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貿易融資申報實例
另須強調的是,貿易融資業務涉及經常项目、資本與金融项目相關管理規定,部分業務可能存在管理上的限制。案例僅就相關的間接申報原則進行說明,但能否開展相關業務仍遵從相關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
A.國際貿易融資的申報原則
在國際貿易中,若最終只發生一次跨境資金流動,原則上根據貿易性質將該筆資金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若發生多筆跨境資金流動,原則上其中一筆應根據貿易性質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如借貸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另外幾筆交易申報在“822020-獲得/償還境外貸款”項下;如借貸雙方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另外幾筆交易申報在直接投資相應項下。
B.國內貿易融資的申報原則
在國內貿易中,若發生跨境融資,則視為貸款。原則上,如借貸雙方不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償還境外貸款”項下;如存在直接投資關係,則申報為直接投資相應項下。
C.關於福費廷、保理、押匯、海外代付、假遠期信用證等特殊貿易融資的間接申報,應在上述業務所涉收付款發生實際跨境時,由申報主體(境內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原始經辦銀行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間接申報。
採取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未發生轉讓時,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的境內銀行應在收到境外款項時通知申報主體進行涉外收入申報。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發生轉讓時,原始經辦銀行應及時跟蹤境外到款情況;境內受讓銀行應於收到境外款項的當日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資訊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行收到通知後,應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主體進行涉外收入申報。
(1)境內企業 Z 向境外出口電腦配件,收到境外銀行 A 開立的信用證,寄單後經境外議付行 B 承兌,根據客戶的融資需求,境內收單行 C 聯繫境外銀行 D(非開證行)為客戶做了福費廷業務。隨後境內銀行 C 收到境外銀行 D 清算的款項,該筆福費廷業務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福費廷業務又稱買斷或包買票據,是指銀行從出口商處無追索權地買斷由開證行承兌的遠期匯票或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
該案例涉及的交易實質屬於出口國際貿易,涉外收付款應申報為基礎交易。在本案例中,境內銀行 C 收到境外銀行 D 匯來的清算款實際為境內企業 Z 出口電腦配件貨款,故境內銀行 C 收到該筆款項時應由境內出口企業 Z 申報在“121010 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一般貿易”項下,同時《涉外收入申報單》“收入類型”勾選“福費廷”,交易附言可寫為:一般貿易(跨境福費廷收款)。
(2)境內 A 公司通過境內甲銀行開立遠期信用證從境外 B 公司進口貨物。B 公司在境內乙銀行開立境內非居民帳戶,乙銀行與 B 公司簽訂協議買斷了該票據,將款項存入 B 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境外 B 公司應如何申報?境內 A公司信用證到期付款時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境外 B 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收到境內乙銀行買斷票據的款項時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境內乙銀行將買斷的款項匯入 B 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時,視為境內進口商支付境內貨款,境內乙銀行應於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資訊通知境內甲銀行(開證行),境內甲銀行收到通知後,按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由境內 A 公司根據海關報關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跨境福費廷。
A 公司信用證到期付款時,收款人為境內乙銀行,屬於境內居民與居民之間的交易,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3)境內 A 公司從境外 B 公司進口貨物,B 公司在境內甲銀行開有境內非居民帳戶,境內 A 公司通過境內乙銀行開出受益人為 B 公司的遠期信用證。甲銀行對該筆交易做福費廷轉賣,再轉賣給境外丙銀行。款項支付流程為:甲銀行福費廷轉賣給丙收到福費廷款項,解付到 B 公司在甲銀行開立的境內非居民帳戶;信用證到期,開證行乙銀行將款項劃給甲銀行,甲銀行再付款給丙銀行。上述款項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①甲銀行福費廷轉賣給丙銀行,收到福費廷款項並解付到 B 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時,申報主體為 B 公司,交易對方為:境外丙銀行,申報在“822030 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從境外收款。
