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突破!武威市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业务成功落地
近日,交通银行武威分行为某外贸企业成功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离岸贸易业务,实现了武威市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业务“零”突破。
根据《自律机制展业规范》定义,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客户准入门槛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的企业。
业务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 10 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 号印发);
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 号);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 号);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 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 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 号);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 的通知》(银发〔2017〕126 号);
9.《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 号);
10.《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 );
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8 年 9 月出版);
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业务提报审核材料
1. 付款(电汇)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2)《境外汇款申请书》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3)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
(4)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 /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如为境内仓单转卖,还需提供进 / 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原件(如有));
(5)对应的收款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2. 付款(托收及信用证)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2)《对外付款 / 承兑通知书》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付款指令;
(3)托收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他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 / 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 提供,如为境内仓单转卖,还需提供海关签发的进 / 出境备案清 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原件(如有));
(4)对应的收款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
3. 收款(电汇)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收款指令;
(2)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及对应发票;
(3)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 /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如为境内仓单转卖, 还需提供进 / 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原件(如有));
(4)对应的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先支后收)(其中先支方式为电汇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托收及信用证支出的,《对外付款 / 承兑通知书》)。
4. 收款(托收及信用证)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的电子收款指令;
(2)托收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他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货物项下买、卖合同、发票、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提单转卖方式时提供)或其他运输单据 /仓单正本原件(仓单转卖方式时提供, 如为境内仓单转卖,还需提供进 / 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 原件(如有));
(3)对应的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先支后收)(其中先支方式为电汇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托收及信用证支出的,《对外付款 / 承兑通知书》)。
5. 其他要求
银行根据业务实际和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如认为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仍不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可要求企业提交其它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凭证或单据。
如遇特殊贸易形式,商业银行还可根据物权及运输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所审单据,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在油品贸易中如使用无提单放货保函(LOI)的,应在审核 LOI 原件的同时,还应在贸易周期完成前补审正本提单等单据。
银行审核及操作要点
1. 银行应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对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好真实性审核,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银行和企业 在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结算办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国际收支申报和反洗钱、反逃税、反恐融资等义务。各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2. 银行应落实离岸转手买卖收支偏离度管理。对于同一货物项下收支差额超过 20%(不含)的,或者收支间隔日期超过 90天(或 合理周期)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应通过审核涉及客户的交易主体信息、业务办理历史数据等方式加强审核该业务的合理性,必要时可暂停为相关企业办理离岸转手收支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汇报。
3. 单据审核上,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存在着条款过于简单化的现象、合同是否存在着与实际经济背景相冲突的情况,如合同规定的成交价格和公开市场上公允成交价格存在显著偏差等、上下游贸易合同是否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如货物数量规定不一致、运输路线无法衔接等、合同双方的签字笔迹是否存在问题等情况。
商品名称、数量应一致;相应出口商、进口商应为离岸转手买卖中转商;出口金额应大于进口金额。若对应进出口合同发票有异常情况的,如进出合同内容非常简单、格式基本一致、交易各方地址相近、货物在同一港口往返进出等,须要求进一步提供能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银行应采取有效手段,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仓储公司及利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搭建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平台的多种渠道核实离岸转手买卖贸易涉及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 仓单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是否违规重复使用。同时银行应注意审核物权凭证背书的连续性。银行在办理收付款业务后,应在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 仓单等单据正本上签注收付款日、金额等信息后复印留存。
风险提示
1. 密切关注企业可持续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在本行业务办理情况,对存在短时间内业务增长过快、与注册资金严重偏离、收支时间间隔过长、利润过高或负利润等异常现象的企业,应予以重点监测。银行应关注是否为新成立或是近期转型从事离岸转手买卖的企业,是否存在规避注册地监管而迁移离岸转手卖买业务的行为。
2. 密切关注企业交易对手及交易记录。对收支差额明显不合理、过于频繁交易的企业作重点监测,银行可通过现场核实等方式加强真实性审核。对于关联企业间办理离岸转手买卖的,应注意防范关联企业间无贸易背景、涉嫌洗钱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等行为。
3. 密切关注有关行业风险。对于有色金属、高价值电子产品、贵金属、大宗商品等货物的离岸转手买卖,银行可建立国际商品价格跟踪机制,了解企业的业务变化是否与国际市场变化相符。
不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场地、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企业的业务规模与经营能力是否匹配;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财务报表等渠道了解企业的出口是否有办理过贸易融资。
来源:交通银行武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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