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 加快發展跨境貿易 跨境金融等特色產業《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發佈
4月24日,《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要加快發展跨境木材加工、跨境農產品加工、跨境能源資源、跨境貿易、跨境金融、跨境物流、跨境電商、跨境文旅等特色產業。
在跨境金融服務方面:
鼓勵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外資銀行、民營資本等通過依法新設金融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進入自貿試驗區經營。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保險分支機構變更升級,在自貿試驗區內增設或者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畫限制。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開展基於多式聯運單證的金融服務,優化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流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對效益好、資信良好的企業免抵押、免擔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外保內貸、內保外貸以及跨境並購貸款和專案貸款、跨境資產管理等跨境投融資金融服務。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創新跨境結算業務模式,完善跨境結算服務體系,推動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對外貿易和投融資採用本幣計價和結算。
鼓勵大型銀行利用同業合作經驗,與自貿試驗區內中小銀行開展合作,為其提供代理國際清算服務,提升中小銀行清算能力。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拓展跨境務工人員保險保障範圍,創新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模式和對外工程承包等保險產品,對跨境大宗保險標的提供承保、分保活動以及保單質押等衍生金融服務。
第26號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4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4日
(2024年4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支持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更好發揮構築我國向北開放新高地的示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哈爾濱片區、黑河片區和綏芬河片區(以下統稱各片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應當實施自貿試驗區提升戰略,以高水準開放為引領,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推進制度型開放,加強改革整體謀劃和系統集成,推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打造對俄羅斯及東北亞區域合作的中心樞紐,建成向北開放新高地的重要窗口。
第四條 哈爾濱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資訊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金融、文化旅遊等現代服務業和寒地冰雪經濟,建設對俄羅斯及東北亞全面合作的承載高地和聯通國內、輻射歐亞的國家物流樞紐,打造東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增長極和示範區。
黑河片區重點發展跨境能源資源綜合加工利用、綠色食品、商貿物流、旅遊、健康、沿邊金融等產業,建設跨境產業集聚區和邊境城市合作示範區,打造沿邊口岸物流樞紐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
綏芬河片區重點發展木材、糧食、清潔能源等進口加工業和商貿金融、現代物流等服務業,建設商品進出口儲運加工集散中心和麵向國際陸海通道的陸上邊境口岸型國家物流樞紐,打造中俄戰略合作及東北亞開放合作的重要平臺。
各片區應當根據功能定位,在市場准入、要素流動、制度型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強化創新驅動,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堅持首創性和差別化發展,建立聯動合作機制,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實現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競相發展、協同發展。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對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研究,引進吸收先進自貿試驗區成熟經驗,對法律、法規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先行先試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制度體系、標準體系和監管模式。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對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省、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及各片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單位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以及建設和發展中出現的失誤偏差,但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並及時予以整改糾正。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提拔晉升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二章 管理體制機制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與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制度型開放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提升自貿試驗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
第八條 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戰略決策,協調推進落實改革試點任務,總結評估改革創新經驗,監督、檢查、考核各片區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自貿試驗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自貿試驗區的改革任務應當與時俱進、科學確定。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承擔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以及其他規定職責。
第九條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片區建設和發展主體責任,將片區建設和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政策、資金、人才等保障,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措施,支持片區改革創新和重大專案建設。鼓勵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政策,允許採用協議方式續期。
經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批准確定的自貿試驗區協同發展先導區應當加強與各片區在政策、產業、平臺等方面的協同創新、聯動發展。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將協同發展先導區建設和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並確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落實協同發展先導區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條 各片區管理機構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管理。
各片區管理機構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經濟管理等具體事務,開展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推動體制機制、政策措施系統集成創新,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各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其他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優先在自貿試驗區試驗改革事項,並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試點。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海事、金融、稅務、民航、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實際需求,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各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成立法定機構,具體負責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服務等工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法定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除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外實行全員聘用制,建立人員聘用、考核、退出等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用人機制,並在薪酬總額範圍內推行協議工資、績效獎勵等薪酬激勵機制。
法定機構可以依法設立或者委託專業運營公司,負責片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各片區管理機構可以借鑒先進經驗,探索不限於法定機構的其他先進管理模式。
本條例所稱法定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獲得授權或者委託的職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實際需要,依照法定程式申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涉及部門規章的,申請制定機關依法處理;涉及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需要,依法向片區管理機構賦予有關經濟管理權限。
各片區管理機構根據建設發展需要,可以依法向省、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請行使有關經濟管理權限。
省、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對賦予的管理權限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賦予的許可權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對各片區的考核評估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考核評估辦法統一執行,不再另行設立考核評估事項。
第三章 貿易投資便利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重要陸路通道、河海航道、能源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自貿試驗區完善口岸通關基礎設施,加快建設智慧口岸,推動有關部門監管資訊互聯互通。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實施高水準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並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優化貨物查驗、檢驗檢疫等監管模式和程式,壓縮通關時間,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有關部門應當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重點企業優先開展“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培育和認證。通過認證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便利措施。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逐步將技術貿易、服務外包、維修服務等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完善金融外匯服務、出口退(免)稅申報等功能,並推動其與銀行、保險、民航、鐵路、郵政、電商、物流等行業企業對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準。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為各片區提供政策輔導,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區域申建綜合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結合產業發展基礎和區域優勢,圍繞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平臺招商指引,開展產業鏈精准招商、專業化招商,強化國際貿易產業鏈、跨境物流產業鏈和對外加工產業鏈,並推動招商引資專案落地。
