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突破!武威市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幣業務成功落地
近日,交通銀行武威分行為某外貿企業成功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離岸貿易業務,實現了武威市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幣業務“零”突破。
根據《自律機制展業規範》定義,離岸轉手買賣是指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後向另一非居民轉售同一貨物,而貨物未進出我國關境。客戶准入門檻為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 類的企業。
業務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 10 號);
2.《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髮〔2009〕212 號印發);
3.《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1〕145 號);
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23 號);
5.《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資訊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 號);
6.《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13〕168 號);
7.《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 > 的指導意見》(銀髮〔2014〕168 號);
8.《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 < 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 > 的通知》(銀髮〔2017〕126 號);
9.《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髮〔2018〕3 號);
10.《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髮〔2020〕330 號 );
11.《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操作和資訊報送指南》(中國金融出版社 2018 年 9 月出版);
12. 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
業務提報審核材料
1. 付款(電匯)
(1)《跨境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2)《境外匯款申請書》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3)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
(4)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 /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為境內倉單轉賣,還需提供進 / 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5)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後支)。
2. 付款(托收及信用證)
(1)《跨境人民幣結算付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2)《對外付款 / 承兌通知書》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3)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 / 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 提供,如為境內倉單轉賣,還需提供海關簽發的進 / 出境備案清 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4)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後支)。
3. 收款(電匯)
(1)《跨境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收款指令;
(2)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
(3)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 /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為境內倉單轉賣, 還需提供進 / 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4)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後收)(其中先支方式為電匯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 / 承兌通知書》)。
4. 收款(托收及信用證)
(1)《跨境人民幣結算收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訊報送要求的電子收款指令;
(2)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發票、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 /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 如為境內倉單轉賣,還需提供進 / 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 原件(如有));
(3)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後收)(其中先支方式為電匯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 / 承兌通知書》)。
5. 其他要求
銀行根據業務實際和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如認為上述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仍不足以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可要求企業提交其他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憑證或單據。
如遇特殊貿易形式,商業銀行還可根據物權及運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所審單據,確保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如在油品貿易中如使用無提單放貨保函(LOI)的,應在審核 LOI 原件的同時,還應在貿易週期完成前補審正本提單等單據。
銀行審核及操作要點
1. 銀行應嚴格落實“展業三原則”,對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做好真實性審核,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辦理收支結算。對無法按上述規定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在確認其真實、合法後可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自業務辦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告。銀行和企業 在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幣結算辦理過程中,應依法履行有關國際收支申報和反洗錢、反逃稅、反恐融資等義務。各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RCPMIS系統)報送相關業務資訊。
2. 銀行應落實離岸轉手買賣收支偏離度管理。對於同一貨物項下收支差額超過 20%(不含)的,或者收支間隔日期超過 90天(或 合理週期)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應通過審核涉及客戶的交易主體資訊、業務辦理歷史數據等方式加強審核該業務的合理性,必要時可暫停為相關企業辦理離岸轉手收支業務,並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彙報。
3. 單據審核上,重點關注合同是否存在著條款過於簡單化的現象、合同是否存在著與實際經濟背景相衝突的情況,如合同規定的成交價格和公開市場上公允成交價格存在顯著偏差等、上下游貿易合同是否存在著自相矛盾的情況,如貨物數量規定不一致、運輸路線無法銜接等、合同雙方的簽字筆跡是否存在問題等情況。
商品名稱、數量應一致;相應出口商、進口商應為離岸轉手買賣中轉商;出口金額應大於進口金額。若對應進出口合同發票有異常情況的,如進出合同內容非常簡單、格式基本一致、交易各方地址相近、貨物在同一港口往返進出等,須要求進一步提供能證明交易真實合理的材料。銀行應採取有效手段,通過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網站、倉儲公司及利用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搭建的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等大數據平臺的多種管道核實離岸轉手買賣貿易涉及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 倉單的真實性、一致性以及是否違規重複使用。同時銀行應注意審核物權憑證背書的連續性。銀行在辦理收付款業務後,應在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 倉單等單據正本上簽注收付款日、金額等資訊後複印留存。
風險提示
1. 密切關注企業可持續經營狀況。結合企業在本行業務辦理情況,對存在短時間內業務增長過快、與註冊資金嚴重偏離、收支時間間隔過長、利潤過高或負利潤等異常現象的企業,應予以重點監測。銀行應關注是否為新成立或是近期轉型從事離岸轉手買賣的企業,是否存在規避註冊地監管而遷移離岸轉手賣買業務的行為。
2. 密切關注企業交易對手及交易記錄。對收支差額明顯不合理、過於頻繁交易的企業作重點監測,銀行可通過現場核實等方式加強真實性審核。對於關聯企業間辦理離岸轉手買賣的,應注意防範關聯企業間無貿易背景、涉嫌洗錢的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等行為。
3. 密切關注有關行業風險。對於有色金屬、高價值電子產品、貴金屬、大宗商品等貨物的離岸轉手買賣,銀行可建立國際商品價格跟蹤機制,瞭解企業的業務變化是否與國際市場變化相符。
不定期走訪企業,瞭解企業的經營場地、人員數量等資訊,分析企業的業務規模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通過行業協會、企業財務報表等管道瞭解企業的出口是否有辦理過貿易融資。
來源:交通銀行武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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