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海關的相關法律及清關要求
一、阿曼海關製度
阿曼當代海關製度的建立和發展與海灣阿拉伯國家合作委員會的成立及海灣國家關稅聯盟的形成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1、海灣合作委員會
海灣合作委員會(GulfCooperation Council)簡稱海合會(GCC),是海灣地區最主要的政治經濟組織。它於1981年5月25日在阿聯酋首都阿布紮比宣告成立,成員國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秘書處設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最高權力機構為最高理事會,由成員國元首組成,主席由各國元首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而海合會成員國之間的經濟一體化協議於同年11月11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簽署,為經濟貿易的共同發展製定了合作框架,並由此使海灣六國開始了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
2、海灣國家關稅聯盟
進入21世紀,世界經濟動蕩不定,各地區經濟一體化向縱深推進。2001年12月31日,海灣六國共同簽署了《海合會國家經濟協議》,新的經濟協議共9章33條,其中包括貿易、海灣共同市場、關稅聯盟、人力資源、科技研究、運輸、通訊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建立關稅聯盟作為海灣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於2003年1月1日正式啟動。
關稅聯盟的主要內容包括統一海關法、統一海關體製及入關手續、統一關稅等。明確進口商品的關稅除53種保護性的免稅商品外,其余1,236種商品統一征收5%的關稅,實行保護性關稅的進口商品也將逐步實行統一關稅。對原產地為海合會成員國的產品在關稅聯盟區國家間可自由流通,海合會成員國之間互免關稅,並取消各成員國間的貿易限製規定和措施,對海合會任何成員國的產品視同本國產品。對於各國進口的原產地為非海合會成員國的商品實行“一關製”關稅稅收,即在一個入境海關征收統一的關稅,商品在海合會國家之間轉運時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包括實施動植物檢驗製度、禁止和限製進口商品的規定。
盡管海合會成員國統一了關稅製度,但對於關稅最終分配方案各成員國一直以來都難以達成一致。2002年3月,海合會曾以各成員國的平均進口額、國民收入和人口為基礎,擬定了海合會國家海關關稅總收入分配草案,具體為沙特45%,阿聯酋21%,科威特12%,阿曼9%,巴林7%,卡塔爾6%。盡管初步確定了分配方案,但因各成員國經濟發展狀況、進出口情況等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成員國對分配方案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卡塔爾約90%商品貿易是通過阿聯酋迪拜港口,按照此方案卡塔爾將流失大部分關稅收入,且該方案一旦實施,預計各成員國將在吸引航運公司和進口商方面展開激烈競爭。
由於各國對關稅最終分配方案一直難以達成一致,目前海合會國家暫行的關稅征收辦法為:原產地為非成員國的進口貨物的全部入關手續(包括統一報關、檢驗和征稅等)都在第一入境關(即貨物抵達的第一個海灣國家海關)進行,全部手續辦完之後,這些貨物將被鉛封,以海關監管方式直接或間接的從這個第一入境關運送往海灣國家的最終目的地,整批貨物上征收的全部關稅將記入專用賬戶,在貨物抵達最終目的地後相關成員國之間再進行關稅結算。
二、阿曼海關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1、《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
實行統一的海關法律、統一的執法和通關程序是海合會成員國實現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重要目標之一,自1992年海合會海關聯盟委員會指派法律技術委員會研究製定統一海關法直至該法最終頒布實施,海合會曾先後召開過17次會議進行討論研究。為了確保該海關法符合國際上相關的海關協定,海合會總秘書處曾將海關法草案的英文版本提交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征求意見,並參考相關意見進行補充修改。2003年1月1日《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在海灣六國正式啟用。
