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操作指引(2024)【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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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上海律协
3.2.3.2. 调查方法
3.2.3.2.1. 文件调查
文件调查系专利尽职调查常规方法。在获取目标公司相应的文件资料后,应核查比对资料,并通过相关检索系统予以匹配核实,确保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文件调查的核心就是核实真实性。
一般对于专利基本内容的调查就是调取专利登记簿副本或批量法律状态,基本上就满足了调查目的。
3.2.3.2.2. 人员调查
人员的调查的重点还是放在上述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能涉及权属纠纷以及商业秘密纠纷的可能性展开调查。
对于一些难以从文件调查中获取的信息,可以与目标公司各层级、各职能人员特别是涉及技术的研发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过程中存在访谈人员中做出不实陈述或说明,要将人员调查结果与其他资料进行相互印证。如有可能,建议要求访谈人员提供证明材料,或者签署保证书等文件,以确保调查内容真实可信。
3.2.3.2.3. 专利检索
对于同族专利的调查,需要进行专利检索才能调查清楚,一般可以通过wipo等途径确定是否有同族专利,同时通过同族专利所在国网站进行进一步确定同族专利的相关情况,如果没有网站的,需要委托该国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索获知。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利新创性检索。
3.2.4. 专利运用的调查
3.2.4.1. 调查内容
专利运用主要是指专利的实施(产业化)、或专利价值的实现。专利运用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专利运用的主体、方式、时间、范围、价值等。
3.2.4.1.2. 自我实施
调查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专利,有利于了解专利技术的实用性、成熟度、产业化及价值情况,主要调查的内容包括:
1、专利的实施方式:
(1)制造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制作出具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某一项权利要求之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或者制作出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将产品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专利产品,使专利产品的功能得以应用。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有偿转移给产品购买者的行为。销售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5)进口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从境外越过国境运入境内的行为。将专利产品进口到保税区内,视为进口专利产品。
(6)使用专利方法:为生产经营目的实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法技术方案的行为。
(7)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将该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属于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专利的实施范围
(1)时间范围:专利着手准备实施、开始实施的时间,是否已经结束实施、以及实施结束的时间。专利着手准备实施的时间,是专利先用抗辩权的基础,因此调查专利实施时也应一并予以调查。
(2)权利范围:实施的具体专利权利要求。
(3)地域范围:实施专利的地域。
3、实施效果
调查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的成品率或良品率等,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等。
3.2.4.1.3. 专利转让
对专利转让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尤其注意调查转让的是专利权,或者是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权;
(2)转让主体:调查签署合同的主体,转让方是否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
(3)转让时间:调查合同签署的时间、专利登记部门登记公告时间。专利转让未经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专利转让不生效;
(4)专利权利负担:如转让的专利是否被设定质押、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专利如被设定权利负担的,未经质权人或者保全单位同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办理专利权属变更登记;
(5)转让主体对转让专利的公司内部规定:调查转让方转让专利、受让方受让专利是否符合各自公司章程规定、内部决策程序;尤其注意转让主体的章程中,规定专利转让有特别决策机构的,如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应一并审查是否有相应决议。
(6)专利涉外转让的,应事先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2.4.1.4. 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专利许可费也是专利侵权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专利许可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许可标的情况:许可的是专利权,或者是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权;
(2)许可主体:调查签署合同的主体,尤其调查许可方应为专利权人或者为有权再许可的许可方;
(3)许可的方式:调查许可的方式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者普通许可,或是按照专利法规定声明的开放许可;
(4)许可的时间、尤其是许可期限届满后专利产品的处理方式:调查许可的起讫时间,以及许可期限届满时专利产品、库存、未销售专利产品的处置方式;许可期限届满后的售后服务是否允许被许可方制造使用包含专利技术的零部件、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处及其他专用于专利许可技术使用的工具的处置。
(5)许可的实施范围:调查许可实施专利的地域范围,许可的专利权利要求。专利许可合同通常限制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专利实施,以避免专利产品跨境实施流通影响专利权人在境外的专利运用收益。
(6)许可主体许可符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尤其是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权利被严格限制,应调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管理规定;
(7)许可合同的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许可合同未经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许可专利的权利负担:如许可的专利是否被设定质押、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专利如被设定权利负担的,专利有被拍卖变卖的风险,在专利许可期限内专利权人可能失去专利权。
3.2.4.1.5. 专利质押
专利权利人对专利权设定专利质押权利负担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专利权人有失去专利权风险,专利被许可方使用专利的权利也有一定风险。
对专利质押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质的专利;
(2)专利出质的主体:质权人、出质人、债务人;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等情况;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
(5)专利质押担保的范围;
(6)向专利行政部门出质登记的有关信息,如出质登记时间、登记的担保起讫时间等。
3.2.4.1.6. 专利保险
专利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与专利相关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对专利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有利于了解专利相关风险的保障情况,也利于了解专利权利人对专利利用情况。
对专利保险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专利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3.2.4.1.7. 专利出资入股
专利出资入股,是近年来专利运用的常用方式。对专利出资入股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资的专利信息情况,尤其注意出资的是已授权专利、还是尚未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权);是以专利(申请)权权属出资、还是以专利许可权出资。如以专利许可权出资,应注意许可的方式。并注意调查在专利出资前,是否已经存在专利许可以及许可的方式及期限范围。
(2)专利出资作价入股的相关主体:受资公司、专利出资人、非专利出资人、发明人。因发明人原因容易导致专利权属纠纷,应注意对发明人从原单位离职的时间、在原单位工作任务、与原单位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调查,避免出资专利被认为是发明人执行原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等从而认定属原单位所有。
(3)专利出资主体出资专利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4)出资专利的价值评估:尤其注意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情况,以及评估方法是否合理、评估所依据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
(5)出资金额:注意专利出资的金额是否超出专利评估价值。
(6)出资专利的交付:专利权属出资的,是否已办理权属转移至目标公司;对于专利许可权出资的,是否向专利主管行政机关办理许可合同备案。
(7)专利出资公司的税务申报情况;
(8)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资专利及股东的规定;
