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3月1日,泰国税务局发布了一项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该法律草案”),就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征询公众意见,该咨询文件仅有18页,内容相对简单。 该法律草案遵循OECD立法模板,纳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泰国没有将IIR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纯粹国内集团。虽然该法律草案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日期,但泰国此前已宣布将从2025年开始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该法律草案规定,泰国将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拟成为QDMTT。QDMTT也可能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支柱二GloBE规则的高层次适用——只进行原则性规定,因此许多细节仍未解决,这将由部长条例进行具体规定,包括:GloBE所得调整;公司重组规定;多母公司MNE集团;穿透实体;无国别实体和投资实体;可扣除股息制度;合格分配税制度;和GloBE选择。 目前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关内容。 背景 2023年2月15日,泰国税务局国际税收事务中心主任Phensuk Sangasubana在OECD举办的为期两天的“税收和发展日”会议上表示,泰国今年应该准备好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国内政策方案,供泰国政府审议。该方案将包括一项新的国内税收激励、国内最低补足税和任何相关立法。 2023年3月7日,泰国内阁已经原则上批准了采用OECD全球最低税框架的步骤,并责成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实施准备。部长们批准了委员会的一项提案,预计泰国将引入OECD促成的全球公司税制度改革的支柱二。根据会议纪要,委员会将起草投资促进措施,以根据支柱二规则提高泰国的竞争力。该纪要表示,财政部将着手制定法律和指南,以征收遵循OECD在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的补足税,并指出泰国税务局已经在进行立法。 征管指南 该法律草案中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任何规定。因此,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以下内容:主权财富基金和最终母公司的定义(第1.4条);澄清“排除实体”的定义(第1.5条);非营利组织的“辅助”的含义(第1.6条);外汇对冲选择(第2.2条);债务免除选择(第2.4条);应计养老金费用(第2.5条);超额负税费用结转指南(第2.7条);替代亏损结转(第2.8条);权益利得或损失纳入选择(第2.9条);混合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制度下的税款分配(第2.10条);将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扩大到保险投资实体(第3.1条);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中间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义之外(第3.2条);受限一级资本(第3.3条);与代表保单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排除股息和排除的权益利得或损失相关的负债(第3.4条);投资组合持股选择(第3.5条);将税收透明选择扩大到互助保险公司(第3.6条);过渡规则(第4条);MTTC(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非营利组织“辅助”的含义(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附加规则(例如,员工在雇主辖区之外为SBIE工作50%的要求)(OECD第二套《第二套《征管指南》)。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第三套《征管指南》(2023年12月18日发布)中的任何规定。 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中的任何安全港规则。 OECD立法模板中的选择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立法模板中的相关选择。因此,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以下内容: 排除实体选择;股权激励选择;使用变现方法选择;分摊资本利得选择;合并选择;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GloBE亏损选择;以前年度调整选择;微利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选择;应税分配方法选择;税收透明选择;分配税制度选择。 征管指南中的选择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其他选择,这包括:超额负税费用结转选择;债务免除选择;权益投资纳入选择;外汇对冲选择;投资组合持股选择。 国内最低税 该法律草案第6.1条纳入了国内最低税,拟成为QDMTT。预计这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国内最低税下的补足税金额是根据该法律草案第4.2.1条计算的一般GloBE补足税。根据该法律草案,目前一般GloBE补足税计算不需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不要求适用于100%的补足税,也不排除下推税款)。因此,该法律草案目前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关要求。 该法律草案第6.1条规定,根据一般GloBE规则,将国内补足税分配给泰国的每个成员实体。但是,MNE集团可以选择一个泰国实体负责申报和缴纳国内补足税。 申报和征管 1、申报 该法律草案第7.3条纳入了报送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相关规定。拟议的方法是位于泰国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泰国报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实体报送,则可以免除此义务:最终母公司,或者在报告财年,指定申报实体位于与泰国签订有效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辖区。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报送,则成员实体必须向税务局报送告知。告知必须包含:报送GIR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该实体所在辖区。如果GIR是由指定当地实体报送的,则需要概述其代表报送的成员实体。GIR和相关告知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报送。 该法律草案第7.2条还要求在GIR报送截止日期之前报送额外的自我评估申报表(GloBE补足税申报表)。 2、缴纳 该法律草案第7.4条规定,补足税的缴纳(连同缴纳告知书)必须在报送补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前缴纳。 3、罚则 该法律草案第10条规定,未报送GIR可被处以应缴补足税200%的罚款。逾期缴纳补足税可导致每月应缴补足税1.5%的罚款。 思迈特提醒 由于泰国法律草案没有规定计算支柱二补足税的详细规则,也没有规定GloBE规则的许多其他内容,因此目前与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异。这对MNE集团来说是一个不好的消息,这无疑会增加MNE集团的合规负担,并给MNE集团应对泰国最低税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虽然该法律草案明确悬而未决的问题将由部长条例规定,但万一该部长条例仍然与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异,那么泰国该全球最低税规则将可能无法通过OECD同行评审——国内最低税也无法成为QDMTT,这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为配合泰国税务局即将发布的支柱二立法,2023年8月16日,泰国投资委员会(BOI)宣布了减免措施,以减轻预计将于2025年实施的全球最低税的影响。不过,BOI的减免措施对现有的BOI公司和集团年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280亿泰铢)的新BOI适用者立即生效。因此,所有属于国别报告范围内的MNE同样会受到15%全球最低税的影响。此外,适用者不得享受任何附加特别激励措施(如提高生产效率等)。适用者的企业所得税(CIT)免税期必须至少还有一年,且累计免税额不得达到上限。
