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可予“容缺辦理”
3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徵求意見稿對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現階段重點支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56號令)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三)主要經營財務指標處於行業或區域領先地位;
(四)企業國際信用評級為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
(五)最近三年,(1)未發生境內外債務違約且不存在處於持續狀態的延遲支付本息事實;(2)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失信黑名單;(3)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對於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實行專項審核,適當簡化相關要求,加快辦理流程:
(一)企業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內的計劃性合併外債額度申請;
(二)申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暫無法提供已簽署貸款協議、僅提供貸款機構意向性檔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首次提取貸款後向我委報送資訊時,補充提供相關貸款協議;
(三)申請發行境外債券,暫未確定主承銷機構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每筆境外債券發行結束後向我委報送資訊時,補充提供主承銷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
(四)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且國際信用評級達到A-及以上的企業,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機構法律意見,可由企業內部法律或合規部門出具。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
為持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高水準對外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支持優質企業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充分發揮外債資金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升國際迴圈品質和水準的積極作用,現就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以下簡稱“借用外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支持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現階段重點支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56號令)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三)主要經營財務指標處於行業或區域領先地位;
(四)企業國際信用評級為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
(五)最近三年,(1)未發生境內外債務違約且不存在處於持續狀態的延遲支付本息事實;(2)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失信黑名單;(3)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二、對於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實行專項審核,適當簡化相關要求,加快辦理流程:
(一)企業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內的計劃性合併外債額度申請;
(二)申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暫無法提供已簽署貸款協議、僅提供貸款機構意向性檔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首次提取貸款後向我委報送資訊時,補充提供相關貸款協議;
(三)申請發行境外債券,暫未確定主承銷機構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每筆境外債券發行結束後向我委報送資訊時,補充提供主承銷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
(四)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且國際信用評級達到A-及以上的企業,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機構法律意見,可由企業內部法律或合規部門出具。
三、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時,應同時說明適用優質企業外債管理的理由,並提供相關支持性材料。
四、我委將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統籌考慮,積極支持各類所有制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並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及全口徑外債情況,適時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
五、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主動服務,積極支持和指導區域內優質企業穩定發展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合理開展中長期外債融資,引導企業將外債募集資金用於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助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六、我委將加強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準安全,持續完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事中事後監管,切實防範外債風險。
(一)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對企業借用外債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優質企業借用外債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核查企業外債額度使用率,外債資金是否按要求募集使用,借用外債資訊是否按規定及時履行報送程式等。
(三)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加強對轄區內優質企業外債募集資金投向的監督檢查,確保外債資金依法合規使用,實施償債能力動態監控和風險預警,督促企業做好償還本息準備,科學有效防範外債風險。
七、我委對優質企業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對其借用外債所作的任何決定,主要基於企業對外公開信息,均不表明對企業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相關外債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和保證。投資者或貸款機構應進行獨立決策並自行承擔風險。
八、房地產企業及承擔地方融資職能的地方國有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仍按原有規定進行管理。
九、本通知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9年X月X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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