(9)目标公司向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的备案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0)目标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的申报。
3.2.4.1.8. 专利标准化
专利标准化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标准专利及权利人、标准专利权利人的声明;
(2)使用专利的标准名称、施行时间;
(3)使用专利的标准效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4)使用专利的标准施行范围: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用。
3.2.4.2. 调查方法
3.2.4.2.1. 文件调查
受托方应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认真核查、对比相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进行深入分析,以充分挖掘文件资料背后隐藏的真实信息。一般来说,主要调取以下文件资料:
1、调查当事方的合同,如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出资协议
2、调查当事方提供的声明,如专利权利人在专利标准化制订过程中的声明
3、调取公司章程及要求的文件资料,如调取专利权利人公司章程,查看专利处置程序合法性;如专利运用主体的公司章程对专利运营有特殊程序规定,调取规定所需的文件资料;作价出资入股中,如调取受资公司章程,查看专利出资程序合法性。
4、调取出资作价评估报告有关文件,如调取评估公司有关资质文件,调取评估公司评估报告,调取专利出资人或其他主体为评估作价提供的声明及资料。
5、调取专利实施文件,如调取实施专利的产品的照片、图片,调取实施专利方法的有关文件。
3.2.4.2.2. 人员调查
受托方应对资料提供者的有权限人员进行调查,以确认所获取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调查合同、声明、章程、评估文件、专利实施文件提供方的负责人或有权限的经办人,核实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调查上述资料提供方的负责人或有权限的经办人,核实上述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3、调查专利实施主体的负责人或有权限的经办人,对其实施专利的产品、方法产品进行核实;
4、调查上述人员的其他陈述说明。
3.2.4.2.3. 专利检索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官网,可以检索如下信息:专利相关文本(申请文本、授权文本、审查文档)、专利转让登记情况、专利许可备案情况、专利质押备案情况、专利权转移登记情况、专利法律信息。
3.2.4.2.4. 其它方法
还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调查,例如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专利出资登记公示信息;通过现场调查实施产品,并与专利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使用了专利技术方案;通过现场调查产品工艺或流程,并与专利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使用了专利技术方案。
3.2.5. 专利保护的调查
专利保护的调查是创业投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其调查内容涉及:专利保护范围,法律状态稳定性,重要产品自由实施调查(FTO),保护应对机制,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行政查处,专利无效,假冒专利,专利权属状况等;其调查方法涉及文件调查、人员调查、专利检索和其它方法。
3.2.5.1. 调查内容
3.2.5.1.1. 专利保护范围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英文为“tort”,而专利侵权行为的英文却用“infringement”。“tort”指“伤害”,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infringe”的本意是“进入边界”“落入圈子”,其法律含义是行为落入权利客体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即专利保护范围是用法律语言划定的“圈子”。下面将从以下几点来理解这个“圈子”: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64条第1款)。如果只“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容易出现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过于严格遵循授权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忽略该发明创造真正为公众带来了什么贡献,而且会导致对专利撰写要求过高,不利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初衷。而如果更偏重于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又容易导致公众难以理解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边界。可见,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要避免走极端,既不应当机械化地由权利要求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确定;也不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仅起指导作用,其实际保护范围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还需遵守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调查中首先要重点调查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含有非必要技术特征。因为一旦独立权利要求中含有非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他人只要其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带有该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专利侵权,从而他人可轻松绕过该专利,导致该专利的价值大大降低。
其次,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调查也不容忽视。虽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涵盖了从属权利要求,但是由于专利可能历经复审、无效等程序,其权利要求很可能出现变动。由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大,其被无效、修改的可能性也大。一旦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由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只允许来自权利要求书而非说明书,因此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太少,或者对保护范围限缩的过小,都会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重要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比如,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制备A化合物的方法是以B化合物为起始物经过加成反应、关环反应和氯化反应得到A化合物。从属权利要求2的其中一个附加技术特征将反应溶剂限定为甲醇。但实际上反应溶剂还可以为乙醇、丁醇、丁二醇等醇类。当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时,如果修改到只保护从属权利要求2,那么反应溶剂为其他醇类的技术方案就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可见,专利中设定恰当的从属权利要求非常必要。专利保护调查需要调查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多少,以及是否逐渐展开并有层级的涵盖每一个发明点。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64条第2款)。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调查中要重点调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明确的设计要点。形状、图案和色彩是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当外观设计产品本身是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时,其产品的形状是最能体现产品类型的要素。即使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相同的图案和色彩,只要产品的形状有明显不同(不包括仅仅是产品大小的不同),就不会产生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而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综上所述,创业投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调查,需要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专利保护范围的调查中关注要点有较大区别。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重要专利的侵权判定上要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参与给出专业意见和处理方案,避免专利保护范围界定不准确带来不利影响。
3.2.5.1.2. 法律状态稳定性
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是专利价值体现的两个重要方面,要尽量做到两者兼顾。当研发成果面临专利驳回、复审、无效、诉讼、交易、投融资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都需要重点考量。调查目标公司专利的稳定性可以从以下六方面来进行:
第一,调查是否存在专利组合。一般而言,专利组合的稳定性高于单个专利。调查的方向是:主要成果、核心技术是否形成专利组合,既有基础专利或核心专利,又有一定数量的外围专利;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从诉讼角度考虑,按不同策略设计专利组合,是否达到侵权证据易于获得,侵权认定清晰,增加竞争对手无效涉案专利的难度的程度。
第二,调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维持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当专利权评价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专利有效时,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往往出现逆转,由专利权评价报告前的低于发明,转变为高于发明。因为在无效这样的实用新型时,不能像发明那样采取过多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结合与启示来评价创造性。