②信用證到期,開證行乙銀行將款項劃給 B 公司的境內非居民帳戶的開戶行甲銀行時,開證行乙銀行應通知境內 A 公司進行間接申報,交易對方為:B公司,交易編碼根據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即根據進口貨物的海關報關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③甲銀行收到開證行乙銀行支付的信用證款項,並直接劃給丙銀行,均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4)境內 A 公司向境外 B 公司出口貨物,B 公司通過境內非居民帳戶開戶行境內甲銀行開立了信用證。境內丙銀行對該筆交易辦理了福費廷業務後,又將該筆福費廷轉賣給境外 C 銀行。信用證到期,B 公司通過在境內甲銀行的境內非居民帳戶支付,請問上述款項該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①境內丙銀行將該筆福費廷轉賣給 C 銀行,在收到 C 銀行匯入的款項時,資金實質為出口貨款,故境內 A 公司應進行間接申報,交易對方為:B 公司,交易編碼根據基礎交易性質申報,即根據進口貨物的海關報關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②信用證到期,B 公司通過在境內甲銀行開立的境內非居民帳戶向 C 銀行支付時,B 公司應通過甲銀行進行間接申報,交易對方為:C 銀行,申報在“822030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5)廣州 A 銀行收到深圳 B 銀行開立的以境內某出口企業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為深圳保稅區某進口企業,A 銀行應該出口企業的要求為其辦理了福費廷業務,A 銀行將該福費廷業務轉賣給境外 C 銀行,A 銀行收到 C銀行匯入的款項並解付給該出口企業,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由於此處福費廷業務對應的貿易交易為國內貿易,當福費廷業務原始經辦行境內賣出行(廣州 A 銀行)收到境外包買行(C 銀行)匯來的扣除利息及費用後的融資款時,出口企業根據解付入賬情況,應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境外貸款”項下。
境內開證行對境外包買行支付信用證款項時,資金發生跨境,付款企業應進行間接申報,申報在“822020 其他資本-負債-償還境外貸款”項下。
(6)境內某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所有的應收賬款賣給境外專門從事應收賬款管理業務的公司,由其統一進行應收賬款管理,並支付一定的應收賬款管理服務費。則該應收賬款管理服務費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國際保理業務(International Factoring),也稱承購應收賬款業務。是保理商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提供的將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務管理、收取應收賬款和買方信用擔保融為一體的金融服務,通常採用雙保理機制,即由兩個保理商共同承擔國際保理提供的服務內容。出口保理商(一般為國內的銀行與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最高可達發票額 80-90%的融資以及銷售賬管理,而進口保理商(一般為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或保理公司)負責向進口商收款和在核定額度下提供壞賬擔保。
該筆交易實質是境外提供金融保理業務而收取的費用,應申報在“226000 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費。但是應收賬款賣出收入應按照基礎交易性質申報。
(7)境內企業 A 與境外銀行簽訂應收賬款買斷合約,合約界定了無追索權買斷的保理業務性質。境外銀行(保理商銀行)買斷後,將款項扣除融資費用和利息後劃入 A 企業在境內銀行開立的結算帳戶。A 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貨款後,按照應收賬款買斷協議立即將回收款支付給境外銀行。上述款項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①境內 A 企業收到境外保理商銀行匯入的款項時,應進行間接申報,交易編碼根據基礎交易性質申報。
②境內 A 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貨款後,如貨款先解付入境內A企業帳戶又支付給境外保理商銀行,則 A 企業應將其視作應收應付款項,將收入和支出均申報在“822990 其他投資-負債-其他的其他投資負債-借入/償還其他債務”項下;如貨款未解付入境內 A 企業帳戶就直接支付給境外保理商銀行,則A 企業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8)境內某食品公司和 X 國客戶簽訂了出口食品合同後,當地 A 銀行為其提供了 500 萬元人民幣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產品,期限 175 天。A 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人民幣大額支付系統將 500 萬人民幣劃入該食品公司的人民幣帳戶,當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產品到期後,該食品公司歸還產品本金和利息,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是指以境內分行作為發起行,海外機構作為融資性風險參與行,出口商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境內分行,境內分行再轉讓給海外機構後,海外機構直接為出口商提供非買斷型融資,境內分行承擔第二性保付責任。該產品是為出口商提供融資的銀行表外貿易融資產品。
該公司收到的 A 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項時,應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境外貸款”項下;償還境外銀行融資本息時,應分別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境外貸款”和“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項下。
該食品公司收到境外進口商支付的貨款時,應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貨物貿易項下。
(9)境內某進口商與境外出口商簽訂進口合同時,約定採用即期付款的方式進行付款,後因進口商資金緊張,進出口雙方協商後,進口商在境內銀行辦理了進口遠期信用證即付業務,即境內銀行開出進口遠期信用證後,若出口商有即期付款的需求,境內銀行可以委託境外代理行,通過貼現的方式完成即期付款,因貼現產生的相關費用由進口商承擔。遠期信用證到期日,進口商償還海外代理行的本金以及支付因貼現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進口遠期信用證即付業務,其中進口開證行不在進口遠期信用證上進行即期付款的備註,而是通過出口商追加即期付款申請的方式辦理進口遠期信用證即期付款業務,若出口商不提出即期付款申請,遠期信用證將按期正常履約。
本案例中,遠期信用證到期後,進口商償還境外代理行(付款行)的本金,應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對方為國外出口商;償還因貼現產生的相關費用,主要是貼現應付利息,應申報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償還境外 XX 付款行貼現利息。
