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財務報告諮詢小組與自然相關財務披露工作組發佈可持續披露標準映射表
01
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
歐洲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發佈檔,建議修改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以便提高資訊披露透明度,減少漂綠風險。
提出本次建議的三家監管機構分別是歐洲銀行管理局、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和歐洲保險和養老金監管局。去年十二月,三家監管機構發佈檔,對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涉及的主要不利影響的定義、方法和表述做出修改。
02
監管機構對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的分析
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在此前的兩次測試中發現,很多投資者認為基於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的資訊非常複雜,難以閱讀和理解。同時,資產管理公司已經開始將條例中的Article 8和Article 9用於市場銷售活動,並對其金融產品進行分類。監管機構認為,在缺乏一個明確的可持續基金分類方法的情況下,這些分類可能導致漂綠風險。
為了解決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存在的問題,監管機構計畫引入金融產品分類系統和可持續指標體系,以便簡化資訊披露,並為投資者提供更加清晰的金融產品可持續資訊。同時,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的應用範圍和資訊披露流程也需要做出修改,以簡化參與者的行動。
03
針對市場參與者:新的產品分類系統
監管機構最初計畫將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作為一項資訊披露的法規,但目前市場參與者已經將Article 8和Article 9作為可持續標籤應用到產品中。Article 8有關促進環境或社會特徵的表述非常廣泛,導致投資者難以明確瞭解產品的可持續性。同時,市場參與者對可持續投資的定義有不同理解,導致Article 9基金披露也存在問題。
監管機構建議引入具有可持續特徵的產品分類系統,取代現有的Article 8和Article 9基金分類方式。新的產品分類系統將包括兩個類別,分別是:
可持續產品類別:投資於已經具有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特徵資產產品。後續可以考慮將環境類別和社會類別分開設計,還是合併為一個類別設計。這一類別的產品需要符合最低可持續投資閾值,這一閾值將基於歐盟分類法的經濟活動定義進行計算。不符合分類法的部分至少需要遵守不造成重大損害原則;
過渡產品類別:投資於當前非可持續但在未來會發展為可持續特徵資產的產品。這些產品可以基於歐盟分類法的關鍵績效指標,反映可持續特徵逐步改善以及產品層面主要不利影響的緩解,並披露產品脫碳軌跡和過渡計畫。這類產品需要讓投資者清晰瞭解其短期和長期的可持續目標和績效;
在新的產品分類系統下,基金可以屬於可持續產品類別或者過渡產品類別,也可以均不符合上述兩個類別。在不符合的情況下,基金還可以被分為具有可持續特徵的基金和完全不具有可持續特徵的基金。具有可持續特徵的基金需要在檔中披露其可持續特徵,但在命名和行銷中限制使用ESG或者可持續術語。完全不具有可持續特徵的基金明確披露其不具有可持續特徵,不能再命名和行銷中使用ESG或者可持續術語。但是這些產品可以披露一些對可持續的負面影響,以便與同類產品做出區分。
04
針對投資者:新的可持續指標體系
監管機構認為,投資者在閱讀可持續金融資訊披露時很難理解不同產品的可持續目標和可持續特徵,而如果使用可持續指標對金融產品進行衡量,並使用不同的字母和顏色,能夠幫助投資者識別產品的可持續特點。同時,歐盟已經具有眾多可以作為可持續指標計算方法的檔,這些檔能夠確保可持續指標體系與現有監管政策不產生衝突。
監管機構建議設置新的可持續指標體系,為投資者提供直觀的可持續特徵介紹。這些可持續指標可以在每個基金產品類別中單獨出現,也可以在不同的基金產品類別中重複使用。新的可持續指標體系也可以簡化市場參與者與投資者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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