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力度的專項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 2023〕11號)、《扎實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國辦發〔2024〕9號),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推動重大外資專案加快落地建設,根據《廣東省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粵辦函〔 2023〕45號)有關要求,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獎勵,現制定專項實施方案如下: 01 獎勵主體 在廣東省內各市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企業),不含金融業、房地產業企業。 02 獎勵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獎勵 1.對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6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高技術製造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行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2.對在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5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高技術製造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行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上述投資獎勵中,高技術製造業、其他製造業單個企業在當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萬元,實施方案執行期內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15000萬元;高技術服務業、其他行業單個企業在當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2000萬元,實施方案執行期內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8000萬元。 (二)外資跨國公司總部獎勵 對經我省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註冊地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6市且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以及註冊地在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5市且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萬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在實施方案執行期內僅可申請一次總部獎勵。 03 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省財政與部分地級以上市財政共同承擔,根據預算編制要求,以實際發生專案編列專案庫後據實兌付。其中,深圳市獎勵專案由省、市財政各按2: 8比例分擔,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獎勵專案由省、市財政各按5: 5比例分擔,其餘地市獎勵專案由省財政全額保障。 04 認定要求 (一)實際外資金額是指外方投資者以境外現匯、跨境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和資本公積等4種方式實繳或轉增企業註冊資本,並通過商務部門核查公佈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 (二)企業所屬行業以其主營業務為准,劃分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其中高技術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分別參照國家統計局《高技術產業(製造業)分類(2017)》、《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分類(2018)》分類標準執行,每年按國家最新發佈標準予以調整。 (三)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需符合《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修訂版)》(粵商務規字〔 2021〕3號)或其後續相關修訂檔規定,並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 (四)同一外商投資者在我省多個地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每家企業均可作為單個獎勵主體適用上述獎勵標準。 (五)同時符合上述兩個獎勵方向的企業,可選擇其一進行申報,同一年度內不重複獎勵。 (六)申報獎勵的企業需合法合規經營,自2023年起至申報截止日在產品安全、企業誠信、繳稅納稅、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知識產權、勞動社保等方面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05 實施期限 (一)本實施方案執行期限為2023—2027年,期滿後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和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進行政策調整或延續期限。 (二)本實施方案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進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力度的專項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國發〔 2023〕11號)、《扎實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國辦發〔2024〕9號),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推動重大外資專案加快落地建設,根據《廣東省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粵辦函〔 2023〕45號)有關要求,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獎勵,現制定專項實施方案如下: 01 獎勵主體 在廣東省內各市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企業),不含金融業、房地產業企業。 02 獎勵內容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獎勵 1.對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6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高技術製造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行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2.對在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5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高技術製造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3%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其他行業企業按不高於新增實際外資金額1%的比例予以獎勵。 上述投資獎勵中,高技術製造業、其他製造業單個企業在當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萬元,實施方案執行期內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15000萬元;高技術服務業、其他行業單個企業在當年度最高獎勵人民幣2000萬元,實施方案執行期內累計最高獎勵人民幣8000萬元。 (二)外資跨國公司總部獎勵 對經我省認定的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註冊地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6市且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以及註冊地在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15市且年新增實際外資金額合計達500萬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在實施方案執行期內僅可申請一次總部獎勵。 03 資金安排 獎勵資金由省財政與部分地級以上市財政共同承擔,根據預算編制要求,以實際發生專案編列專案庫後據實兌付。其中,深圳市獎勵專案由省、市財政各按2: 8比例分擔,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獎勵專案由省、市財政各按5: 5比例分擔,其餘地市獎勵專案由省財政全額保障。 04 認定要求 (一)實際外資金額是指外方投資者以境外現匯、跨境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和資本公積等4種方式實繳或轉增企業註冊資本,並通過商務部門核查公佈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 (二)企業所屬行業以其主營業務為准,劃分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其中高技術製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分別參照國家統計局《高技術產業(製造業)分類(2017)》、《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分類(2018)》分類標準執行,每年按國家最新發佈標準予以調整。 (三)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需符合《廣東省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辦法(修訂版)》(粵商務規字〔 2021〕3號)或其後續相關修訂檔規定,並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定。 (四)同一外商投資者在我省多個地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每家企業均可作為單個獎勵主體適用上述獎勵標準。 (五)同時符合上述兩個獎勵方向的企業,可選擇其一進行申報,同一年度內不重複獎勵。 (六)申報獎勵的企業需合法合規經營,自2023年起至申報截止日在產品安全、企業誠信、繳稅納稅、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知識產權、勞動社保等方面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05 實施期限 (一)本實施方案執行期限為2023—2027年,期滿後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和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評估確定是否進行政策調整或延續期限。 (二)本實施方案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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