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贸易融资申报实例
另须强调的是,贸易融资业务涉及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相关管理规定,部分业务可能存在管理上的限制。案例仅就相关的间接申报原则进行说明,但能否开展相关业务仍遵从相关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A.国际贸易融资的申报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若最终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根据贸易性质将该笔资金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发生多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借贷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如借贷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B.国内贸易融资的申报原则
在国内贸易中,若发生跨境融资,则视为贷款。原则上,如借贷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为直接投资相应项下。
C.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假远期信用证等特殊贸易融资的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1)境内企业 Z 向境外出口计算机配件,收到境外银行 A 开立的信用证,寄单后经境外议付行 B 承兑,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境内收单行 C 联系境外银行 D(非开证行)为客户做了福费廷业务。随后境内银行 C 收到境外银行 D 清算的款项,该笔福费廷业务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福费廷业务又称买断或包买票据,是指银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该案例涉及的交易实质属于出口国际贸易,涉外收付款应申报为基础交易。在本案例中,境内银行 C 收到境外银行 D 汇来的清算款实际为境内企业 Z 出口计算机配件货款,故境内银行 C 收到该笔款项时应由境内出口企业 Z 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同时《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勾选“福费廷”,交易附言可写为:一般贸易(跨境福费廷收款)。
(2)境内 A 公司通过境内甲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从境外 B 公司进口货物。B 公司在境内乙银行开立境内非居民账户,乙银行与 B 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该票据,将款项存入 B 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境外 B 公司应如何申报?境内 A公司信用证到期付款时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 B 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收到境内乙银行买断票据的款项时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乙银行将买断的款项汇入 B 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时,视为境内进口商支付境内货款,境内乙银行应于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境内甲银行(开证行),境内甲银行收到通知后,按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境内 A 公司根据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跨境福费廷。
A 公司信用证到期付款时,收款人为境内乙银行,属于境内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3)境内 A 公司从境外 B 公司进口货物,B 公司在境内甲银行开有境内非居民账户,境内 A 公司通过境内乙银行开出受益人为 B 公司的远期信用证。甲银行对该笔交易做福费廷转卖,再转卖给境外丙银行。款项支付流程为:甲银行福费廷转卖给丙收到福费廷款项,解付到 B 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境内非居民账户;信用证到期,开证行乙银行将款项划给甲银行,甲银行再付款给丙银行。上述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甲银行福费廷转卖给丙银行,收到福费廷款项并解付到 B 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时,申报主体为 B 公司,交易对方为:境外丙银行,申报在“822030 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信用证到期,开证行乙银行将款项划给 B 公司的境内非居民账户的开户行甲银行时,开证行乙银行应通知境内 A 公司进行间接申报,交易对方为:B公司,交易编码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即根据进口货物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③甲银行收到开证行乙银行支付的信用证款项,并直接划给丙银行,均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4)境内 A 公司向境外 B 公司出口货物,B 公司通过境内非居民账户开户行境内甲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境内丙银行对该笔交易办理了福费廷业务后,又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境外 C 银行。信用证到期,B 公司通过在境内甲银行的境内非居民账户支付,请问上述款项该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丙银行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 C 银行,在收到 C 银行汇入的款项时,资金实质为出口货款,故境内 A 公司应进行间接申报,交易对方为:B 公司,交易编码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即根据进口货物的海关报关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②信用证到期,B 公司通过在境内甲银行开立的境内非居民账户向 C 银行支付时,B 公司应通过甲银行进行间接申报,交易对方为:C 银行,申报在“822030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5)广州 A 银行收到深圳 B 银行开立的以境内某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深圳保税区某进口企业,A 银行应该出口企业的要求为其办理了福费廷业务,A 银行将该福费廷业务转卖给境外 C 银行,A 银行收到 C银行汇入的款项并解付给该出口企业,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由于此处福费廷业务对应的贸易交易为国内贸易,当福费廷业务原始经办行境内卖出行(广州 A 银行)收到境外包买行(C 银行)汇来的扣除利息及费用后的融资款时,出口企业根据解付入账情况,应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境内开证行对境外包买行支付信用证款项时,资金发生跨境,付款企业应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822020 其他资本-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6)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所有的应收账款卖给境外专门从事应收账款管理业务的公司,由其统一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并支付一定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则该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也称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金融服务,通常采用双保理机制,即由两个保理商共同承担国际保理提供的服务内容。出口保理商(一般为国内的银行与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最高可达发票额 80-90%的融资以及销售账管理,而进口保理商(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保理公司)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和在核定额度下提供坏账担保。
该笔交易实质是境外提供金融保理业务而收取的费用,应申报在“226000 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但是应收账款卖出收入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
(7)境内企业 A 与境外银行签订应收账款买断合约,合约界定了无追索权买断的保理业务性质。境外银行(保理商银行)买断后,将款项扣除融资费用和利息后划入 A 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A 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后,按照应收账款买断协议立即将回收款支付给境外银行。上述款项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 A 企业收到境外保理商银行汇入的款项时,应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申报。
