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世界说税 (哈萨克斯坦-中)
2024-04-19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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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小管的奇思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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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小管
取得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的个人均应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小型商业主体按照简化申报表提交。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自行提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按税收居民身份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包括永久居住在哈萨克斯坦或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
延申释义:
永久居住:是指在当前纳税年度结束时,任何连续12个月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包含抵达和离开的当天)。
重要利益中心:是指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所:
(1)个人是哈萨克斯坦公民或持有哈萨克斯坦居住证;
(2)个人的配偶或近亲居住在哈萨克斯坦;
(3)个人和(或)其配偶和(或)其近亲属在哈萨克斯坦拥有家庭和住所,该住所随时可供其本人、配偶或亲属使用。
2、非居民纳税人:哈萨克斯坦税法并未给出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具体定义,不满足上述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则为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一般来说,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得的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通过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和各类居民企业等。当某一非居民企业派遣外籍员工前往哈萨克斯坦提供劳务或服务,但并未构成该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常设机构时,该员工从哈萨克斯坦取得所得由接受服务的受益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1、居民纳税人:就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收入,包括:工作人员现金、实物或者物质利益形式的收入;以无偿工作形式确认的财产收入,包括无偿劳动、提供服务;养老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奖金以及偶然所得;奖学金收入;储蓄养老保险合同收入等。
A、财产收益。包括:个人出售财产时,财产增值取得的收入;个人出售从哈萨克斯坦境外获得财产取得的收入;个人出售投资入股的财产(货币除外),资本增值带来的收入;个人转让债权的收入,包括住房建设协议项下的住宅(楼)参股份额);
B、适用税法对小企业或农业企业特别税制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出售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他资产包括:用于企业运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
C、个人执业人员收入,个人执业人员包括:私人公证员;私人司法执行员;律师;专业调解员;
E、从哈萨克斯坦境外取得的上述内容未提及的其他收入;
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个人需就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取得类型,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包括受雇所得、经营及专业服务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及其他所得。
2、对于来源于被哈萨克斯坦备注为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人员,其收入按照20%的税率预提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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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所得(其中包括:因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及财务形式的收入(如股票、期权、商品等)、董事报酬或津贴;收到的外国人补贴;从居民退休基金领取的养老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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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非居民常设机构的外籍个人或无国籍人士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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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前可扣除金额
1、免税收入: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共55项;
2、不征税收入:哈萨克斯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了51项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出差补贴、派遣安置费、野外工作补贴、倒班工作补贴、
通勤交通费用、劳保用品补贴、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收益、因债权债务产生的相关收益、强制性社会保险和保证基础民生的财政补贴款、⑩因公补偿费、用人单位为雇员支付的因雇主需要开展技能培训或再培训的费用及与信用卡相关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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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员的月度扣除标准不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14倍;年度标准扣除额不得超过月核算基数的168倍;
2、以下人员扣除标准为相应财政年度内月核算基数的882倍:
(1)照顾未满18岁残疾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监管人之一;(2)被认定为自幼残疾的人的父母、监护人或监管人之一;(3)一、二、三类残疾人;(4)残疾儿童;(5)收18岁以下子女的养父母之一;(6)无父母照顾的儿童的养父母之一,可以在收养协议有效期内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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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萨克斯坦《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计算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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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服务(不含美容医疗)的支出,每年不得超过相当于月核算基数94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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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规定外,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哈萨克斯坦社会税是以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支出或雇员人数为基础征收的一种国家税,由雇主以自有资金负担,主要用于发展和保障教育、医疗、保健以及国家安全等公共事业。
社会税的纳税期为一个公历月,填写和提交申报表的报告期为一个公历季度。应在纳税期结束后的次月25日之前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区域机构)的社会税应在该分支机构(区域机构)所在地缴纳。
源泉扣缴方式下,社会税由扣缴义务人连同个人所得税一并扣缴。扣缴义务人需就其支付给雇员或个人的收入以及扣缴的税款情况,在每个纳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之前(即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第四季度为次年2月15日)提交相关报告,并应于纳税期满之日起25日内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税款。
4、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5、通过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根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无须成立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征税范围
1、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执业者的征税对象为雇员的人数,包括雇主本人,但采用简易征税制度的个体经营者除外;
2、上述纳税人中3、4、5征税对象为支付雇员受雇所得的支出;
3、支付劳务派遣到哈萨克斯坦为纳税人工作的非居民个人收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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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税税率为9.5%;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税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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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缴纳日有效月核算基数的2倍(类似固定税额)计算其本人的社会税;对其员工按照月核算基数的1倍(类似固定税额)计算社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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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停业歇业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提交税务报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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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和农业相关活动适用特别税制的纳税人,社会税纳入特别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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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社会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或对应倍数的月核算基数)
