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PR规则下在欧盟进行营销——托管人的职责
在欧盟营销规则下,关于托管服务的一个常见初步问题是,基金是否必须指定托管人。
在德国和丹麦等某些欧盟国家,根据NPPR规则,AIFMD要求指定托管人的规定是“加金”的,即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如果基金在这些国家之一注册营销并接纳了德国或丹麦的投资者,发起人必须确保已指定托管人,以符合AIFMD的规定提供托管服务。
什么是托管服务?
指定托管人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托管服务可以分为四个要素:
现金监控——AIFMD第21.7条
托管人需要监控基金内的现金流动,包括投资者的资金流入、对投资的付款以及随后返还给投资者的资金。
金融工具托管——AIFMD第21.8(a)条
自由可转让的流动资产,通常是上市证券,必须由托管人在托管账户中持有。
其他资产的保管——AIFMD第21.8(b)条
非流动资产,通常包括除上市证券以外的任何资产,必须由托管人登记。托管人负责维护这些资产的记录并验证基金的所有权。这些资产可能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信用工具、实物资产和衍生品。
一般监督——AIFMD第21.9条
AIFMD还规定了托管人的其他监督职责,例如监控认购和赎回,以及进行净资产值计算。
其他要求
如果根据德国和丹麦的NPPR营销制度需要指定托管人,AIFM需要指定一个或多个托管人/保管人来履行AIFMD第21.7至21.9条规定的义务。
这些托管人或保管人必须持有开展托管和保管服务的专业许可证,并需要向德国和丹麦监管机构确认他们在履行这些义务。
在德国或丹麦的NPPR制度下,指定托管人的管辖权没有规定,这为发起人从其他司法管辖区指定托管人以满足AIFMD要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的团队目前正与Paul Hastings合作,协助处理进入欧盟和英国的营销查询。Paul Hastings的合伙人Zach Milloy可协助注册要求。
我们可以提供(a)托管服务和(b)持续的监管报告要求,即附录IV报告。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