②境内 A 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后,如货款先解付入境内A企业账户又支付给境外保理商银行,则 A 企业应将其视作应收应付款项,将收入和支出均申报在“822990 其他投资-负债-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货款未解付入境内 A 企业账户就直接支付给境外保理商银行,则A 企业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8)境内某食品公司和 X 国客户签订了出口食品合同后,当地 A 银行为其提供了 500 万元人民币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产品,期限 175 天。A 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将 500 万人民币划入该食品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当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产品到期后,该食品公司归还产品本金和利息,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是指以境内分行作为发起行,海外机构作为融资性风险参与行,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境内分行,境内分行再转让给海外机构后,海外机构直接为出口商提供非买断型融资,境内分行承担第二性保付责任。该产品是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
该公司收到的 A 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时,应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偿还境外银行融资本息时,应分别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和“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该食品公司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货款时,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9)境内某进口商与境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时,约定采用即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付款,后因进口商资金紧张,进出口双方协商后,进口商在境内银行办理了进口远期信用证即付业务,即境内银行开出进口远期信用证后,若出口商有即期付款的需求,境内银行可以委托境外代理行,通过贴现的方式完成即期付款,因贴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远期信用证到期日,进口商偿还海外代理行的本金以及支付因贴现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进口远期信用证即付业务,其中进口开证行不在进口远期信用证上进行即期付款的备注,而是通过出口商追加即期付款申请的方式办理进口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业务,若出口商不提出即期付款申请,远期信用证将按期正常履约。
本案例中,远期信用证到期后,进口商偿还境外代理行(付款行)的本金,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对方为国外出口商;偿还因贴现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是贴现应付利息,应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偿还境外 XX 付款行贴现利息。
(10)境内某进口商与国外某客户签订进口原料协议,在境内 A 银行开立了即期信用证后,境内 A 银行与 B 银行签订协议,当信用证到期付款时,由B银行代境内 A 银行付款。融资到期后,境内 A 银行偿还 B 银行代付本金及利息,该笔业务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海外代付业务是一种与国际结算紧密联系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具体做法是:境外行(中资银行海外分行)与国内行(内地分行或其他银行同业)签属融资协议,当国内行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的应付款项到期时,由海外分行代国内行付款;融资到期后,国内行将融资本金和利息偿还海外分行。海外代付业务中首先应根据融资企业与境内行、境外代付行三者之间的关系,判断应该进行间接申报还是直接申报。若代付业务中,境内行以自身名义进行融资,则境内行确认为对代付行的拆入资金,应由境内行进行直接申报;若代付业务中境内行仅提供担保或仅发挥居间作用,则应由融资企业进行间接申报。实际操作中,银行监管部门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因此可理解为,对于银行纳入表内核算的代付业务,应进行直接申报,对于银行纳入表外核算的代付业务,应进行间接申报。
对于代付业务,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分别处理如下:A.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具体区分进口海外代付和出口海外代付判断。对于进口海外代付,代付行为境外银行。境外代付行向境外出口商代付的环节未发生资金跨境,境内进口商向境外代付行进行偿还环节是整个业务流程中唯一一次资金跨境,应由境内进口商通过原始经办行在偿还境外代付行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即根据基础交易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代付产生的相应利息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 项下。对于出口海外代付,实质上属于境内银行为境内出口商提供担保或中介,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性质的境外融资业务,整个业务流程中,资金三次跨境。境内出口商应在以下环节进行间接申报:境外银行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时,境内出口商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境内出口商从境外进口商收回货款时,应按照该笔交易的实际性质申报在相应贸易项下;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融资银行偿还代付款项时,应将该笔款项申报在“822020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代付产生的相应利息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B.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代付款项本金;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分别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和“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本案例为国际货物买卖,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申报:①如果代付行(B 银行)为境外银行,境内进口商应在代付款项还款时,通过境内开证行(A 银行)进行间接申报。境内进口商应区分实际交易性质,货款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其利息支出应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 项下。
②如果代付行(B 银行)为境内银行,当境内代付行(B 银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 A 银行(即原始经办银行)进行间接申报,境内代付行 B银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A 银行)。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收到通知后,按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代付款到期后,境内进口商归还境内代付行代付款,由于该笔交易属于国内交易,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11)境内某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的全球供应链融资需求,推出“跨境委托代理融易达”服务,业务流程如下: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供应商存在应付货款的前提下,根据境外供应商的委托向境内行代为提交融资申请资料,并向该行进行自身应付账款确认。该行审核后向境内企业的境外供应商提供跨境融资,同时扣减境内企业的授信额度。融资到期日由境内企业将应付账款直接还至境内银行。此类融资行为产生的涉外收付款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内行向境内进口企业的境外供应商提供应收货款跨境融资,其性质为对境外供应商提供贷款,应由该行的总行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同时,银行应通知企业进行间接申报,将贷款额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境外供应商所获融资到期,境内企业将应付账款直接归还境内银行,银行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无余额时,则境内进口企业无需进行间接申报;有余额时,需将剩余款项汇给境外出口商时,则境内进口企业应进行间接申报,将余额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境内行对境外供应商的债权消失,应由该行的总行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12)信用证项下的付汇金额包含信用证项下货款和开证申请人支付境外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利息,支付境外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利息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笔远期信用证利息应申报在“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远期信用证利息。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