第三、调查是否存在合理的保护范围及权利要求间的梯度设置是否恰当。专利保护范围并不是越大越好,因为过大的保护范围很容易找到现有技术从而破坏创造性或新颖性。所以需要在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设定出合理而稳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同时,由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只可以通过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明显错误的修正来修改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从说明书里添加技术特征、技术方案到权利要求书。因此除独立权利要求外,其他权利要求的设置也非常重要,权利要求的设定应体现出保护范围恰当的梯度递减,应把重要的发明点一一设置到各权利要求中去。
第四、调查专利权权属是否存在瑕疵。专利权权属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是否合法拥有某项专利权。专利权可以通过外购、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后续改进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不论是哪种取得方式,都需要事前明确权属关系、进程中记录好过程文件、事后保留好权属证据。例如,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的归属。如果是由研发部门自行研发,则需要关注发明人的身份,同时做好研发过程的记载,以便于充分证明专利权的合理归属,避免出现职务发明的权属争议。如涉及专利权转让,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第五、调查专利是否进入复审或无效程序,专利是否经历过无效而继续维持有效或部分有效。专利复审、无效是对专利稳定性的重要考验。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组成人员基本上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或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般以三或五人组成合议组的形式进行审查。因此,一般通过复审取得专利权,或承受住无效宣告而依然维持有效的专利,其稳定性较高。
第六、调查专利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自由技术、是否被在先公开。比如调查授权专利是否做过专利无效检索报告,是否显示无效风险小。专利无效检索报告是针对某一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检索能够破坏其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或非专利类文献的检索分析。其作用是: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采取维权行为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诉讼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从而彻底击退对手的专利侵权诉讼攻击。
专利保护范围与专利稳定性是专利价值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缺一不可,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企业专利管理必须重视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稳定性。
3.2.5.1.3. 重要产品自由实施(FTO)
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FTO)的调查首要是看企业的重要产品或核心技术是否出具有FTO报告。FTO报告是针对相关技术在特定地域内的全面的、较为准确的分析专利侵权风险的报告,具有商业、技术和法律三重价值。在实施人对相关技术进行自由实施前通过FTO分析先行调查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应对措施,从而有效规避专利侵权诉讼风险,控制和降低商业交易风险,更好地实现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商业价值。
第一,关注企业在产品出海、技术转让、投融资并购、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等时期是否有对重要产品或核心技术进行FTO分析。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如果FTO报告显示专利侵权风险高,那么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的设定会发生大幅变动,甚至交易中断,以保护交易方的利益。在上市过程中,FTO分析可用于应对竞争对手提起的诉讼,避免因为专利纠纷导致企业IPO受阻。拟IPO企业在上市审核阶段被竞争对手起诉主营业务产品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事件非常频繁。尤其对于在科创板IPO进程中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更是直接影响审核机构对企业的科创属性、持续经营能力等诸多指标的判断。因此,提前对拟IPO企业的专利侵权风险开展分析,针对性地制定专利侵权风险的防控策略至关重要。
第二,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的调查还要看出具FTO报告的是否为业界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如果FTO报告来自企业内部专利工程师,由于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往往会导致其出具的FTO报告的可信度下降。
第三,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的调查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出具的FTO报告的价值。FTO报告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和检索策略等是影响FTO报告价值的重要因素。显然一份国内范围内的FTO报告无法适用于欧美市场;单一的、粗略的或限定过多缺乏扩展的检索策略无法做到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专利数据。
第四,需关注FTO报告是否包含如下环节和流程,以及各环节是否做到位:研究标的(产品/技术)背景资料,拆解分析标的;结合FTO目的,梳理标的主要风险点,在自由实施的地域范围内确定检索策略;专利数据采集;专利分析;权属尽职调查;专利侵权法律风险分析(包括潜在的风险)。
下面以某仿制药项目FTO尽职调查为例说明FTO的主要环节和流程。该案例是投资机构在对某药企的核心仿制药项目进行投资前委托第三方律所进行的FTO分析,用于评估投资风险。该FTO尽职调查分为七个阶段:
阶段一:首先,了解委托方需求,仿制药产品调研(目前项目开展情况调研,主要竞争对手调研);其次,了解产品的主要活性物质(API)及生产工艺和原研药背景;然后,确定以API为首要分析要素的战略并确定排查范围(地域)。
阶段二:先从API中提炼关键词进行专利检索,再初筛出已授权或在审中的中国专利申请以及待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近800件。
阶段三:通过分析专利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筛选出需要详细排查的专利申请约150件(包括API或衍生物、组合物、制备工艺、提纯工艺、分析方法等);再进一步筛选出有较高侵权风险的专利。
阶段四:对上述已授权的重要专利进行解读;再排查或提示规避设计或建议无效宣告。
阶段五:对尚未授权的PENDING专利申请的潜在专利侵权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再分析授权前景与预期授权范围,提示潜在侵权风险并提示规避设计或建议提公众意见。
阶段六(FTO的延伸):首先,主要竞争对手专利策略分析(9家竞争对手,保守性还是进攻性策略分析);其次,标的产品涉及领域的专利布局初步分析,为客户后续专利布局提供全局性建议;然后,对标的产品的同类竞品的专利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阶段七(撰写FTO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分析标的说明、专利检索范围、结论分析、应对措施及建议、附件说明。
经过以上七个阶段而最终形成的FTO报告,相对全面、准确地梳理、分析、总结了相关仿制药在国内的专利侵权风险,为投资人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该仿制药的投资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第五、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的调查还需要调查企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FTO或扩展FTO,以及关注有潜在风险的未授权专利申请(即PENDING专利申请)后续的法律状态和审查过程。
由于受范围、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件FTO报告都不可能100%保证调查绝对完整,绝对准确无误。一项产品或技术上存在大量的技术特征(技术点),如果每个技术点都一一排查,那么FTO工作量和成本太高,因此不可能穷尽所有技术点的排查,这是FTO的范围局限性。有些专利申请由于尚未公开,故在检索时无法查到,当FTO完成后,产品上市,这些专利才公开,从而有可能发生产品/技术刚好落在这些刚公开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发生侵权行为,这是FTO的时间局限性。因此,FTO报告只能是一个相对准确的报告,而非绝对准确的报告。即使因FTO报告的局限没有发现某个潜在风险,导致重要产品不幸卷入专利侵权纠纷,该FTO报告依然可以作为非故意侵权的证据来避免惩罚性赔偿,这是FTO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
第六、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的调查还体现在当FTO分析出专利侵权风险后,企业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的应对措施有:对于涉嫌侵权的已授权专利,企业是否采取规避设计避开雷区,是否着手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是否寻找到抗辩证据比如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先用权抗辩证据等;对于涉嫌侵权的PENDING专利申请,企业是否未雨绸缪地做好规避设计,是否通过提公众意见的方式影响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企业是否与在先专利权人就专利转让、许可(交叉许可)或建立专利联盟等进行协商;企业是否采用等待专利权保护期期满后再实施该技术/产品的策略;企业是否投保侵权类专利保险(例如,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或者彻底放弃实施该技术。
