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私募基金管理人投後管理階段的勤勉義務
前
言
我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義務系列文章的前三篇中,結合相關司法判例和仲裁裁決分別介紹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適當性管理義務、基金投資階段勤勉義務和基金清算義務的各種情形以及需承擔的賠償責任。本篇將圍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後管理過程中的勤勉義務[1]展開。或許正是因為在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自律規則層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投後管理相關的具體規定較少,故而即使管理人在投後階段存在瑕疵履職的情形,在實踐中亦較難認定其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並需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造成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重投資、輕管理”,很多私募管理機構沒有設置投後管理部門甚至沒有投後管理崗位。這種管理模式在經濟繁榮期或許還能勉強行得通,因為不缺“接最後一棒的人”,然而在經濟形勢日益嚴峻的當下,被投企業很多經營不善,基金本就面臨退出困境,如果管理人再不主動、積極地履行投後管理義務,那等待管理人的就只能是投資者的追責了[2]。有鑑於此,本文擬結合相關司法判例,介紹並剖析審判機關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投後管理階段勤勉義務的主流觀點[3],以為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提供有益參考。
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義務
相關案例
基金管理人未審慎審核嵌套投資情形下下層基金對投資款的實際用途,未切實履行作為下層基金合夥人的知情權,未對被投企業進行合理投後跟蹤管理,法院結合案涉管理人在募集、投資階段均存在嚴重過錯,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和利息
在【(2021)滬74民終1626號】上海JP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與程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通過投資A基金的有限合夥份額後再由A基金受讓B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實現對B公司的股權投資。在基金管理階段,一方面,案涉管理人未對A基金使用案涉基金投資款的資金流水盡審慎審核義務,未發現A基金提供的股權轉讓款的轉賬流水數額與A基金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取得B公司股權的對價不符。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對A基金是否將基金款項用於受讓B公司股權未盡審慎審核義務,未能履行主動管理的職責。另一方面,案涉管理人未切實履行案涉基金作為A基金有限合夥人的知情權,未具體審查A基金的財務報告和資金流水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而是僅在管理報告中簡單、被動地直接引用並作為向投資者介紹基金運行情況的依據。此外,在基金存續期間,案涉管理人輕信A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告知的由其他方代持其受讓的B公司股權等說辭,未向B公司核實相關安排,也未對B公司作任何合理的投後跟蹤管理。事實上,案涉基金資產系被案外人惡意挪用,並未用於取得B公司股權。結合案涉管理人在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階段的嚴重過錯,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前述行為與投資者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判令其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和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基金管理人未對被投企業的財務賬冊進行查閱,未對被投項目做任何合理的投後跟蹤管理,法院認定管理人違反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風險控制等方面亦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管理人賠償投資者全部本金
在【(2021)滬0115民初112270號】周某與YZTD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投資於J基金的有限合夥份額,再由J基金進行對外投資。根據J基金《合夥協議》的約定,案涉管理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瞭解J基金的經營狀況和投資項目狀況,查閱J基金財產會計賬簿等。在案涉基金募集資金劃入J基金後,案涉基金的託管人曾向案涉基金管理人發函,提示其在工商查詢時未發現J基金有對外投資,請基金管理人切實履職,做好投資股權的確權工作、跟蹤J基金的運營情況,維護投資者利益。而實際上,案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款項劃轉至J基金後,對於款項的最終用途未進行進一步監管,且未能證明其曾要求J基金提供賬簿供其查閱。此外,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報告以揭示基金資產運作情況,在基金到期後,亦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對底層資產進行清算。法院認為,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對被投企業的財務賬冊進行過查閱,未對被投項目做任何合理的投後跟蹤管理,違反了應盡的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適當性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風險控制等方面亦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令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本金。
律師分析與建議
綜合上述案例可知,審判機關的主流觀點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後階段,應積極、主動地管理投資項目。這些主動管理職責應包括:首先,如基金存在嵌套投資情形,對於基金款項是否實際用於投資項目,管理人至少應進行形式上的完備審核,確保下層基金已提供的轉賬流水憑證與底層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投資數額等相關信息相符;其次,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作為被投企業股東或合夥人的知情權等法定和約定的權利,及時監控和核實與基金和投資者權利相關的重要信息,如被投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再次,基金管理人在跟蹤管理過程中,不應僅僅依賴於被投企業向其披露的信息,還應結合相關的公示信息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采用其他方式核實被投企業提供的重要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實現密切關注和準確把握投資項目動態的目的。否則,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基金管理人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投資者實際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判令管理人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義務
相關案例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約定執行案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預警止損風控機制,且對於與投資者約定固定收益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令管理人對投資者實際損失的本金承擔95%的賠償責任
