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背对背信用证与转让证的差别及银行风险防控要点
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着利用地理位置、信息及渠道等优势,在供货商与进口商之间做转手贸易的中间商。在具体业务开展上,中间商在自己没有充足资金或希望提高佣金比例时,一般通过两种途径予以解决:一种是同时与供货人、进口商签订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以自己为第一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然后将这一信用证转让给供货人;另一种也是与供货人、进口商签订两个内容相近的销售合同,但要求进口商先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以此为保证,向银行申请开立一张以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背对背信用证。近年来,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集疏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际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保税区贸易、转口贸易、OSA/NRA平台贸易等中间商业务日趋活跃,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其风险要点,并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建立必要的防控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01具体适用情形的差异
背对背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独立性。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存在。首先,背对背证的条款是独立于原证的。即使背对背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与原证一致,中间商也可以通过修改条款来达到隐藏供货商信息的目的,比如背对背子证将母证的交货条件由CIF改为EXW,由中间商自行安排装船,取得提单发货人抬头,则进口方就无从得知实际的供货商。因此,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供需双方直接接触而损害其利益,一般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其次,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原证开证行责任。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第二,具备融资优势。对于供货商来说,既可通过直接将单据寄交背对背开证行获取资金,也可以抵押新证向当地银行打包贷款。对中间商来说,抵押母证可以充当开立子证的一部分授信,相当于利用母证申请人的授信来支持其开展业务,通常在母证开证行承兑以后,就可以获得背对背开证行贴现。许多具有境外关联公司的进口商就能利用境外融资利率低的优势进行融资,比如背对背信用证融资在香港的应用就尤为广泛。
第三,单据和条款修改相对灵活。背对背信用证不仅可以改变诸如单价、总价、装运期及有效期等项目,还可以根据中间商的需要改变其他项目。除了上文提到的修改交货条件以外,还可以修改付款期限,通过境内外付款期限的调整,拉长实际付款期限。此外,当供货人接受的付款币种与进口商的付款币种不匹配时,中间商也可以通过改变背对背信用证币种来衔接。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背对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中间商,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来保证佣金或差价;二是实际供求双方之间交易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背对背证改变某些条件才能达成的交易;三是关联公司间的贸易,通常是境内公司通过境外公司向国外供应商采购,以达到将境内融资转移到境外以及将利润留存境外的目的。
转让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属性。转让证是在原证的基础上转开的,无论是其条款内容还是转让行的付款都依赖于原证。首先,UCP600第三十八条g款对转让信用证转载原证条款和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第一受益人能够修改的余地非常有限,即单价、总价、装运期及有效期可以相应减少或缩短,保险比例允许增加。因而,在转让信用证下,中间商想要完全避免实际供需双方信息的透露几乎不可能。例如,当原证要求提单通知方为申请人时,转让证往往需要用具体的进口商名址代替“APPLICANT”,供货商就能推测出真正的买主。另外,当原证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以外单据时,实际供货商信息难免会出现在这些单据中。甚至极端情况下,当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无法在银行第一次提示时提交以供置换的单据,或者换单造成了不符点的产生,那么转让行有权使用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交单,以保证第二受益人的收汇权利。其次,转让银行并不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供货商的货款还是由原开证行来支付,转让行在开出转让信用证时一般都会加入格式条款:“仅在收到原开证行付款后才对第二受益人付款”。
