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PR規則下在歐盟進行營銷——托管人的職責
在歐盟營銷規則下,關於托管服務的壹個常見初步問題是,基金是否必須指定托管人。
在德國和丹麥等某些歐盟國家,根據NPPR規則,AIFMD要求指定托管人的規定是“加金”的,即比其他國家更為嚴格。如果基金在這些國家之壹註冊營銷並接納了德國或丹麥的投資者,發起人必須確保已指定托管人,以符合AIFMD的規定提供托管服務。
什麽是托管服務?
指定托管人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托管服務可以分為四個要素:
現金監控——AIFMD第21.7條
托管人需要監控基金內的現金流動,包括投資者的資金流入、對投資的付款以及隨後返還給投資者的資金。
金融工具托管——AIFMD第21.8(a)條
在NPPR規則下在歐盟進行營銷——托管人的職責
自由可轉讓的流動資產,通常是上市證券,必須由托管人在托管賬戶中持有。
其他資產的保管——AIFMD第21.8(b)條
非流動資產,通常包括除上市證券以外的任何資產,必須由托管人登記。托管人負責維護這些資產的記錄並驗證基金的所有權。這些資產可能包括私募股權投資、信用工具、實物資產和衍生品。
壹般監督——AIFMD第21.9條
AIFMD還規定了托管人的其他監督職責,例如監控認購和贖回,以及進行凈資產值計算。
其他要求
如果根據德國和丹麥的NPPR營銷制度需要指定托管人,AIFM需要指定壹個或多個托管人/保管人來履行AIFMD第21.7至21.9條規定的義務。
這些托管人或保管人必須持有開展托管和保管服務的專業許可證,並需要向德國和丹麥監管機構確認他們在履行這些義務。
在德國或丹麥的NPPR制度下,指定托管人的管轄權沒有規定,這為發起人從其他司法管轄區指定托管人以滿足AIFMD要求提供了壹定的靈活性。
我們如何提供幫助?
我們的團隊目前正與Paul Hastings合作,協助處理進入歐盟和英國的營銷查詢。Paul Hastings的合夥人Zach Milloy可協助註冊要求。
我們可以提供(a)托管服務和(b)持續的監管報告要求,即附錄IV報告。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