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外債”的定義
02 舉借外債需辦理的登記手續——外匯登記、發改委登記
03 到銀行開立外債帳戶
04 外債額度
05 資金用途
近期,有外資客戶諮詢舉借外債的事宜,故梳理了本篇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指引,供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時參考:
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售匯等資訊。
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不論金額及期限),均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外債合同簽約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可預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在資本项目資訊系統中預錄入外債簽約資訊。
② 外債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條款影本,合同為外文的應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
外債合同必備條款:當事人各方、幣種、金額、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適用法律。
生效要件: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
③ 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影本、營業執照影本等材料。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還應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影本。
外匯登記辦結後,主管外匯管理局會出具加蓋資本项目業務印章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外債登記證明文件。
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額、債權人等,債務人(即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應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手續。
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舉借中長期(1年期(不含)以上)外債的情形。
應當在借用外債前(指:企業在行使外債資金提取權利(商業貸款首次提款)之前)取得《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
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申請外債審核登記、報告有關資訊等;不適宜使用前述網路系統的事項,企業可以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發改委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審核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審核登記申請,出具不予審核登記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審核登記的理由。
發改委登記手續辦結後,由發改委出具《審核登記證明》,該證明的有效期為自出具之日起1年。
③ 需要對《審核登記證明》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① 企業應當在借用每筆外債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向審核登記機關報送借用外債資訊,包括企業主要經營指標和外債借用情況等;
② 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應的外債借用情況;
③ 企業應於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向發改委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況、本息兌付情況和計畫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
外商投資企業可開立用於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帳戶”,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於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帳戶”。
①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投資總額與其註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
②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可借用外債額度等於外方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問答(第一期)》,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本政策問答發佈後(發佈日期:2017年05月27日)第一次辦理外債簽約備案(登記)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書面備案報告,明確其在過渡期內(期限為1年,自2017年01月12日起算)選擇的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如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應同時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數據。跨境融資管理模式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注:目前一年過渡期已經過去,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外債登記前事先諮詢主管外匯管理局,確認可選擇的外債額度模式,採取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外債額度模式。
4.2特殊外商投資企業(*限於未選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的情況下)
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餘額與中長期外債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成本的6倍。
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報表,計算出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淨資產的10倍(B),然後將(B-A)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餘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
① 對2007年6月1日以後(含)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予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② 對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可在原“投注差”範圍內按相關規定舉借外債;增資後“投注差”小於其增資前“投注差”的,以增資後“投注差”為准。
③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项目資本金未達到项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債,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准。
以下含有外國投資的境內機構,除另有規定外,其舉借外債參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規定辦理:(1)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境內企業;(2)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相等的外商投資企業;(3)外國投資者比例不低於25%,但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具體為:
原則上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重點用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產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
專業領域:股權投融資、股權架構設計、股權激勵、港股上市、
社會職務:擔任浙江省並購聯合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微軟-雲暨移動技術孵化計畫·蕭山人工智慧創新中心創業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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