《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共有17章、179條,其中包括關稅適用條款、禁止和限製條款、貨物的分類、進出口管理、清關程序、關稅暫停征收和退稅條件、關稅豁免、服務收費、報關員管理、海關關員的權利和義務、海關管轄範圍、海關職責、貨物變賣、海關特殊權利等內容,對相關概念、執法操作、法律適用範圍等內容均有詳細的規定和解釋。該法律的實施統一了海灣六國的海關執法依據,解決了各成員國之間長期存在的執法差異,簡化了貨物通關手續,是海合會國家建立關稅聯盟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阿曼在內的海合會各成員國海關均實行該法律,但由於各成員國之間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不盡相同,基於保護國內產業及國家安全等考慮,各國可根據自身情況對部分商品的關稅稅率以及部分禁限物品等做出不同規定。
2、阿曼海關關稅稅則
1978年阿曼海關製定了進口關稅表,此後進口關稅進行了多次調整。根據《海合會成員國統一海關法》,目前阿曼所有進口商品均按貨值CIF價的5%征收關稅,但下列商品除外:
(1)免稅類商品:1.牲畜;2.可食用牲畜的鮮、冰、凍肉和內臟(豬肉除外);3.除香味奶外的各類鮮奶、消毒奶、奶粉;4.酥油;5.種子;6.樹苗;7.新鮮蔬菜;8.糖;9.除香蕉、椰棗之外的新鮮水果;10.茶葉;11.大米、小麥、面粉、大麥、玉米;12.各類烹調油、脂(人造酥油和豬油除外);13.水泥;14.從石油中提煉的產品;15.農業專用殺蟲劑;16.各類印刷書籍、報紙、雜誌、期刊、地圖、工程圖紙;17.農業用機械和工具;18.法定貨幣;19.金條和金幣;20.飼料;21.政府進口的物品;22.根據有關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產自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的產品免征進口關稅。
(2)征收保護性關稅的商品及稅率:
1.幹酸橙(100%);2.椰棗(20%);3.鮮香蕉(25%)。
(3)高關稅商品及稅率:
1.特殊種類的肉和肉製品(豬肉100%);2.各類酒精飲料(100%);3.對進口煙草及其製品征收貨值100%的關稅,並不得低於下列價值:生煙草或未加工煙草及其製品(2裏亞爾/公斤);碾碎、壓製或加工的煙草(6裏亞爾/公斤〔凈重〕);香煙(10裏亞爾/千支);雪茄(20裏亞爾/公斤〔含包裝〕)。(註:1裏亞爾約合2.6美元)
三、部分法律規定具有宗教特點
阿曼是伊斯蘭國家,全國大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受伊斯蘭教教義影響,阿曼的許多政策法規均具有伊斯蘭特點,海關的法律規定也不例外。例如,伊斯蘭教規定穆斯林禁食豬肉、禁酒、禁煙等,阿曼境內的豬肉、煙酒等製品需求量不高且主要向外國人及非穆斯林提供,因此阿曼海關對於豬肉、煙酒製品等均征收100%的關稅。此外,阿曼海關禁止進口印有萬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輪胎和鞋類,印有“萬物非主,唯有真主”或萬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服裝或電燈,印有不體面或違反阿曼傳統的圖案、短語或畫像的備用輪胎罩,以及攻擊伊斯蘭教的任何物品等。
四、阿曼Oman清關要求
1、禁止珠寶類產品(jewelry)寄往當地
2、常見的禁入關/禁售產品:色情用品。各種成人用品、情趣用品、按摩用品、過於暴露或者透明、鏤空的服裝等。
3、從2021年4月16日起,阿曼將征收5%的增值稅,所有進口到阿曼的商品征收價值5%的進口增值稅。進口增值稅計算完稅價格決定的基礎上按照海關法律(regularly CIFCIF) + 1)消費稅和關稅,2)所有費用由海關征收或任何其他方在進口和3)運輸、包裝、儲存、堆放和保險費用。根據上述增值稅第(55)條規定的強製登記門檻為38500 OMR,根據上述增值稅第(61)條規定的自願登記門檻為19250 OMR。
4、清關文件要求參考:
①商業發票(4份),在發票上出口商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聲明:"茲聲明,發票上所列舉的產品將出口,該產品絕對產於出口國",如果進口商規定在發票中明確註出生產者名稱,應註明:"貨物的製造者是x x",發票必須由商會認證和領事認證;
②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應在原產地證明上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包括原產地聲明和生產商說明。須辦理領事認證;
③海運提單;
④黑名單證明書,證明運貨船只未列入"黑名單"和保險公司末列入"黑名單",船舶公司和保險公司應出具英文書寫的上述聲明。須領事認證。
⑤衛生檢疫證書,用於肉、家禽和魚,包括進行過等級加工的魚類及罐頭魚、牛奶、乳格酪產品和雞蛋。
5、海運提單要求:
1)到Muscat的貨物,需提供收貨人完整的公司名、地址(或PO Box)及聯系方式,並顯示在提單上。如果收貨人是To Order, 則通知方需遵照上述要求。
2)需提供收貨人的12位的TAX ID/VATIN並顯示在提單上。如果收貨人是To Order, 則通知方需遵照上述要求(收貨人為個人除外)。
3)卸貨港需顯示最終的卸貨港。
因不同國家海關有不同的進口要求&不定時調整,建議寄件人在貨件出口前先與當地收件人咨詢了解確認,以確保貨件能正常中轉,清關及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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