概要 3月1日,泰国税务局发布了一项法律草案(以下简称“该法律草案”),就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征询公众意见,该咨询文件仅有18页,内容相对简单。 该法律草案遵循OECD立法模板,纳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泰国没有将IIR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纯粹国内集团。虽然该法律草案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日期,但泰国此前已宣布将从2025年开始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该法律草案规定,泰国将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拟成为QDMTT。QDMTT也可能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支柱二GloBE规则的高层次适用——只进行原则性规定,因此许多细节仍未解决,这将由部长条例进行具体规定,包括:GloBE所得调整;公司重组规定;多母公司MNE集团;穿透实体;无国别实体和投资实体;可扣除股息制度;合格分配税制度;和GloBE选择。 目前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关内容。 背景 2023年2月15日,泰国税务局国际税收事务中心主任Phensuk Sangasubana在OECD举办的为期两天的“税收和发展日”会议上表示,泰国今年应该准备好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国内政策方案,供泰国政府审议。该方案将包括一项新的国内税收激励、国内最低补足税和任何相关立法。 2023年3月7日,泰国内阁已经原则上批准了采用OECD全球最低税框架的步骤,并责成投资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实施准备。部长们批准了委员会的一项提案,预计泰国将引入OECD促成的全球公司税制度改革的支柱二。根据会议纪要,委员会将起草投资促进措施,以根据支柱二规则提高泰国的竞争力。该纪要表示,财政部将着手制定法律和指南,以征收遵循OECD在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的补足税,并指出泰国税务局已经在进行立法。 征管指南 该法律草案中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任何规定。因此,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以下内容:主权财富基金和最终母公司的定义(第1.4条);澄清“排除实体”的定义(第1.5条);非营利组织的“辅助”的含义(第1.6条);外汇对冲选择(第2.2条);债务免除选择(第2.4条);应计养老金费用(第2.5条);超额负税费用结转指南(第2.7条);替代亏损结转(第2.8条);权益利得或损失纳入选择(第2.9条);混合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收制度下的税款分配(第2.10条);将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扩大到保险投资实体(第3.1条);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中间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义之外(第3.2条);受限一级资本(第3.3条);与代表保单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排除股息和排除的权益利得或损失相关的负债(第3.4条);投资组合持股选择(第3.5条);将税收透明选择扩大到互助保险公司(第3.6条);过渡规则(第4条);MTTC(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非营利组织“辅助”的含义(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附加规则(例如,员工在雇主辖区之外为SBIE工作50%的要求)(OECD第二套《第二套《征管指南》)。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第三套《征管指南》(2023年12月18日发布)中的任何规定。 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中的任何安全港规则。 OECD立法模板中的选择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立法模板中的相关选择。因此,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以下内容: 排除实体选择;股权激励选择;使用变现方法选择;分摊资本利得选择;合并选择;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GloBE亏损选择;以前年度调整选择;微利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选择;应税分配方法选择;税收透明选择;分配税制度选择。 征管指南中的选择 该法律草案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其他选择,这包括:超额负税费用结转选择;债务免除选择;权益投资纳入选择;外汇对冲选择;投资组合持股选择。 国内最低税 该法律草案第6.1条纳入了国内最低税,拟成为QDMTT。预计这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国内最低税下的补足税金额是根据该法律草案第4.2.1条计算的一般GloBE补足税。根据该法律草案,目前一般GloBE补足税计算不需进行相应调整(例如,不要求适用于100%的补足税,也不排除下推税款)。因此,该法律草案目前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关要求。 该法律草案第6.1条规定,根据一般GloBE规则,将国内补足税分配给泰国的每个成员实体。但是,MNE集团可以选择一个泰国实体负责申报和缴纳国内补足税。 申报和征管 1、申报 该法律草案第7.3条纳入了报送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相关规定。拟议的方法是位于泰国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泰国报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实体报送,则可以免除此义务:最终母公司,或者在报告财年,指定申报实体位于与泰国签订有效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辖区。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报送,则成员实体必须向税务局报送告知。告知必须包含:报送GIR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该实体所在辖区。如果GIR是由指定当地实体报送的,则需要概述其代表报送的成员实体。GIR和相关告知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报送。 该法律草案第7.2条还要求在GIR报送截止日期之前报送额外的自我评估申报表(GloBE补足税申报表)。 2、缴纳 该法律草案第7.4条规定,补足税的缴纳(连同缴纳告知书)必须在报送补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前缴纳。 3、罚则 该法律草案第10条规定,未报送GIR可被处以应缴补足税200%的罚款。逾期缴纳补足税可导致每月应缴补足税1.5%的罚款。 思迈特提醒 由于泰国法律草案没有规定计算支柱二补足税的详细规则,也没有规定GloBE规则的许多其他内容,因此目前与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异。这对MNE集团来说是一个不好的消息,这无疑会增加MNE集团的合规负担,并给MNE集团应对泰国最低税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虽然该法律草案明确悬而未决的问题将由部长条例规定,但万一该部长条例仍然与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异,那么泰国该全球最低税规则将可能无法通过OECD同行评审——国内最低税也无法成为QDMTT,这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为配合泰国税务局即将发布的支柱二立法,2023年8月16日,泰国投资委员会(BOI)宣布了减免措施,以减轻预计将于2025年实施的全球最低税的影响。不过,BOI的减免措施对现有的BOI公司和集团年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280亿泰铢)的新BOI适用者立即生效。因此,所有属于国别报告范围内的MNE同样会受到15%全球最低税的影响。此外,适用者不得享受任何附加特别激励措施(如提高生产效率等)。适用者的企业所得税(CIT)免税期必须至少还有一年,且累计免税额不得达到上限。 法律 投资 泰国 税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