋迪拉姆的小额争议(第36条),以期为小额争议实现更快速、更具成本效益解决的目标。小额争议的标准大致与国际商会(ICC)规则的标准(300万美元)一致,但仍远高于DIAC的标准(400万阿联酋迪拉姆)。arbitrateAD的简易程序通过包括限定委任一人仲裁庭以及限制各方在仲裁索赔书和答辩书阶段内完成陈述简化了仲裁程序。在适当情况下,证人口头质询和最终庭审程序亦可省去。
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新规则新增了合并多个仲裁及在仲裁中追加当事人等规则(第9至12条)。
仲裁庭的权力:新规则强调仲裁庭在管理仲裁程序及证据方面拥有“最广泛的权力”(第31(1)条),赋予仲裁庭更多确保程序效率和成本效益的程序管理权力。例如,第31(3)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的时间表和程序,分步审理,排除累积的或不相关的证据,决定听取当事人的证人、专家证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言、在与当事人协商后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以及指示当事人重点就仲裁庭认为相关的问题陈述案情。第33(2)条规定仲裁庭有权酌情决定以线上、线下或混合形式进行庭审。
裁决的审查:在裁决作出前,arbitrateAD仲裁院(“仲裁院”)将检查仲裁庭的裁决,包括裁决中是否有任何明显的笔误、矛盾、遗漏或是否已覆盖arbitrateAD向仲裁员提供的“裁决清单”中的事项(第40(1)-40(2)条),但仲裁院不得审查及评论案件的实体问题(第40(2)条)。相比之下,DIAC仲裁规则规定DIAC的作用仅限于审查裁决草案是否符合DIAC的形式要求,但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对裁决做出解释,或纠正笔误、排版、计算或其他类似错误。与之相反,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规定,ICC仲裁院不仅可以对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建议,还可以对案件实体问题发表评论。
技术的使用:仲裁庭可使用具有验证签字人身份功能的先进软件对裁决进行电子签名(第41 (4)条)。如上文所述,仲裁庭有广泛的权力酌情决定庭审的形式,可能涉及使用先进技术(第33(2)条)。正如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近期推出了世界上首例“元宇宙调解”服务,未来arbitrateAD的仲裁庭审也可能根据arbitrateAD规则在元宇宙中进行。
明确放弃就裁决上诉、追诉或抗辩: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类似,新规则规定当事人选用该规则即被视为放弃对裁决提出上诉、追诉或抗辩的权利,但可能存在笔误、计算错误或仲裁庭未能处理仲裁期间提出的某些索赔的情况除外(第41(12)条)。
结语
阿布扎比商会发布的新规则标志着阿布扎比、阿联酋乃至整个中东地区的仲裁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尽管现在评价arbitrateAD与其他主要区域中心相比表现如何实属言之尚早,但我们预计arbitrateAD将积极为用户提供更高效和现代化的程序,对该地区的仲裁事业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注释
[1] 参见本所先前发布的推送文章:《环球趋势 | 阿布扎比国际仲裁中心成立,将自2024年2月1日起运作》(点击此处)
[2] 规则全文请参见:https://www.arbitratead.ae/files/arbitration-rul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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