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外债”的定义 02 举借外债需办理的登记手续——外汇登记、发改委登记 03 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04 外债额度 05 资金用途 近期,有外资客户咨询举借外债的事宜,故梳理了本篇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指引,供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时参考: 01 “外债”的定义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02 举借外债需办理的登记手续 ——外汇登记、发改委登记 2.1外汇登记 (1) 外汇登记含义 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2) 适用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不论金额及期限),均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3) 登记义务人 应由债务人(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4) 登记时限及登记方式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5) 主管外汇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 (6) 办理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注: 外债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 生效要件: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③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④ 其他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7) 外汇登记办结凭证 外汇登记办结后,主管外汇管理局会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8) 其他 ①变更登记 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债务人(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②注销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2发改委登记 (1) 适用情形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借中长期(1年期(不含)以上)外债的情形。 (2) 办理时限 应当在借用外债前(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商业贷款首次提款)之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3) 办理义务人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4) 办理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前述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5) 审核期限 发改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6) 办结凭证 发改委登记手续办结后,由发改委出具《审核登记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1年。 (7) 其他 · 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① 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②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③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 需向发改委进行实时报送 ①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 ② 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③ 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03 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04 外债额度 4.1普通外商投资企业 (1) 模式一:“投注差”管理模式 ①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②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 模式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7日)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期限为1年,自2017年01月12日起算)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注:目前一年过渡期已经过去,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前事先咨询主管外汇管理局,确认可选择的外债额度模式,采取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外债额度模式。 4.2特殊外商投资企业(*限于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情况下) (1)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2)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① 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② 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③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4) 其他 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05 资金用途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具体为: 5.1短期外债 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5.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本文作者 冯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5700077514(微信同号) 毕业院校: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 专业领域:股权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港股上市、 并购重组(含境内及跨境并购重组)、常年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担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萧山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创业导师
目录 01 “外债”的定义 02 举借外债需办理的登记手续——外汇登记、发改委登记 03 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04 外债额度 05 资金用途 近期,有外资客户咨询举借外债的事宜,故梳理了本篇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指引,供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时参考: 01 “外债”的定义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02 举借外债需办理的登记手续 ——外汇登记、发改委登记 2.1外汇登记 (1) 外汇登记含义 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2) 适用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不论金额及期限),均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3) 登记义务人 应由债务人(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 (4) 登记时限及登记方式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可预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预录入外债签约信息。 (5) 主管外汇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局。 (6) 办理外汇登记所需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注: 外债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 生效要件: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③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④ 其他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 (7) 外汇登记办结凭证 外汇登记办结后,主管外汇管理局会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8) 其他 ①变更登记 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债务人(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②注销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2发改委登记 (1) 适用情形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借中长期(1年期(不含)以上)外债的情形。 (2) 办理时限 应当在借用外债前(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商业贷款首次提款)之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3) 办理义务人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4) 办理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申请外债审核登记、报告有关信息等;不适宜使用前述网络系统的事项,企业可以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5) 审核期限 发改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6) 办结凭证 发改委登记手续办结后,由发改委出具《审核登记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1年。 (7) 其他 · 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① 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②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③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 需向发改委进行实时报送 ①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 ② 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③ 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向发改委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03 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04 外债额度 4.1普通外商投资企业 (1) 模式一:“投注差”管理模式 ①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②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2) 模式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答(第一期)》,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7日)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期限为1年,自2017年01月12日起算)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注:目前一年过渡期已经过去,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前事先咨询主管外汇管理局,确认可选择的外债额度模式,采取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外债额度模式。 4.2特殊外商投资企业(*限于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情况下) (1) 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倍。 (2)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3)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① 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② 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③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4) 其他 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05 资金用途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具体为: 5.1短期外债 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5.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本文作者 冯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5700077514(微信同号) 毕业院校: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 专业领域:股权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港股上市、 并购重组(含境内及跨境并购重组)、常年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担任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萧山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创业导师 外商投资企业 外债审核登记 借用外债 外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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