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赴港发债、共享外债额度 深圳前海发布《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4月28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措施明确:
深化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发挥前海跨境金融与深港合作优势,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支持赴港发债。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飞机租赁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的发行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获得200万元奖励。
提升本外币资金使用便利度。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允许试点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根据《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飞机、船舶租赁发展的实施方案(2023-2025)》,为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大力发展飞机租赁产业,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国际航运中心、亚洲一流国际航空枢纽,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飞机租赁主体招引力度
(一)落地支持。鼓励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落地展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申报深圳市金融企业总部和前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二)机队奖励。对与飞机租赁企业合作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航空公司,按照租赁合同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架(台),单个企业每年每次最高获得600万元奖励。
二、支持飞机租赁业务落地前海
(三)业务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
三、推动深港飞机租赁业务合作
(四)深化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发挥前海跨境金融与深港合作优势,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五)支持赴港发债。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上市、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对赴港发行绿色债券的飞机租赁企业,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的发行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获得200万元奖励。
四、优化制度流程和营商环境
(六)优化公司注册办理。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和规范项目公司注册办理流程。
(七)提升本外币资金使用便利度。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允许试点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八)加强海关税务服务。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开展飞机保税维修业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支持,落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租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创造便利条件。
(九)鼓励飞机租赁人才集聚。吸引、培育飞机租赁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飞机租赁企业员工在深圳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十)建立市区协调联动和一站式服务体系。加强飞机租赁工作统筹,建立“市级+注册地行政区+前海合作区”协调联动机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设置飞机租赁业务服务专窗,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设立、海关备案、银行开户、外管局备案、税务协调、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税代理、海关报关、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全面优化飞机租赁服务体系。
五、其他
(十一)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不同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可叠加享受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本措施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业务”,是指飞机整机(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机、货机、直升机、教练机、公务机、eVTOL电动垂直载人飞行航空器、中大型物流无人机、水上飞机、固定翼飞机等飞机整机)、发动机、航材、飞行模拟器、动态模拟舱等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
2.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企业”,是指在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子公司、项目公司,以及航空公司设立的子公司、项目公司。
3.本措施所称“不超过”“不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均不含本数。
(十三)本措施中申请奖补的飞机租赁企业须在前海开展实际经营(本措施第二条不受实际经营的约束),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在深圳市及当地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
(十四)本措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措施自2024年5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2号)第十条第一款中涉及飞机租赁业务的相关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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