第七,对重要产品自由实施的调查还需要看是否对主要竞争对手做出过竞品分析。除了通过FTO分析以全面了解相关技术专利侵权风险的方式外,还可以在了解目标公司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专利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开展竞品分析,从而点对点地、快速地了解专利侵权风险。竞品分析包括目标公司(特别是重要产品)是否有侵害竞争对手专利权的可能性,或者分析竞争对手产品是否有侵害目标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
3.2.5.1.4. 保护应对机制
专利保护应对机制的调查需要考察企业是否有专利保护应对机制以及具有哪些专利保护应对机制。专利保护应对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应对专利保护全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而建立的反应机制,主要有激励、惩处机制,风险识别、评估、处置机制,实施、许可、转让机制,以及纠纷化解机制。
企业应当结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构建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从而有利于产生更多更好的技术成果,是获得专利权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于泄密,以及错过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等行为,企业可以给予相应惩戒和处罚。
风险识别、评估、处置机制指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分析,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以及重要节点上进行FTO,及时发现、分析、规避风险,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对于开拓性技术成果布局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形成保护体系完善的专利组合,防止竞争对手规避。对于新进入的技术领域,尽管已经存在基础专利,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改进获得外围专利,增加谈判筹码,争取获得“交叉许可”。因此根据不同产品的市场情况,预期前景,制定不同的实施策略,形成相应的实施、许可、转让机制,确定是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还是进行专利转让。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地区市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企业利益。
纠纷化解机制应当有利于企业及时、稳妥化解专利纠纷。当涉及专利纠纷时,救济手段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专利无效宣告和谈判协商。企业可提前制定发生纠纷时组成纠纷化解小组的成员构成,职责分工,从而实现在纠纷发生时能及时反馈、从容应对。
3.2.5.1.5.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调查需要考察企业是否涉足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专利侵权方,具体涉及哪些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所处阶段,诉讼结果及相关影响。专利权最为基本的作用是保护发明创造,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专利侵权诉讼调查是了解企业专利保护、运营状态的重要环节,对企业投融资、技术转让、上市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在企业科创板上市方面,专利侵权诉讼除了会导致客户流失、销售额大幅下降外,其主要影响来自于专利侵权诉讼可能构成重大诉讼,使企业不具备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科创板IPO中的专利侵权纠纷往往索赔金额巨大,企业一旦应对不力导致败诉,不仅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还需要支付巨额的损害赔偿金,从而可能对企业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安翰科技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被诉专利侵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其说明“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就体现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是否可能导致企业不具备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考量。
科创板上市审核期间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因此被迫暂缓或调整上市计划的案例非常多。例如,赛特新材在IPO受理前遭遇松下电器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而被终止IPO,虽然在加强内控后成功登陆科创板,但期间经历了专利无效、与松下电器达成和解等事件,使得IPO上市时间被延后。苏州敏芯在IPO问询阶段收到歌尔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经过多轮问询层层深入后得以带诉上市。晶丰明源在IPO进程中遭受杭州矽力杰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隔日,上市委以公告发布后出现涉诉事件为由,取消审议晶丰明源发行上市申请。贵州白山云在IPO进程中收到网宿科技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于应对不力,上市问询14个月后终止。上海拓璞于IPO上市前遭遇了迪菲厄(DufieuxSAS)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折戟科创板。成都纵横在IPO进程中被雄安远度起诉其专利侵权,后面诉讼双方展开无效鏖战,成都纵横及时、稳妥应对,专利侵权诉讼虽对IPO带来了一定影响,但最终顺利过会。从这些案例可见,专利侵权诉讼无疑是企业科创板上市的拦路虎,科创企业在着手IPO上市前一定要对自身重要产品/核心技术专利侵权风险有所了解,做好积极应对准备。
在调查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当画出时间轴,标记上重要的时间节点。专利侵权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其时间周期较长,而且被诉侵权人往往会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使得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交织在一起。同时,对于无效宣告决定,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进一步拉长了相关专利纠纷的战线。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调查时要厘清各个争议焦点,从而得到真实、可靠的诉讼结果和相关影响。
单个专利侵权诉讼的调查还涉及对涉案专利法律信息的调查,侵权行为的调查,以及赔偿数额的调查。涉案专利的法律信息主要通过《专利登记簿副本》确定,包含当前申请人(专利权人)信息,法律状态(有效/无效),专利权或部分专利权是否被宣告无效,专利权的转移等信息。侵权行为的确定在于被诉人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比如,权利用尽,在先使用,临时过境,科学研究,行政审批)。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符合惩罚性赔偿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3.2.5.1.6. 专利行政查处
对于专利侵权与被侵权问题,我国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并行的专利保护制度。所谓司法保护,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方式,专利侵权诉讼处理结果权威,但是周期长;行政保护,主要为专利行政查处的方式,专利行政查处程序简便、处理快捷、运作高效、执法成本与费用也相对较低,近些年采用专利行政查处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占有较大比例。
故,在进行专利保护的调查时除了考察专利侵权诉讼外,还需要考察企业是否存在专利行政查处的情形,具体行政查处的事宜,相关结果及带来的影响。
专利行政查处,通常为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专利侵权的案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由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在当地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开。当然,专利行政查处的处理决定书并非终局性结果,涉嫌专利侵权案件的任一方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创业投资人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时,需要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涉及专利行政查处的情形,是作为专利行政查处案件的请求人抑或被请求人,行政查处涉及的具体案件,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形。
3.2.5.1.7. 专利无效
专利保护的调查需要对目标企业专利无效情况进行调查。专利无效的调查内容涉及专利是否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无效理由、证据的梳理,无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梳理,无效目的等。