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基地、地區總部、運營總部、研發總部以及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依法合規開展產能預售、訂單交易等創新交易模式,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佈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暢通資訊資訊、實地考察、對接洽談、貿易摩擦應對等服務管道,提供准入、運營、退出等外商投資全流程服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外商投資獎勵政策和國家遞延納稅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和境外投資企業返程投資。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企業境外投資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機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控宣傳,培育、引進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政策、投資環境、品質安全標準、突發事件等資訊諮詢服務。
第四章 產業集群發展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本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要求,發展數字經濟、生物經濟、冰雪經濟、創意設計等經濟形態,培育壯大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先進製造業和旅遊康養等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跨境木材加工、跨境農產品加工、跨境能源資源、跨境貿易、跨境金融、跨境物流、跨境電商、跨境文旅等特色產業,推動相關產業提檔升級,推動頭部企業在自貿試驗區集聚,打造產業鏈完整、市場競爭力強的產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哈爾濱片區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支持黑河片區、綏芬河片區沿邊跨境產業集群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採取下列措施推動貿易新業態發展:
(一)與有關部門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貿易特點的海關、稅務、外匯、郵政新機制,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創新發展;
(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加快重點市場海外倉佈局建設,提升海外倉增值服務功能;
(三)按規定落實市場採購貿易試點政策,與有關部門建立適應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監管措施,在市場採購貿易的業務流程和資訊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
(四)制定推動外貿綜合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建設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五)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六)探索建立與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相適應的政策制度體系和服務體系;
(七)探索發展新型跨境易貨貿易,建立與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支持自貿試驗區申請擴大市場採購貿易試點範圍。支持優化外貿結構,促進高附加值產品出口。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構建與製造、貿易、資訊相融合的現代物流體系。推動與毗鄰國家口岸互聯互通,促進人員、車輛、貨物等實現跨境便利。
第二十七條 黑河片區、綏芬河片區應當推進互市貿易落地加工產業發展壯大,推動建設互市貿易物流加工產業園區,開展糧食、油料、水產品、中藥材等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打造進口產品加工集群和集散中心。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發展,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準。自貿試驗區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融入國內統一大市場建設,與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京津冀和沿邊地區等加強互補性產業合作,承接符合本省自貿試驗區發展方向的產業轉移。
鼓勵哈爾濱片區在制度聯動創新、開放平臺對接、產業聯動互補、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依法依規統籌推進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綜合保稅區、臨空經濟區等主要功能區協調聯動、一體化發展。
第五章 跨境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外資銀行、民營資本等通過依法新設金融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進入自貿試驗區經營。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保險分支機構變更升級,在自貿試驗區內增設或者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畫限制。
第三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開展基於多式聯運單證的金融服務,優化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流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對效益好、資信良好的企業免抵押、免擔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開展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外保內貸、內保外貸以及跨境並購貸款和專案貸款、跨境資產管理等跨境投融資金融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創新跨境結算業務模式,完善跨境結算服務體系,推動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對外貿易和投融資採用本幣計價和結算。
第三十三條 鼓勵大型銀行利用同業合作經驗,與自貿試驗區內中小銀行開展合作,為其提供代理國際清算服務,提升中小銀行清算能力。
第三十四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拓展跨境務工人員保險保障範圍,創新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模式和對外工程承包等保險產品,對跨境大宗保險標的提供承保、分保活動以及保單質押等衍生金融服務。
第六章 向北開放合作和融入共建“一帶一路”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融入“一帶一路”和“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服務東北高質量發展可持續振興。
鼓勵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在國際產能、裝備製造、科技創新等領域開展合作。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積極參與沿線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共商共建重大合作專案,並推動毗鄰國家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在自貿試驗區集聚發展。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片區重大綜合交通設施建設,提升交通樞紐能級,構建內暢外聯的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哈爾濱國際航空樞紐功能,利用開放第五航權(第三國運輸權),引進更多國際客貨運航線,拓展國際貨物運輸業務。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的外籍人員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證件提供便利化服務,並為跨境務工申報提供便利,提高跨境務工證件辦理效率。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與境外產業園區合作,探索建立產業互聯、設施互通、政策互惠的協同合作機制,構建境內外聯動的跨境產業鏈。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利用同其他國家地方政府國際友城、定期會晤等交流機制,依託國際展會、國家級展會、本省重要展會和論壇等平臺,深化對外經貿合作。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能源倉儲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境外天然氣、煤炭等能源進口,並推動與境外農業園區在農業種植、農產品加工、畜牧業養殖以及加工等領域開展合作。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境外農業合作,鼓勵企業依法依規對境外投資合作所得回運產品開展貿易和加工。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在科技、教育、醫療、體育、文化、旅遊等方面加強與毗鄰國家交流合作,探索在專業服務領域建立投資合作機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接國際通行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等特殊情形外,自貿試驗區應當將區內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完善窗口服務功能。鼓勵中央駐本省單位將其在自貿試驗區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辦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等特殊情形外,自貿試驗區應當推進覆蓋範圍廣、應用頻率高的政務服務事項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應當與省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區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強化自貿試驗區配套服務功能。
第四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和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的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各級有關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現有專項資金統籌力度,按照政策規定的支持方向,優先對自貿試驗區內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國際產能合作等重大專案給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障自貿試驗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並對產業鏈關鍵環節、基礎設施建設、核心專案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搭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便利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支持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辦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搭建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臺,加強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加大侵權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知識產權。
第四十八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仲裁、調解、公證、鑒定等法律服務機構。
支持自貿試驗區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序銜接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開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服務,提升商事糾紛爭議解決的國際化程度。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