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外匯工作重點 銀行外匯展業改革試點首單落地
2024年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1月4日至5日在京召開。會議強調,2024年,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穩妥推進銀行外匯展業改革。
做為2024年外匯工作的重點,目前多種類型的多家銀行積極推進銀行外匯展業改革試點工作,各地區試點業務爭先落地。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首家 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落地新疆外匯展業改革試點
近日,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落地新疆首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業務。中信銀行憑客戶指令為自主評定的優質民營企業辦理了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推動外匯展業改革不斷擴面增效。
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是該行總行在全國範圍內首批擴圍試點的四家一級分行之一。展業改革試點前,企業辦理出口收匯需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逐筆收集、整理相關交易證明材料,交由中信銀行審核通過後方可實現資金入賬,單筆業務辦理時間少則半天,多則1-2個工作日。展業改革試點後,中信銀行在為評定為優質客戶企業的業務辦理過程中,省去材料提交和審核的環節,單筆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幾分鐘。
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落地遼寧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改革
6月12日,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作為中行系統內首批試點擴圍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的指導下,選取丹東分行作為轄內首批試點分行,成功落地遼寧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依託智能風控系統,搜集內外部資訊,在全面展業基礎上,對跨境客戶進行合理評估,優化業務審核流程,提高業務效率。
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在新疆落地外匯展業改革試點
今年5月,中國銀行新疆分行率先在新疆落地外匯展業改革試點。試點首日,中國銀行新疆分行直接憑客戶指令為該行自主評定的優質企業辦理了跨境匯款業務,單筆業務辦理時間由原來1-2個工作日縮短為幾分鐘,大幅提升了企業結算效率。
中信銀行煙臺分行成功辦理煙臺地區首筆外匯展業業務
5月11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分局的指導下率先落地煙臺地區股份制銀行首筆外匯展業匯款業務。
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 花旗中國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試點業務
今年3月,花旗中國成為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 (試行)》 試點项目的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銀行外匯展業試點業務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包括中國民生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行和花旗銀行。
民生銀行臨沂分行成功落地臨沂市首筆外匯展業試點
2024年2月22日,作為臨沂市首批外匯展業試點銀行民生銀行臨沂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臨沂市分局指導下成功落地臨沂市首筆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業務。
福建首家外匯展業試點正式啟動
2024年1月22日下午,中國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在福州融僑皇冠假日酒店舉辦“跨境一家 展業共贏”外匯展業試點啟動暨跨境金融產品推介會,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展業試點正式啟動。
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首單業務成功落地!
今年年初,中行上海市分行成功為思愛普軟體公司辦理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憑藉稅務備案資訊和支付指令即為企業在銀行直接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付匯業務,大幅提升業務辦理效率。
中信銀行無錫分行外匯展業試點成效凸顯
中信銀行無錫分行作為無錫地區唯一一家外匯展業試點銀行,在外匯展業改革中為尋求對客戶精准識別的最佳解決方案,中信銀行首次在外匯領域引入智能AI,建立起一套“可信、可靠、可迭代”的大模型業務平臺。針對進出口企業單據“多、碎、雜”等痛點,中信銀行“差異化+定制化”推出“便利化+批量匯款”的服務方案。客戶在網銀批量傳輸帶有國際收支申報資訊的電子支付指令,銀行接收到電子支付指令後若審核為便利化相關交易,則直接批量完成跨境支付和國際收支申報,企業製作或傳遞材料的成本大為降低。經統計,展業試點下優質客戶辦理一筆外匯收支業務的平均時間縮短75%以上。
中國民生銀行全國首家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的銀行
2023年4月,中國民生銀行在深圳、重慶、蘇州三家分行正式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成為全國首家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的銀行。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1.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展業辦法》)第二條所稱“金融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答:《展業辦法》第二條中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境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境內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經營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其他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金融機構。
2.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中“建立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並輔以資訊系統控制”的規定?