专利被全部或部分无效表明专利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动,需要重新评价该专利的价值、地位。由于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予受理。因此,有必要对每次专利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进行收集和梳理。通过对无效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梳理可以更好的了解竞争对手和其法律服务团队,虽然不排除有一些无效宣告请求是借用他人名义发起的。对无效目的的调查分析,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和解。现实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作为抗辩理由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因此其无效目的最主要是避免侵权诉讼败诉。尤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因专利侵权诉讼往往是阻止上市的重要手段,而提起涉诉专利无效请求则为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浙江科惠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惠医疗”)专注于骨科植入材料研发与生产,其科创板IPO于2020年9月29日被受理。2021年1月6日,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博医疗”)以科惠医疗侵犯其六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对科惠医疗提起诉讼。科惠医疗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大博医疗用来起诉的上述六件专利被专利局全部认定为无效,大博医疗不得不撤回起诉,此次大博医疗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未对科惠医疗的IPO进程造成影响。
当然也有些专利并没有涉及侵权诉讼,也被请求无效,其目的可能在于竞争对手为产品自由实施扫平专利障碍。
此外,在对专利无效进行尽调时还要注意确认无效决定是否生效,即后续是否针对该无效决定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的进展如何。
3.2.5.1.8. 假冒专利
对假冒专利的调查首先要了解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常见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针对假冒专利的调查,一方面是根据专利技术的申请号、专利名称等,仔细检索其法律状态,核实其权利保护范围,以确定该专利是否为假冒专利;另一方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冒专利后,会公开假冒专利的案件,创业投资人在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形时,也可以在目标公司主要市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假冒专利的公开情况。
3.2.5.1.9. 专利权属状况
专利权属状况是专利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以不同方式取得的专利在专利权属调查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先,对于目标公司是通过自主研发相关技术取得专利权的,须调查目标公
司专利权是否存在非职务发明方面的争议。鉴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职务发明制度有很大的差异,要根据特定地区的专利法来审核目标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是否拥有专利权,重点审查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发明归属是否有相关的书面约定,以及该书面约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重要人员流动要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企业员工在离职1年内申请与在职时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及时进行专利权属的确认。
在科创板IPO进程中,专利权属状况是否明晰,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为审核机构关注的重点。例如,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敏芯股份”)在科创板IPO进程中,审核机构在历次问询中都对其职务发明相关的专利纠纷表示了关切。
其次,对于目标公司是通过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相关技术及改进方案等并对其进行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的,需要调查
(1)专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专利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涉及委托发明、合作发明,有无共有人等;
(3)专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4)专利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
(5)是否有相关协议约定专利归属等。
对于拟科创板IPO上市的企业,合作研发协议中明确约定研发成果的归属,
也是审核机构重点审核关注的内容,如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集芯”)在科创板IPO进程中,两度被审核机构提及有关技术合作开发纠纷的事项。在第一次问询文件中,审核机构要求英集芯结合《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签署时间、背景、主要内容、实际研发成果、归属约定及交付情况等,论证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第二次问询文件中,审核机构又要求英集芯补充披露了相关协议的具体情况,案件的最新进展等。
再次,对于目标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专利,则需要注意审查该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相同专利权人另外将其专利合法的转让给他人,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有效的受让同一专利。而且,为了确定目标公司合法有效地受让特定专利权,创业投资人应该确认在目标公司受让该专利权之前,专利权人并未将同一专利权合法转让给他人,且目标公司受让的所有专利都是以书面方式,且已向专利部门登记,从而避免目标公司专利受让不生效的情形存在。
最后,对于目标公司是通过许可获得专利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专利进行许可或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专利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专利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被许可的专利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被许可的专利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专利的许可费用;
(7)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8)专利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3.2.5.2. 调查方法
基于专利保护涉及面广,单一的调查方式难以获得理想的结果,需要从多个维度、不同层面依次展开调查,如下将着重从文件、人员、专利检索三个方面一一展开。
3.2.5.2.1. 文件调查
一、文件清单
1、专利权人或发明人提供的产品研发历程及研发记录
2、企业与核心研发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密措施等相关文件
4、研发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
5、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6、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及中间文件
7、涉案专利的《复审决定书》及中间文件
8、涉诉专利或涉诉专利产品的裁判文书及中间文件
9、涉案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及中间文件
10、假冒专利裁决书及中间文件
11、专利代理机构或检索机构出具的FTO分析报告
12、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协议、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转让协议
如上文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搜集全部,也可只搜集部分。如,目标企业仅有发明专利,不存在实用新型专利和/或外观设计专利时,则不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又如,目标企业获得授权的专利未经历复审程序、无效程序、诉讼程序、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程序、假冒专利行政裁决程序时,则无需出具相应的文件。针对FTO分析报告,包括产品从立项到上市前做过的一系列分析报告。
二、利用相关文件展开调查
1、调查产品研发历程及研发记录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伴随着技术的革新及产品的更新换代。一件专利技术的实施可能依赖于其他背景技术,可能存在配套技术,甚至在此基础上还存在改进技术。通过调查产品研发历程及研发记录,了解该项专利技术与其他技术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产品研发历程了解目标企业的技术脉络。
产品研发历程清楚地反映了目标企业的产品从无到有的过程。通过了解产品研发历程,明确一项专利技术是否依赖于背景技术,如果该项专利技术是在其他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称为“背景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获得的,那么在实施该项专利时,可能需要背景技术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消除法律上的侵权障碍,显然该项专利的价值受到极大的限制。若创业投资人考虑购买该项专利技术,则需进一步调查该背景技术是否也为该项专利的权利人,考虑一并受让该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
此外,通过了解产品研发历程,还需明确专利权人对该项专利技术是否进行了技术改进。如果专利权人对该项专利技术作了诸多改进,又申请了独立的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那么在创业投资时,就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防止专利权人以这些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来压制创业投资人。在专利权人披露这些改进技术的基本信息后,此时,创业投资人应进一步评估改进技术是否值得购买,如果不购买,缺乏改进技术是否会导致产品的制造无法达到最佳效果。
另外,通过了解产品研发历程,还需明确该项专利技术是否存在配套技术。某一件专利或者技术秘密,既不是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也不是目标专利的改进技术,但仍然可能是协助目标专利发挥最佳效果的配套技术。如果这些配套技术不能一并取得,将显著降低目标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如果该项专利技术存在配套技术,创业投资人应进一步调查该配套技术是否属于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可考虑一并受让该背景技术或者签署价格合理的永久许可协议。