第二,可分割性。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d款,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中间商据此可以向多个供货商来采购,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第三,融资难度较大。一种情况是对第一受益人融资,现实中比较罕见。若信用证全额可转让,则转让信用证下的全部货款归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所有,中间商对转让信用证的货款没有分配的权力,不能要求转让行对其融资,但可将经营风险转给供应商。若信用证差额可转让,则中间商换单后可以对差额享有分配的权力,但其差额融资审核非常严格,即只有在中间商已替换相关单据且单证相符,并且开证行资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转让行才可以考虑接受其融资请求。但在现实中,不论是转让行还是出口地银行都不愿意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融资请求。另一种情况是对第二受益人融资。第二受益人的货款理应由开证行而不是转让行支付,所以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融资的风险较大。若开证行拒付货款,转让行对其融资就会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通常只有在两个受益人都是转让行的客户且开证行资信状况较好的前提下,在第一受益人按时替换合格单据后,转让行才可以考虑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货款价值范围内对其进行融资。但我国有些银行直接规定原则上不对第二受益人进行融资,由此可见,第二受益人想要进行资金融通将会面临很大困难。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转让证比较适合下列贸易情形:一是商品批量多、货源分散,通过转让证达到方便装货和结汇的目的;二是商品生产者与进口方之间地理位置遥远、缺乏了解、签约复杂,需要中间人的介入以便于交易的达成。
02银行的主要风险点解析
背对背信用证
从具体业务实践看,银行开展背对背信用证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来自母证开证行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子证与母证相互独立,子证的开证行有义务支付货款给供货商,只要供货商按时提交了合格单据。在子证开证行对供货商付款后,如果母证开证行无理拒付或破产倒闭,或所在的国家出现政治动荡、经济危机、外汇管制,导致无法对其偿付,子证开证行就会面临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2)来自中间商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在支付货款给供货商后,会告知中间商换单议付,再用替换的单据向母证开证行寄单索偿。若中间商没有能够及时换单,则中间行无法向母证开证行索偿,却仍然要向供货商偿付。此外,若中间商替换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中间行同样无法收回款项。
(3)单据衔接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开立时,需要对其内容在母证的基础上做相应的调整。子证与母证的条款,单据衔接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否则,背对背开证行在子证下如果要承担付款责任,而母证交单无法相符,子证开证行就将面临垫款的风险。因此,如涉及单据的改变,这不仅仅是中间商自己的问题,更是子证开证行要考虑的事情。如开证行操作出现失误,导致后续操作中提交的单据无法满足母证的要求,就会面临母证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此外如背对背开证行未审出不符点而对供货商承兑或付款了,而此不符点又被母证开证行发觉而拒付,损失同样要背对背开证行承担,因为其没有对供货商追索的权利。
(4)开证抵押风险。背对背信用证在开立时,中间商通常以母证作为抵押,而母证仅仅是开证行的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非是给中间商一项确定的权利,如果母证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中间商资信状况又不好,则子证开证行只能以自己的资金对供货商进行偿付。
(5)融资风险。背对背信用证下,大部分中间商会采取贴现母证单据来支付子证款项,由此就产生了融资风险。当背对背信用证子证与母证币种不同的情况下,融资银行还会进一步面临汇率波动的带来的风险。
02银行的主要风险点解析
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第38条的有关规定,银行开展转让信用证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转让资格风险。根据UCP600第38条a款及b款规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时,须明确自己是否具有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格,否则即便转让了信用证也是无效的。若原证是自由议付的而银行未经授权办理了转让,则该证被视为与原证独立,转让行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2)通知和换单风险。转让行在第二受益人交单后需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换单,若转让行没有及时告知中间商换单,或第一受益人已按时递交了相关单据,但转让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替换,则会影响第二受益人收汇的权利,继而影响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益。另外,尽管UCP600第三十八条i款规定,当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了第二受益人交单中原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且未能修正时,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但这在实务中并不可行,因为转让行必然首先考虑维护本行的客户的权益,要么说服第一受益人改单,要么发报给第二受益人银行,要求第二受益人授权同意寄出第一受益人的不符换单。更何况将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其发票就不是以原证申请人为抬头的,必然有不符点,存在被拒付的风险,因而转让行一般不会贸然行使第三十八条i款的权利。
(3)来自供货商的风险。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也被转让。在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等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旧要负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因此,银行有必要向第一受益人提示上述风险,令其谨慎选择第二受益人。