(10)境內某進口商與國外某客戶簽訂進口原料協議,在境內 A 銀行開立了即期信用證後,境內 A 銀行與 B 銀行簽訂協議,當信用證到期付款時,由B銀行代境內 A 銀行付款。融資到期後,境內 A 銀行償還 B 銀行代付本金及利息,該筆業務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海外代付業務是一種與國際結算緊密聯繫的貿易融資業務,其具體做法是:境外行(中資銀行海外分行)與國內行(內地分行或其他銀行同業)簽屬融資協議,當國內行跟單信用證或跟單托收業務項下的應付款項到期時,由海外分行代國內行付款;融資到期後,國內行將融資本金和利息償還海外分行。海外代付業務中首先應根據融資企業與境內行、境外代付行三者之間的關係,判斷應該進行間接申報還是直接申報。若代付業務中,境內行以自身名義進行融資,則境內行確認為對代付行的拆入資金,應由境內行進行直接申報;若代付業務中境內行僅提供擔保或僅發揮居間作用,則應由融資企業進行間接申報。實際操作中,銀行監管部門對同業代付業務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因此可理解為,對於銀行納入表內核算的代付業務,應進行直接申報,對於銀行納入表外核算的代付業務,應進行間接申報。
對於代付業務,可分為國際貨物買賣和國內貨物買賣,分別處理如下:A.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應具體區分進口海外代付和出口海外代付判斷。對於進口海外代付,代付行為境外銀行。境外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代付的環節未發生資金跨境,境內進口商向境外代付行進行償還環節是整個業務流程中唯一一次資金跨境,應由境內進口商通過原始經辦行在償還境外代付行時,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間接申報,即根據基礎交易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代付產生的相應利息申報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 項下。對於出口海外代付,實質上屬於境內銀行為境內出口商提供擔保或仲介,從境外銀行獲得貸款性質的境外融資業務,整個業務流程中,資金三次跨境。境內出口商應在以下環節進行間接申報:境外銀行向境內出口商提供融資時,境內出口商應將該筆款項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境外貸款”項下;境內出口商從境外進口商收回貨款時,應按照該筆交易的實際性質申報在相應貿易項下;境內出口商向境外融資銀行償還代付款項時,應將該筆款項申報在“822020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境外貸款”項下,代付產生的相應利息申報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項下。
B.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應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境外貸款”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代付款項本金;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應分別申報在“822020 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境外貸款”和“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項下。
本案例為國際貨物買賣,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申報:①如果代付行(B 銀行)為境外銀行,境內進口商應在代付款項還款時,通過境內開證行(A 銀行)進行間接申報。境內進口商應區分實際交易性質,貨款應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其利息支出應申報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 項下。
②如果代付行(B 銀行)為境內銀行,當境內代付行(B 銀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 A 銀行(即原始經辦銀行)進行間接申報,境內代付行 B銀行應於對外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資訊通知原始經辦行(A 銀行)。原始經辦銀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情況,收到通知後,按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由客戶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申報在“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貨物貿易相應項下。代付款到期後,境內進口商歸還境內代付行代付款,由於該筆交易屬於國內交易,無需進行間接申報。
(11)境內某銀行根據境內企業的全球供應鏈融資需求,推出“跨境委託代理融易達”服務,業務流程如下:境內企業在對境外供應商存在應付貨款的前提下,根據境外供應商的委託向境內行代為提交融資申請資料,並向該行進行自身應付賬款確認。該行審核後向境內企業的境外供應商提供跨境融資,同時扣減境內企業的授信額度。融資到期日由境內企業將應付賬款直接還至境內銀行。此類融資行為產生的涉外收付款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境內行向境內進口企業的境外供應商提供應收貨款跨境融資,其性質為對境外供應商提供貸款,應由該行的總行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同時,銀行應通知企業進行間接申報,將貸款額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境外供應商所獲融資到期,境內企業將應付賬款直接歸還境內銀行,銀行扣除貸款本金和利息後無餘額時,則境內進口企業無需進行間接申報;有餘額時,需將剩餘款項匯給境外出口商時,則境內進口企業應進行間接申報,將餘額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境內行對境外供應商的債權消失,應由該行的總行進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
(12)信用證項下的付匯金額包含信用證項下貨款和開證申請人支付境外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利息,支付境外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利息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該筆遠期信用證利息應申報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資收益-存貸款利息”項下,交易附言可寫為:遠期信用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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