其次,根据产品研发历程了解目标企业的技术实力。
如果专利权人具有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不仅可以持续改进专利,使专利产品一直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且可以有序开展专利产业化的工作,使纸上的专利技术落实到现实的生产经营中。
2、调查核心研发人员与本企业及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
研发人员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若研发人员存在技术泄密,很可能使得本企业长期的投入付诸东流。而核心研发人员出现人员流动,很可能对本企业的研发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带来毁灭性打击。
通过调查核心研发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预估目标专利稳定性及侵权的风险。调查核心研发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了解是否存在保密条款及泄密后法律责任如何分配,预估核心研发人员泄密的可能性及对目标专利稳定性的影响。另外,竞业协议可有效阻止核心研发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快速进入竞争对手企业,防止专利侵权的产生,将核心研发人员的流动对本企业研发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通过调查核心研发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协议,预估目标专利技术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风险。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具有保密性。核心研发人员在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的情形下,在较短时间内进入本企业,存在核心研发人员将在原单位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可能,可能侵犯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影响到目标专利技术的自由实施。
3、调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密措施等相关文件
企业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以避免研发成果泄露给竞争对手。企业的研发成果可以考虑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企业内部出现泄密,一方面,原技术秘密不再具有秘密性;另一方面,技术泄密将可能使得专利技术丧失新颖性、创造性,专利能否获得授权将成为未知数,即使获得授权,专利的稳定性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通过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保密措施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否完善,预估目标专利稳定性的强弱及在未来出现侵权风险的大小。
4、调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即获得授权。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发明专利,专利的稳定性较弱,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大。若目标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创业投资人应要求专利权人提交目标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通过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分析,了解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是否满足授权的实质性要件。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目标专利不满足授权的实质要件,该目标专利在将来面临着被无效的风险。
5、调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及中间文件
通过调查涉案专利无效程序的中间文件,了解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人,涉案专利所处状态,无效程序中争议焦点,预告被无效的可能性。而通过《无效宣告决定书》,可以直观了解涉案专利为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若涉案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稳定性较高,但不排除未来被无效的可能;若涉案专利为部分无效,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较小,不利于创业投资人在未来实施及占有市场份额;若涉案专利为全部无效,则该专利自始无效,成为现有技术。当然,全部无效的专利可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但该专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弱,存在维持全部无效的可能。
6、调查涉案专利的《复审决定书》及中间文件
通过调查涉案专利复审程序的中间文件,了解涉案专利所处状态,预估专利被驳回或授权的可能性。而通过涉案专利的《复审决定书》,可以直观了解涉案专利为授权或被驳回状态。被驳回的专利,一旦公开,成为现有技术,进入公有领域。若经过复审程序,涉案专利被授权,该专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好。
另外,通过分析《复审决定书》,了解涉案专利是否存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形,是否放弃过部分技术方案,了解授权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7、调查涉诉专利或涉诉专利产品的裁判文书及中间文件
对于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可能存在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也可能存在第三人指控专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抑或存在其他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已经获得的专利权。
通过调查涉诉专利或涉诉专利产品的裁判文书及中间文件,辨别涉诉的类型,是存在专利权属争议、专利产品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在先权利的情形,抑或是他人产品侵犯我方专利权。
另外,通过调查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文书,确定诉讼人和被诉讼人情况,查阅争议双方提交的文件,实时掌握诉讼进行阶段和诉讼结果。
8、调查涉案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假冒专利裁决书及中间文件
通过调查涉案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假冒专利裁决书,了解是否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假冒专利的情形。另外,通过对各类裁判文书、行政裁决书展开调查,了解目标企业存在专利纠纷的情况。
9、调查专利代理机构或检索机构出具的FTO分析报告
专利权是一种阻止别人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自由任意使用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拥有某项技术的专利权,不代表其能自由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该技术,其技术仍有可能落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
通过调查FTO分析报告,了解目标企业正在研发或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中国专利权,是否侵犯他人的外国专利权;如果存在侵权风险能否进行规避设计,如何规避专利侵权风险地域和风险市场,如何发起导致他人专利无效的申请或诉讼,如何防范他人宣告目标企业专利无效。
10、调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协议、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转让协议
若目标企业针对某项专利技术并非独立自主研发,而是采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许可或者专利转让的方式,则需要针对专利权的权属情况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第一、针对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方式
目标企业通过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需要对委托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权利归属相关条款或者协议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如下:
(1)专利权归属情况,是双方或多方共有,还是一方享有;
(2)其他共有人是否实际使用;
(3)共有人有无使用限制,如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业务存在限制条款;
(4)是否存在收益分配协议或者类似条款;
(5)有无二次开发约定;
(6)是否限制许可第三方使用;
(7)合作或受托主体名称/姓名,如为自然人,需进一步调查其任职单位及职务,其任职单位是否知悉并认可相关情况,是否出具书面文件等。
第二、针对专利许可方式
目标企业通过许可获得专利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时,需要围绕专利许可协议进行如下内容的调查:
(1)专利进行许可或者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专利许可或者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专利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者被许可的专利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者被许可的专利是否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
(6)专利的许可费用;
(7)专利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第三、针对专利转让方式