应上缴国家财政的社会税总额即根据哈萨克斯坦《强制社会保险法》计算的社会税与社会统筹金额之差。如果缴入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计算金额超过了计算出的应上缴国家预算的社会税总额,则认为社会税金额为零。
哈萨克斯坦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为一个公历季度。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须在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递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特殊情况下,如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注册的人员,则没有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的义务。除申报表外,增值税纳税人还须同时提交在纳税期内购买和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发票登记表作为申报表的附件。发票登记表的具体形式由国家收入委员会予以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对销售商品和提供电子服务的外国电商公司征收增值税。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通过互联网购买应用程序、电脑游戏、数据库的使用权限以及网上购买电子读物及影像,浏览及收听音乐作品等。
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20,000倍的月核算基数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允许自愿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
(1)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执业人员、居民企业(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中等教育学府)和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
(2)按照《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口商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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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实现的营业额,另有规定的免税营业额除外。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以前在转交财产进行融资租赁时的免税营业额在销售营业额实施之日被追溯认定为应税营业额;
2、按照相关规定从非居民纳税人处购买劳务或服务时增值税纳税人完成的营业额;
3、库存商品营业额。库存商品如果其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了抵扣,在注销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资格时,属于其应纳税营业额。(本款规定不适用纳税人因重组而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因为通过分立或者兼并方式创建的纳税人在重组后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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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运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其中不含税法规定的免缴增值税商品)应按照《欧亚经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的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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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商品所有权,包括:商品有偿转让、商品交换、商品免费转让、将企业整体出售;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买方或抵押权人;雇主向雇员转让商品以偿还债务;
6、早期通过海关出口程序运出之后又通过海关进口程序返还的商品;
7、损失的按照海关程序放置在保税区的未缴增值税的货物,按照税
应税劳务、服务是指:任何有偿和无偿提供的劳务、服务,以及商品销售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部营业额,包括:
1、根据财产租赁协议提供财产的临时所有权和使用权;
5、转让与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有关的请求权,但预付款和罚款请求权除外;
8、伊斯兰银行根据哈萨克斯坦关于银行和银行活动的法律,通过提供商业信贷,向作为贸易中介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
税率
(1)商品出口:是指依据《欧亚经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范围内输出商品(除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商品销售营业额外);
A、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口以及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商品运输,包含邮件;
(3)机场销售的用于外国航空公司国际飞行和国际空运的燃料和润滑剂(其中,外国航空公司包括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航空公司);
(5)将自己的产品出售给享有免税进口商品权利的地下矿藏使用者;
(6)地下矿藏使用者将自己生产的不稳定凝析油销售给其他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
4、免税:哈萨克斯坦目前对47项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销售、提供劳务及服务的销售额免于缴纳增值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即可抵扣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
1、计算规则:如果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正值,则计算结果为上缴国家财政的税款金额;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值,则计算结果为可抵扣增值税留抵税额。非居民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乘以从非居民纳税人处取得的商品、劳务或服务营业额。
(1)如果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是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方法为:
(2)如果购入进口商品,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按照《欧亚经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办理的商品申报表(或间接申报表)中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但不得超过限额;
(3)如果获得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在增值税申报单中注明,且不得超过支付文件或者税务机关缴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4)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且接受的服务属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支出,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因公出差补贴款,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应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以下交易或行为对应的增值税税额,虽已经计入“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中,但应当从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中转出:
(5)地下资源使用者为履行实物纳税义务而转让的矿产;
(6)全部或部分退货,但在再进口海关程序中进口的货物在出口海关程序中较早出口的除外;
(9)价格折扣、销售折扣以及包含在销售营业额中的退货。
完成商品、劳务或服务的销售营业额时,下列人员必须开具发票:
(1)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居民企业(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国家中等教育学府)和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
(2)依据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应当适用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时,相关业务发票由哈萨克斯坦纳税人开具;
(3)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时,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由受托人向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人开具发票;
(6)非增值税纳税人将销售已进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虚拟仓库”模块的商品销售给增值税纳税人;
(7)没有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个人执业人员,如果完成数额超过1,000倍月核算基数的交易业务,则应开具发票;
(10)海关代表、海关承运人、临时存储仓库的所有者、海关仓库的所有者和授权的经济运营商。
发票以电子形式开具,部分情况下纳税人有权以纸质形式开具发票。电子发票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以授权机构确定的方式和形式开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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