(4)部分转让风险。根据UCP600第 三十八条 d款,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这就存在某个第二受益人超装超支导致其他第二收益人即使相符交单也无法正常收汇的风险,因为他在转让证下的超装超支在原证下并不存在,开证行只基于总量的控制,他就能通过故意超装超支获取额外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在操作部分转让时,必须事先进行约束。
(5)单据衔接风险。尽管惯例对转让信用证可以更改的内容在第三十八条g款里已经列明,其他条款须准确按原证转载,但仍有一些单据在衔接时容易出现问题。以受益人证明为例,一种情况是原证要求出具受益人装船通知用于投保,如果由第二受益人出具,因其发票金额小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金额,就存在少保的风险。另一种情况原证要求提交是否接受修改的证明,如果多次修改,第一受益人仅接受其中几次修改并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那么第二受益人无法知道所有的修改只能对他收到的修改做出是否接受的证明。还有如果部分转让给多个受益人,针对同一个修改,有些接受有些不接受,受益人证明该如何出具。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03操作要点
如上所述,背对背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有各自的风险点,银行在进行业务操作时也应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并在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内容审核规定上予以体现:
背对背信用证操作要点
通常开具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除了母证作担保外,还会要求中间商提交其他担保文件以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开证银行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加强资信审查。背对背信用证对中间行产生的收汇风险大于转让证,在开立子证之前,银行须对母证开证行进行更为严格的资信调查,尤其是对于经营信誉差、财务状况不好、所在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银行开证时要从严掌握,并可要求中间商提交更高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风险。在CIF、CIP价格条款下,银行可以要求中间商提供预保单(Insurance Cover)才能开证。
二是考虑货物的流动性和市场风险。交易货物的货权单据,作为银行的质押标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可以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以降低风险;如果交易中采用空运或陆运等运输方式,开证银行不能控制货权,则应对借款人的资信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货物的流动性和市场风险也应纳入考虑因素,特别是对于市场狭小的特殊商品,采取背对背信用证融资方式时应该更为谨慎。
三是注意开证条款和单据的衔接。针对上文提到的风险,银行在开立背对背证时应充分考虑条款和单据的衔接问题,避免因开证技术导致交单不符。比如,中间商要求修改交货条件,那么银行除了在单据要求中对货运单据做出修改,还应考虑到货物描述中涉及价格术语的变动,以及相关保险单是否删除等,避免出现矛盾或遗漏。
转让信用证操作要点
转让信用证开立一般不需要担保,操作也相对简单,但其单据风险却往往高于背对背信用证,并可导致供货商因为自身之外的原因不能收到货款。因此,在具体业务操作时,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把握UCP600第 38 条有关款项的规定,重点要执行好以下规定内容:
一是银行应具备开证资格。当银行接到客户要求转让信用证的申请时,要根据前述UCP600第38条b款对转让行的规定,明确自己是否具有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的资格,否则一旦办理了无效转让证,并给客户带来损失,银行也难辞其咎。
二是谨慎对待第一受益人提出的转让要求。根据UCP600第38条a款的规定,银行可以视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来选择是否办理转让,若银行认为其信誉不佳,或经营状况不好,可以选择不予办理。UCP600第 38 条 g款规定,即“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期、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因此,转让行在办理信用证转让时应严格按照原证进行,谨慎对待第一受益人提出的转让要求,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
三是注意开证条款和单据的衔接。比如针对上文提到的部分转让证项下的风险,为了防止某个第二受益人故意通过超装超支获取额外利益,那么我们在转让时可以严格规定货物数量的同时排除UCP第三十条b款,使其无法通过故意超装超支获取利益。再比如原证要求出具受益人证明的情况,当原证要求出具受益人装船通知用于投保时,为了避免少保的风险,应由第一受益人出具;当原证要求提交是否接受修改的证明时,如果多次修改,第一受益人仅接受其中几次修改并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那么第二受益人无法知道所有的修改只能对他收到的修改做出是否接受的证明,所以这种情况下也建议由第一受益人出具。但是如果部分转让给多个受益人,针对同一个修改,有些接受有些不接受,那么建议第一第二受益人均出具证明,第一受益人的接受证明用来满足原证条款,第二受益人各自提交是否接受的证明用来获得惯例第三十八条f款的支持。
四是注意格式条款的应用。转让行在转出信用证时,往往会在原证的基础上增加本行的一些格式条款来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通常包括四项主要内容:1,第一受益人保留后续修改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力。根据 UCP600 第 38 条 e 款的规定:“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2,仅在收到开证行付款之后转让行才予以付款。3,禁止第二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明确单据寄交转让行的具体地址。4,关于转让行费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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