目标企业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专利权的,则需要针对专利转让协议审查如下内容:
(1)专利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专利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3)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
(4)所转让的专利是否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
(5)是否存在终止/限制专利转让的条款。
3.2.5.2.2. 人员调查
人员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目标专利技术是否可能存在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是否存在替代技术,该技术是否为成熟的专利技术,该技术在所在行业的垄断程度,该技术的实施成本问题等情形。
首先,了解核心研发人员的工作经历。
通过调查核心研发人员的工作经历,了解其与原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的情况,预估专利技术是否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是否对专利技术的自由实施产生影响。调查核心研发人员加入目标企业的时间是否在一年内,在该一年内目标企业有没有将该核心研发人员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其次,通过与核心研发人员沟通,了解目标专利技术是否为成熟的技术,是否存在替代技术。
专利可能不是成熟的科技成果,不能满足产业化的需要。有的专利技术仅仅是一个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从技术方案到产品制造往往相距甚远,如果再到大规模生产,距离就更远了,中间还要经过一系列工业性的开发实验等。因此,创业投资人应当评估专利技术是否具有成熟性,是否可以直接或比较容易进行市场应用。
在确定目标专利技术为成熟的技术后,还需进一步调查该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替代技术。替代技术的出现,会影响到目标专利技术的市场份额,甚至会完全替代目标专利技术。若出现此情形,目标专利的价值微乎其微,是否对该目标专利进行投资需要重新考虑。
再次,通过与发明人沟通,了解发明人是否支持专利的实施。
表明上看,发明人似乎与专利的交易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不然。因为没有发明人的技术支持,有些专利即使买回来也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克服一些技术问题。因此,如果发明人积极参与专利的交易,支持专利的实施,对于后续专利利用意义重大。
3.2.5.2.3. 专利检索
1、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进行专利检索。
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510/index.html)可检索到目标专利及其他已公开的专利。检查分析目标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从而评估专利是否可能获得授权,或者在将来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另外,调查分析申请文件是否存在瑕疵,比如保护范围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保护范围过大,可能落入现有技术范畴,很容易被无效;保护范围过小,影响到该技术在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并且,保护范围过小,易于被回避,专利价值较小。
通过检索己方专利,对比竞争对手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己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或检索竞争对手专利,对比己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竞争对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预估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
2、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检索审查信息。
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https://tysf.cponline.cnipa.gov.cn/am/#/user/login)可检索到与目标专利相关的审查信息,检查目标专利所处法律状态,专利法律状态的审查主要包括:专利在申请、公告、授权、复审、无效等各环节中的相关情况;专利有效状态、剩余保护期限、缴费情况等;目标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经过修改,专利权人是否放弃过部分技术方案,专利权人是否对保护范围做过限缩性解释等,以确定目标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
3、通过国知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进行目标专利稳定性及自由实施度的分析。
通过国知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http://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conventional Search)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判断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问题,影响到专利的稳定性。另外,目标专利技术的实施是否侵犯在先的他人专利,从而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自由实施。
4、通过其他国家的专利局官网进行涉外专利的检索。
通过美国专利局官网(https://ppubs.uspto.gov/pubwebapp/static/pages/landing.html)、欧洲专利局官网(https://www.epo.org)、日本专利局官网(https://www.jpo.go.jp/)、韩国专利局官网(eng.kipris.or.kr/enghome/main.jsp)等进行涉外专利的检索,调查目标专利是否存在同族专利,同族专利所处状态,相关专利是否在目标市场有效,调查专利组合有关情况。
5、通过复审、无效审查信息查询目标专利复审、无效所处阶段。
通过复审、无效审查信息系统(cpquery.cnipa.gov.cn)查询目标专利在复审、无效程序所处状态,预估被授权、驳回或被无效的可能性。
3.2.5.2.4. 其他方法
1、根据专利权人的官网,了解专利权人的技术能力,能否实现专利的产业化。
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查询验证专利权人与专利相关的涉诉情况。
3、通过地方法院诉讼服务网,如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www.hshfy.sh.cn/)等调查专利权人的涉诉情况。
4、通过其他社会查询平台,如天眼查等调查专利权人的其他涉诉情况。
3.2.6. 专利管理的调查
为了维护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有效性,避免专利失效或无法有效对抗他人的侵害,需要确认目标公司已经对其专利进行适当的管理和保护,包括对专利期限进行监控,按时缴纳专利费用,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了奖励和/或支付了报酬,以及专利标识是否规范,专利档案是否齐全等。
调查的方法一般包括对相关文件的调查,对负责人员的调查、专利检索等方法。
3.2.6.1. 调查内容
3.2.6.1.1. 专利期限的监控和费用的缴纳
管理专利期限监控和专利费用缴纳的目的是使得需要维持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权得以维护。
在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存在期限,专利类型不同,专利期限也不同。有效地对专利期限进行监控,及时地完成专利费用的缴纳,才能保证专利申请正常进行,专利权维持有效。
以中国为例,专利制度将专利分为三个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这整个周期中,不同类型的专利有各类期限需要监控,有各类专利费用需要缴纳。
中国发明专利
中国发明专利一般经过申请、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阶段,授权时间可能需要2-3年,然后是长达20年的年费阶段。
中国发明专利在其生命周期中需要监控的期限有:
申请阶段:一般监控专利申请的提交时间和费用的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对于初次申请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需要监控的期限是需要在专利技术公开之前及时地递交专利申请,以避免专利丧失新颖性。这需要和公司其他部门协调好时间。
对于初次申请在国外,即基于国外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则需要注意监控是否在有效的优先权期限内递交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在中国递交的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需要在国外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内完成专利申请递交。
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则需要在国外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完成专利申请的递交,并完成专利费用的缴纳。
除了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递交后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书,需要按照通知书,监控缴费期限,并及时、足额地缴纳专利费用以维持专利申请有效。申请阶段的缴费一般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如果有优先权,还需要按照优先权的数量足额及时地缴费。
初审阶段: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此时需要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即发文日起15天加两个月,进行监控,并及时完成补正。
公布阶段:经过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相关要求的,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专利申请文件将公布,专利申请将获得临时保护。
