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 北京市首部外商投資專門性法規——《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正式發佈
5月31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首部針對外商投資的專門性法規——《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旨在回應外企投資辦事難題,深化提升中國首都制度型開放水準。
條例明確:
依法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跨國公司全球總部、地區總部,集聚業務、拓展功能。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
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制度。
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在本市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保險機構。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四章 投資服務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服務和融入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服務、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全面落實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化商品和要素開放,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開放,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實行高水準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為外商投資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市依法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和限制投資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強化協同創新,加強產業協作,共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人才、科技等要素自由流動,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京津冀區域開展投資活動,推進京津冀區域外商投資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聯動。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人才引進保障、公共服務提供、招商引資獎勵等外商投資促進政策措施。
第九條 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書面、網上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權利義務問題的意見建議,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回饋採納的情況。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範性檔應當依法及時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佈到施行之間的時間。
制定機關公佈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應當進行解讀,並根據需要公佈實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
第十條 本市構建市級統籌、區為主體、市區聯動、多方參與的投資促進機制。
市投資促進服務機構應當統籌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編制招商引資中長期規劃,加強招商引資與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關村論壇、北京文化論壇、金融街論壇等會展平臺和國際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交流聯動,創新招商引資模式,推動政府部門、引資機構、商會、協會、企業等多方參與外商投資促進。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與我國駐外經貿和投資促進服務機構的合作,在相關國家或者地區建立健全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建設多種形式的投資促進平臺。
市投資促進服務機構應當統籌本市在境外設立的貿易投資網路、產業園區,以及市屬國有企業境外機構等資源,加強與外國企業、中資企業境外機構、海外華僑華人社團等的交流對接,加大境外招商引資力度,拓展招商引資管道。
第十二條 本市發揮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開放引領作用,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實施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
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實施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需要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檔、部門規章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主動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投資促進服務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發佈並及時更新外商投資指引。外商投資指引應當包括投資環境介紹、外商投資辦事指南、投資專案資訊以及相關數據資訊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投資。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參與貫徹實施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相關活動,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符合條件的專案,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本市支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跨國公司全球總部、地區總部,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制定。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企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支持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外資研發中心,參與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政府科技計畫專案,共用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或者購置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具體辦法由市科學技術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市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性公司在本市投資設立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十七條 本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以相同條件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參加本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標準化組織機構。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
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本市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開展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投訴,依法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歧視性行為。
第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制度。
本市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實行再投資與新增外資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企業所投資的專案,符合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等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政策。
第二十條 本市按照國家關於擴大銀行保險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在本市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保險機構。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本市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外籍和香港、澳門、臺灣人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適用經常專案下外匯業務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外商投資領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和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對外商投資知識產權案件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申請,應當按照法定期限受理、審查、作出裁定。對於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侵權懲罰性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本市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市商務部門應當制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管理辦法,明確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時限等內容。市投資促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投訴受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投訴受理機構,依法做好本區域投訴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政企溝通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政策諮詢會等方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商會、協會的意見,協調解決問題,完善政策措施。市、區商務部門對跨部門、跨區域訴求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解決並將處理結果向市、區商務部門回饋。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12345企業服務熱線、外商投資企業訴求採集系統等管道,反映相關訴求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二十七條 本市支持商事調解組織開展涉外商事調解,鼓勵國際商事調解組織設立辦事機構。
本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鼓勵境外仲裁機構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仲裁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北京國際商事法庭建設,完善涉外商事審判體制機制,發揮涉外商事案件審判職能。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涉外商事案件司法公開,發佈涉外知識產權、涉外商事等典型案例,為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提供指引。
第四章 投資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通過規劃引領、購買服務、政策激勵等方式引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企業等主體參與外商投資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辦理流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身份認證數據對接驗證機制和異地主體資格互認機制,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全過程網上辦理。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外國投資者身份認證工作。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發生變化等原因申請變更內資、外資企業類型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動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施綜合窗口受理,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和實施清單,依法確定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流程和材料等,並向社會公佈。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北京國際版門戶網站,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集成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全市一體化政策服務平臺。有關部門可以依託平臺運用數字技術,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政策發佈、政策推送、政策兌現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區發展改革、商務、投資促進服務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點外商投資專案服務機制,為專案洽談、簽約、註冊、運營等提供全流程服務,協調解決專案推進中的問題,可以採取“服務包”“服務管家”等方式,為外商投資企業運營提供針對性服務保障。
第三十四條 本市依法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資訊出境安全評估提供便利。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總部數據流動。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依法制定本自由貿易試驗區需要納入出境管理的重要數據清單,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試驗區內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清單外數據,可以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
市網信部門應當完善數據跨境服務中心建設,為外商投資企業數據跨境流動提供合規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目錄並動態調整,優化配套舉措;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人員提供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便利。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可以自主開展認定。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人才引進,有關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引進技能人才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
本市鼓勵設立外商投資服務機構,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投資環境評估、產業鏈配套等市場化專業服務。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應當符合本市產業政策。需要辦理投資專案核准、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等具有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備案許可權的部門申請。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專案,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提交全部專案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市依法實施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資訊。市、區商務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資訊提供指導。
市、區商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共用,通過本市政務大數據平臺等管道能夠獲得的資訊,不得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重複報送。
第三十九條 本市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應當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加強執法檢查事項統籌,避免重複檢查。
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風險低的外商投資企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可以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向社會公佈並適時更新。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平等適用清單規定。
第四十條 本市依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實施投資前,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主動申報範圍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安全審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歧視性政策措施;
(二)違法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三)違法限制外國投資者匯入、匯出資金;
(四)不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未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損失予以補償;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轉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的,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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