答:銀行應當基於自身的外匯展業內控制度,建立相應的系統以實現重點環節資訊化管理,如客戶盡調資訊歸集、客戶風險等級評定、客戶分類與事中審核聯動、事後監測篩查處置等重點環節。系統控制的目標是通過標準化、資訊化、智能化系統落地內控制度要求,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各展業環節有效聯動,提升展業效率,降低道德風險。展業系統可以是新架設的獨立系統,也可以是依託銀行現有系統的新增功能模組。
3. 《展業辦法》第九條“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期限執行;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無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的,銀行應留存相關資料和記錄五年備查。
4. 客戶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客戶盡職調查由“基礎盡調”和“外匯業務專項盡調”組成。其中,“基礎盡調”主要是複用銀行既有盡調資訊,如客戶身份資訊、受益所有人資訊等。“專項盡調”是指對客戶外匯業務特徵進行的盡調,如客戶外匯業務年限、規模、結構,以及銀行掌握的客戶內外部評價等。
5.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十四條“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並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持續盡職調查條款,持續盡職調查即盡調要素重檢,可分為“觸發式”和“週期式”兩種。“觸發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發現《展業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為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實,對客戶進行重新識別的過程。“週期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策略及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合理確定持續盡職調查週期,並定期進行盡調要素重檢的過程。
6. 《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具體是指哪些監管部門?
答:根據外匯管理工作的特點,《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目前是指海關總署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分支機構,同時也鼓勵銀行適當收集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資訊。
7. 如客戶為洗錢高風險客戶,銀行在事中外匯業務審核過程中還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銀行落實外匯展業要求不影響履行反洗錢義務。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的反洗錢義務。
8.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對於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的規定?
答:銀行和客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一類客戶憑指令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是“可憑”而非“應憑”。銀行可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客戶的具體特點,自主決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的客戶範圍;或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具體外匯業務的特點,自主確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的具體的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種類。對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其他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外匯資金收付”包括境內外匯劃轉;“結售匯業務”包括結售匯和結售匯資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了盡職免責條款,積極回應銀行訴求,避免“唯結果論”,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程度。客戶在銀行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如銀行有證據證明其在全流程展業過程中,已落實了勤勉盡職審核責任,則不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國家外匯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展業辦法》相關內容回答記者提問
問:《展業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穩步擴大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國家外匯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廣泛調研、審慎試點的基礎上,起草併發布《展業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營造與高水準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近年來,國家外匯局持續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穩步提升。但監管中也發現,外匯管理改革落地過程中存在銀行“未盡職審核”或“過度審核”等問題,銀行存在違規展業情況,或影響合規經營主體對外匯便利化政策的微觀感受。為此,《展業辦法》通過構建銀行外匯展業通用框架,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事前、事中、事後各環節銀行展業標準,推動銀行切實履行審核義務。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試點成效良好。據試點銀行回饋,外匯業務流程再造契合銀行自身完善風控和業務發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於提升銀行經營效率和管理效能。
問: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的內容是什麼?
答:《展業辦法》推進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構建包含事前客戶識別與分類、事中差異化審查、事後監測報告的全流程展業框架,強化事前和事後環節風險責任,打破既往“防風險”對事中環節的路徑依賴,進一步提高銀行外匯業務辦理效率,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事前,要求銀行對客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動態更新,落實銀行“瞭解客戶”責任。支持銀行結合自身風險管理要求進行客戶分類。事中,要求銀行根據客戶分類實施差異化審核措施,明確一類客戶可憑指令辦理外匯業務;二類客戶由銀行按“風險為本”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查;三類客戶由銀行根據風險狀況強化審核措施。事後,要求銀行建立合規風險監測分析機制,發現外匯風險交易應上報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並酌情採取相應管控措施。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和報告路徑。同時,明確銀行內部管理體系要求,涵蓋組織架構、內控制度、資訊系統等方面,推動銀行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問:《展業辦法》在推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根據《展業辦法》,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採取差異化審核措施。一是《展業辦法》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通用框架,統一簡化流程,優質客戶可以同時享受經常项目和資本项目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銀行對優質客戶可憑客戶指令辦理外匯業務,給予銀行更多產品創新空間。三是政策適用靈活,銀行和企業可自願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或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四是外匯風險篩查和識別依託系統開展,事後監測更精准,對客戶“無違規、不打擾”。前期參與試點的銀行回饋,實施外匯展業改革後,優質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更為高效,銀行外匯服務水準得到有效提升。
問:《展業辦法》在風險防範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業辦法》壓實銀行風險防範責任,實現“既放得開又管得住”。一是客戶盡調更扎實。《展業辦法》進一步明確銀行“瞭解客戶”義務,推動銀行充分利用自身數據和技術資源,整合資訊形成客戶畫像,把好客戶准入關,實現風險早識別、早發現。二是展業資源分配更合理。從試點情況看,各銀行高風險客戶占比較低,銀行可以有效分配展業資源,在對廣大中低風險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服務的同時,加大對高風險客戶和業務審查力度,有效防控風險。三是事後監測更高效。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指導銀行聚焦外匯風險交易特徵,依託系統及時回溯篩查,實現精准化風險識別和處置。
問:我們注意到,《展業辦法》在外匯管理法規中首次提出“盡職免責”。能否介紹一下主要考慮?