在【(2021)京0102民初10068號】王某某與GRZQ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案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淨值止損線,基金管理人須自觸及止損線的下一個交易日起對案涉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現金資產進行不可逆變現,直至案涉基金財產全部變現為止。但案涉基金管理人在案涉基金淨值跌破止損線時並未及時採取變現措施,違反了基金合同的約定。因此,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應當承擔止損線之下的投資者損失部分。結合案涉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固定收益條款等過錯,最終法院判令其對投資者本金扣減已獲得收益和清算分配款項的剩餘部分的損失金額承擔95%的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約定的賬戶監管措施,未密切關注所投資標的動態,嚴重怠於主張回購權利和擔保權利,且在投資、清算階段均未盡到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法院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本息
在【(2021)滬0115民初97875號】顧某某與上海CD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糾紛[4]一案中,案涉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受讓E公司持有的某大廈的物業收益權。案涉管理人與E公司簽訂的《物業收益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在標的收益權轉讓後,由E公司代為收取相關物業收益,相關收費賬戶由案涉管理人監管。案涉管理人與E公司簽訂的《回購協議》約定,如發生E公司未經案涉管理人同意將標的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等情形,案涉管理人可以要求E公司回購。此外,前述回購義務的履行還約定有相應的擔保措施。但案涉管理人在投後並未履行前述雙方約定的賬戶監管措施。並且,E公司後又將標的收益權再次轉讓給案外人(該等轉讓信息為公開信息)。而案涉基金管理人在長達三年的時間裡嚴重怠於行使回購權利和擔保權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有違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投資、清算等階段均未盡到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法院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本息。
管理人未在信貸項目多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和擔保能力事件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相關風險,且在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方面亦存在過錯,考慮到投資者已獲得的投資收益和退款,法院酌定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50%的投資本金
在【(2023)滬74民終557號】LCZQ有限責任公司與鈕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案涉資管計劃通過信託計劃向標的公司發放信託貸款。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在標的公司及貸款擔保人多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擔保能力的事件時未能及時控制相關的風險,亦未立即採取包括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貸款在內的各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違反了管理人應盡的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且案涉投資者還向法院提供了監管機關對案涉管理人出具的監管文件,該文件載明案涉管理人在案涉資管計劃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投後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此外,案涉管理人還在投資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違約。但考慮到投資者已獲得部分投資收益和退款,且投資者投資損失的直接原因系標的公司及擔保人違約,法院在綜合案涉管理人的過錯程度的基礎上,酌定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50%的投資本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與建議
綜合上述案例,我們認為,在基金投後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不僅應密切跟蹤關注投資項目動態,而且應對跟蹤投資項目過程中發現的各種投資風險採取措施及時予以控制。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由於基金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預警止損機制,如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的預警止損等條款而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向投資者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5]。而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能更多體現為積極採取各種合理且及時的措施控制基金面臨的風險和損失。具體而言,如投資項目明確約定了基金的回購權利,參考(2021)滬0115民初97875號案和(2020)滬74民終371號案的裁判觀點,出於審慎考量,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對回購義務主體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以推動基金儘早通過回購退出項目,避免在相關糾紛發生時被認定為未採取有效措施挽回基金損失,從而因瑕疵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向投資者承擔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視角來看,參考(2023)滬74民終557號案件,投資者在提起相關訴訟/仲裁時,可以考慮收集和利用中國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和中基協對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投後管理的勤勉盡責義務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處分,作為證明管理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投後管理階段勤勉義務的證據,從而增加賠償請求得到法院/仲裁機關支持的概率。
結
語
由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後管理過程中充分履職,主動運用自身的專業能力和投資經驗,通過積極、有效、及時地行使法定以及相關投資協議約定的權利,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後管理階段的勤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投後階段密切關注和跟蹤監控投資項目的重要動態和可能的投資風險,積極行使對被投企業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在發現投資風險之後,根據已與投資者約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基金管理人基於自身專業判斷得出的必要措施,比如積極追索基金財產和催告履約、落實回購等項目退出機制等等,控制投資風險和挽回投資損失。此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參考(2016)最高法民終19號和(2016)最高法民轄終94號等案,法院裁判觀點均支持案涉基金的投資者在案涉基金管理人怠於履行管理人職責時(如未及時主張債權收回項目貸款、未在投資項目可能系因其他主體惡意串通而遭受全損時提起訴訟),為了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投後階段怠於行使對投資項目的合法權利,我們建議投資者除了採取適當方式督促其行使權利之外,還可選擇提起代位訴訟[6],及時挽回損失。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一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資本市場專業委員會理事,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併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展覽業、製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併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併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併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併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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