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金融体系(一)
一、政府及监管机构的角色
1.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负责审慎监管香港的认可机构,扮演香港中央银行的角色并须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金管局的主要职责
在联系汇率制度架构内,透过有效管理外汇基金及货币政策的运作;维持货币稳定;确保银行体系健全及具有透明度;监管认可机构的操守及运作,并建立一个有效而透明的金融体系。
货币发行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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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的货币政策在于保持汇率稳定,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固定汇率制)来实现利率目标。根据货币发行局制度,如货币基础出现任何变动,外汇储备须按7.8港元兑1美元的固定汇率作出相应变动,以作为十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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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也会透过利率调节机制来维持港元汇率稳定。就此制度而言,当资金流入时,货币基础随之扩大,港元的需求量增加,理论上港元利率也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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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稳定汇率及利率,金管局为外汇基金以港元购入美元,变相地使银行的港元结算户口总结余增加,银行同业市场港元利率也随之下降;反之亦然,若金管局以港元向货币发行局买入美元时,货币基础便会随之收缩,港元供应量便会减少,在港元供应量减少的情况下,本地利率也会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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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而言,透过出售或买入本地货币,便能调节资金变动的情况,从而保持汇率稳定。
*因港元与美元钩挂,即意味着香港利率必须与美国利率的走势配合。所以,金管局未必能相对应地灵活调整利率。
外汇基金
主要职责是维持港元兑美元的汇率,并确保联系汇率制度的汇率稳定
外汇基金还为下列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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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硬币及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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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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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般收入账目的财政储备
中央银行及流动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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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在职能上充当香港的中央银行,同时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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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弥补即日流动资金不足,金管局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认可机构提供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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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金管局成为金融体系中的中介机构,但其主要职责并不是发挥中介作用,而是保持货币稳定、实施有效的货币政策及银行体系的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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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在职能上与众多中央银行的最大区别在于金管局并不主动干预货币市场,而且往往扮演被动角色
流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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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向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前,必须订立“回购协议”(即俗称”REPOS”)以作为流动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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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由多个交易组合而成,首先出售政府所发行的债务证券给认可机构,若认可机构需向金管局借入短期流动资金,必须以上述债务证券作为抵押品,才可获金管局提供面值少于上述债务证券的流动资金,并须按议定价格于日后将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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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窗”的安排是指,持牌银行及有限制牌照银行可按贴现率与金管局订立回购协议并获取即日流动资金,以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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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负责监察银行业支付系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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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支付结算系统是支付系统的核心概念,该系统英文名称为“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或简称“RT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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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统属即日结算金融体系中银行所有持仓净额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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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结算程序符合国际最佳惯例,银行系统的应付款项须即时结算,从而降低银行间的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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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支付系统规定,除非银行在金管局开立的结算户口中存有足够资金否则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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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持牌银行及有限制牌照银行均已纳入即时支付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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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还实施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entral Moneymarkets Unit简称C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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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U是负责处理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的电子结算及交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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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U与RTGS之间的电子连接安排,使回购协议可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
*2018年9月,金管局推出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以24小时不停运作,提供跨银行转数付款,并支付港元及人民币
政府资金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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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的一般收入账目为日常收支的主要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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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一般收入账目的政府财政储备会拨入外汇基金,所以外汇基金包括了财政储备及货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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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金加上外汇基金的其他积累盈余会用作外币资产投资并成为了外汇储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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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运用财政储备支持其财政政策,将会对外汇基础的总价值构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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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须维持充足的财政储备,用以填补季节性及周期性的开支
银行业的监管
发牌予认可机构
所谓“认可机构”即银行,香港的认可机构分为3级:
1. 持牌银行:必须拥有最低3亿港元的缴足资本。可接受各种类型存款,并无最低数额及最初存款期的限制
2. 有限制牌照银行:必须拥有最低1亿港元的缴足资本。仅可接受不少于50万港元的定期存款,无最初存款期的限制
3. 接受存款公司:必须拥有最低2,500万港元的缴足资本。仅可接受不少于10万港元的定期存款,最初存款期不少于3个月
2. 证券及期货事务检查委员会(证监会)
随着政府颁布的条例,1989年“证监会”正式宣告成立,证监会主要负责执行规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例。
证监会其他的主要职责
市场监管:监督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的运作(即:联交所及期交所)
企业融资:负责有关收购及合并事宜,并执行与联交所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法例
中介机构及投资产品:负责执行及规管有关中介人的发牌规定(中介人包括:证券及商品交易商、证券保证金融资人、投资顾问及杠杆式外汇交易商等)
3.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
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推出,积金局负责监督所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有效运作。
积金局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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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积金计划注册及核准符合资格的人担任核准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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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并确保该等受托人以审慎方式管理其所负责的注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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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强制性供款订立规则或指引,并就注册计划在该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订立规则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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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有关的法律,并提出改革该等法律的建议
4.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揭证券公司)
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旨在促进香港按揭贷款交易市场的发展,促使流通性相对较低的个别按揭贷款组合,成为高流通性的证券,即“按揭证券”。
“证券化”是指:把某特定资产转化为可供买卖的金融资产并以类似股票或债券的方式买卖。
*按揭证券公司在2011年推出“安老按揭计划”和在2019年推出“保单逆按计划”以开拓退休规划市场
*前者使55岁或以上的人士能够将其在香港的住宅物业
用作抵押以获得安老按揭贷款,后者使60岁或以上的人士可以利用寿险保单
作为抵押品,向贷款机构提取保单逆按贷款
5.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成立于2015年12月,属于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负责规管和监管保险业。从事保险业的基金经理必须遵循相关指引,以确保保险业的财务稳健。
二、自律监管机构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于2000年3月,联交所、期交所与香港结算所进行合并并成立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自此,香港交易所便成为联交所、期交所与香港结算所的最终控股公司。
2000年6月27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联交所挂牌上市,正式成为上市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主要宗旨:
2.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
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属于一个自律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及监察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的买卖情况。
联交所的主要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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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一个有效、公平及透明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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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投资者能获得所有必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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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投资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3. 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属于一个自律监管机构,负责香港期货交易的运作,与联交所及结算所同样受证监会所监察及监督。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
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属于一个自律监管机构
负责联交所所有交易的结算及交收运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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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基金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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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化债务
结算及交收将会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电子方式推进。该系统简称为“中央结算系统”。
*香港结算与联交所及期交所同样受香港交易所监管,而最终受监管会所监督及监察
5. 金银业贸易场
1910年“金银行业”成立,并于1918年正式改名为“金银业贸易场”
金银业贸易场为会员订立市场交易守则与规则
1962年之前,该贸易场的交易包括:黄金、白银及国际货币
如今贸易场集中处理黄金方面的买卖
6. 业内协会及专业机构
在香港金融体系内的专业机构及业内协会,大部分都会为其会员指定应遵守的操守准则,某些操守准则虽不能依法律强制执行,但仍然是维持市场必要的专业道德及操守准则的有效方法。
下列机构均属于业内协会及专业机构: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HKSI)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HKIFA)
香港银行公会(HKAB)
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IFPHK)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HKSFA)
香港资本市场公会(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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