答:我們在實踐中發現,銀行身處跨境資金業務辦理一線,其政策執行情況直接決定了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政策紅利能否真正惠及經營主體。前期調研中,有銀行提出確立代客業務“盡職免責”原則的訴求。《展業辦法》積極回應銀行關切,以立法形式明確客戶在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銀行能夠證明已勤勉盡責採取外匯展業措施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破除“唯結果論”,打消銀行落實外匯便利化政策顧慮,更好地激勵銀行“能幹、願幹、敢幹”,提升合規客戶跨境業務便利化感受。
問:對於《展業辦法》施行有什麼配套措施嗎?
答:下一步,國家外匯局將穩步推動《展業辦法》落實落地。一是尊重市場,自願適用。尊重銀行跨境業務規模、展業模式調整成本等方面客觀差異,基於銀行自願前提逐步推進《展業辦法》實施工作。銀行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應當做好完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資訊系統建設等工作,接到國家外匯局通知後方可適用。銀行尚不具備《展業辦法》規定的組織架構、系統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開展外匯業務,不受影響。二是輔導跟進、扎實準備。《展業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中,不少銀行希望加強培訓輔導和同業交流。對此,各級外匯局將對銀行改造系統、完善業務流程等工作給予相應輔導支持,降低銀行試錯成本。目前我們已在主要法人銀行所在地建立輔導團隊,對接相關銀行開展準備工作。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促進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外匯展業,是指銀行為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不含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客戶)開展外匯業務時,依法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措施辦理外匯業務,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的活動。
前款所稱外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
第三條 銀行按照本辦法進行外匯展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二)建立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並輔以資訊系統控制;
(三)能夠有效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四)能夠合理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並進行差異化管理;
(五)能夠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
(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銀行應當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職責,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銀行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檔、資料、數據、資訊,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二章 內部控制
第六條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一)指定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牽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
(二)構建包括外匯業務管理、風險控制、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框架;
(三)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
(四)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核,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第七條 銀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
(一)全面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全面覆蓋已開辦外匯業務操作與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於部門職責分工、內部監督檢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後外匯展業操作流程等。
(二)有效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與本機構業務實際相適應,並確保內控制度能夠有效執行。
(三)一致性。外部監管政策或銀行風險管理策略發生變化時,銀行應當及時更新外匯展業內控制度。
第八條銀 行應當按照外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建立、優化相關業務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確保客戶身份資訊、交易資訊等外匯展業資訊的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並根據風險與合規管理需求及時優化升級。
第九條 銀行應當建立外匯展業檔案,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確保資料和記錄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前款所稱客戶身份資料,是指包括記載客戶身份資訊以及反映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與風險分類等工作情況的資料和記錄;交易記錄,是指包括體現每筆交易資訊以及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業務憑證等資料和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是指包括反映銀行開展風險交易分析識別的來源、過程、結論及內部審核與處置情況的工作記錄。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
第十條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外匯展業規定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與處理記錄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
第十一條 銀行與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係以及外匯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資訊、資本项目管控狀態資訊、外匯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資訊。
銀行出於風險分類管理目的,在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可以基於客戶自願原則進一步識別客戶經營狀況、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主要關聯企業和跨境交易對手、外匯資金來源和用途等外匯展業資訊。
第十二 條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其身份或真實交易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理由不合理;
(二)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為不相符;
(三)存在其他可疑行為。
第十三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拒絕建立外匯業務關係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並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一)拒絕提供機構有效營業執照等證件;
(二)拒絕依照規定提供相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三)提供虛假身份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
(四)依據第十二條重新識別後仍無法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真實。
銀行在客戶盡職調查中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
並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
第十五條 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前,應當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資訊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徵,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管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為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一類:
(一)合法註冊,原則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具備真實外匯業務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三)如為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登記分類為A類;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產經營實際,無異常大幅波動;
(五)內部管理實現交易留痕、準確記錄和管理;
(六)銀行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三類:
(一)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採取相關監管措施的,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為B、C類,處於資本项目業務管控狀態,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被發佈風險提示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三)客戶註冊資訊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資訊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的,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確聯繫方式等;
(四)交易產品、規模、頻率與客戶日常經營狀況、資本實力、歷史交易習慣等明顯不符且無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業合理性,或跨境資金往來存在明顯異常等;
(五)銀行認為合規風險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二類。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按照全面性、審慎性、風險相當原則,結合本行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行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標準。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結合持續盡職調查結果,動態評定和及時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保客戶風險等級符合實際情況。
第四章 事中外匯業務審查
第二十一條 銀行外匯展業應當識別客戶申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交易背景與目的、交易環節與性質、交易合理性與邏輯性等,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銀行為客戶辦理視頻、電話、網路等非櫃檯管道外匯業務,應依據外匯管理法規要求,實行與辦理櫃檯業務相當的展業審核標準,確保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數據報送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採取差異化審查措施。
對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辦理上述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客戶提交的指令應當滿足國際收支申報等外匯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對於二類客戶,銀行應當瞭解以下情況;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當根據外匯業務的種類,堅持“風險為本”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
(一)客戶外匯業務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款項劃轉頻率、性質、路徑與客戶生產經營範圍、財務狀況是否相符;外匯業務資金規模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外匯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客戶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徵是否相符;
(二)客戶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證、邏輯合理;外匯業務性質、金額、幣種、期限等與相應的基礎交易背景是否匹配。
經審查發現存在異常可疑情況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取強化審查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三類客戶,銀行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根據風險狀況,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強化審查措施:
(一)主動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數據或資訊,進一步瞭解和佐證客戶業務關係、交易真實意圖以及資金來源和用途等;
(二)通過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稅務、移民管理、征信等公開管道,以及海外聯行、代理銀行、外匯業務關聯方銀行或機構協查認證等方式,核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資訊;
(三)實地查訪客戶註冊地址、實際辦公地址或實際生產經營地址;
(四)通過銀行內部共用資訊、外部資料庫查詢、第三方查證等方法,查證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是否系偽造變造或重複使用;
(五)銀行認為需採取的其他強化審查措施。
第二十六條 銀行推出和運用與外匯業務相關的新業務、新技術前,應當進行系統全面的外匯合規風險評估,採取與風險相稱的展業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發現客戶擬辦外匯業務不符合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交易背景存疑等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仍無法排除交易疑點或客戶不配合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的,應當拒絕辦理並酌情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銀行拒絕辦理的,應當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銀行審查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第五章 外匯風險交易監測與處置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當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於盡職調查、事中審查、事後監測發現的涉嫌涉及虛假貿易、虛假投融資、地下錢莊、跨境賭博、騙取出口退稅、虛擬貨幣非法跨境金融活動,以及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跨境資金流動行為的資訊(以下統稱外匯風險交易資訊),及時形成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當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監測標準,並動態評估和持續優化,對其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銀行應當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資訊進行人工分析、識別:
(一)確認屬於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銀行應當在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二)確認不屬於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銀行無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應當自行記錄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條 銀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對外匯風險交易報告所涉及的客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外匯合規風險,必要時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一)提高該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
(二)對該客戶後續外匯業務採取強化審查措施;
(三)明確與該客戶後續建立、維持外匯業務關係,或者為其辦理後續外匯業務,需要提升審批層級;
(四)限制與該客戶建立新的外匯業務關係、拒絕為其辦理後續外匯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外匯業務關係;
(五)合理限制該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外匯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六)其他外匯合規風險預防措施。
對於暫不能確認為外匯風險交易的異常行為,銀行可以持續重點監控發生該異常行為的客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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