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关于经济特区外汇管理的决定
经济特区的居民首次违反本决定情节较轻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如继续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如下罚款:
1.违反本决定第十四条第2和第3款规定且违法金额等于或者不超过10,000,000(壹仟万)基普的 处以10,000,000(壹仟万)基普至 20,000,000(贰仟万)基普的罚款;
2. 违反本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且违法金额超过10,000,000(壹仟万)基普的处以违法金额10%(百分之十)的罚款;
3.对于多次违反者将处以上一次处罚两倍罚款。
经济特区居民违反本决定构成刑事犯罪且对老挝经济金融体系造成损害的,将按照刑法予以处罚。
外汇管理部门、老挝中央银行北部乌多姆塞省分行、老挝中央银行驻经济特区办事处负责本决定的具体执行。
经济特区居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与本决定相冲突的任何规定不再有效。
老挝中央银行行长
本乐·信赛沃拉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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