审查阶段: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三年内,申请人需要对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并缴纳专利实质审查的费用。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主动修改的期限,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或者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审查阶段,申请人将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是审查意见发文日起15天加上4个月,对于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是审查意见发文日起15天加上2个月。及时监控这些期限,并按时完成答复工作,以便能保证专利申请的正常进行。
授权阶段:专利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可能收到授权通知书或者驳回通知书。
授权通知书通常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一起收到,这时候需要监控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的期限,并在期限前完成专利授权费用,包括印花税和当年年费的缴纳。
如果收到的是驳回通知,那么在驳回通知发文日起的15天加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选择提出复审请求,并缴纳复审费用。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复审,那么该专利申请就到此结束了。
这个阶段还有分案申请的期限,即在驳回通知或者授权通知发文日起15天加2个月内,可以就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也可以不提出分案申请。
年费阶段: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如果需要维持专利有效,则需要监控每年的年费缴纳期限,并按时完成年费的缴纳。
以上是中国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和年费阶段的主要需要监控的期限和需要缴纳的费用。
对于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还可能进入复审程序和/或无效程序。
复审程序:对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选择进行复审,专利申请进入复审程序。在复审阶段会收到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及无效审理部发出的复审通知书,需要按照答复期限进行期限的监控。
无效程序:对于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被他人提出无效,进入无效程序,那么还需要监控无效程序中收到的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以及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监控参加口头审理的期限等。
以上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各个阶段或程序中,所涉及缴纳的费用的具体名称和金额,可以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同样的,如果需要核实专利费用缴纳的状态,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记录,以确认专利费用是否被及时缴纳。
中国实用新型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与中国发明专利相比,不需要经过公布阶段和审查阶段,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可以参考上述中国发明专利除了公布阶段和审查阶段之外其他阶段和程序中期限的监控以及费用的缴纳事项。
中国境外的专利由于各国/地区专利法律制度和条约的不同,和我国专利制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果被调查的公司有境外专利的,则境外专利的期限监控和费用缴纳的管理,需要根据各国/地区的制度来进行。在此暂不展开。
因此,在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对专利期限进行了有效的专利期限监控和费用缴纳时,可以针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
3.2.6.1.2.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报酬
为了鼓励职务发明创造,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该制度与目标公司创新机制,运营成本,专利实施,委托研发等问题密切相关,近年来也有不少企业遇到了这方面的纠纷。
有必要调查目标公司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的管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中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报酬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整个章节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具有向发明人和设计人支付奖励和报酬的义务,也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以及无约定之下支付奖金和报酬的期限、方式以及数量。
因此,在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报酬问题进行调查时,调查内容可以包括:
其一、目标公司是否针对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已有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
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发明创造的完成地,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对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报酬。对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其二、如果已经有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则核查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如果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则调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性。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取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但是仍然需要考虑约定的奖酬数额的合理性。
其三,如果已经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有奖励和报酬制度,则核查该制度在目标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例如目标公司在支付奖励和报酬时是否准时、足额,是否合规,是否规范地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有相应的记录。
其四、对于存在专利转让的情形,调查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获得了报酬。
鉴于转让与许可的类似性,应当参考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对专利许可时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确定规则来确定专利转让时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其五、对于存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需要明确的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对于劳务派遣的员工,也应当给与奖励报酬。
其六,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合规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则需要调查目标公司专利是否授权、是否实施,并调查公司专利涉及到的奖励和报酬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以及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无约定之下支付法定奖励和报酬的期限、方式和金额,以评估风险。
3.2.6.1.3. 专利标识是否规范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专利标识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专利权人选择在其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则需要按照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来进行。部门规章《专利标识标注方法》对专利标识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印发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等来进一步细化该问题。
我们在对目标公司的专利标识进行调查时,可以调查以下内容:
其一、如果有专利标识,那么标注是否规范
标注专利标识,专利申请标记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针对某一产品,在国外提交专利申请或者获得授权,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照前述要求如实标明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其二、专利标注主体是否适格
合规的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合规的专利申请标记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申请标记标注权的被许可人。标注行为主体不享有所标注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标注权的,无论标注的专利标识或者专利申请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注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3.2.6.1.4. 专利档案是否齐全
专利档案是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各个环节具体活动真实记录,是专利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历史记录和法律凭证。
在调查的过程中,可以核查以下专利档案的保存情况:
其一、专利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专利权之前的发明创新方案,技术构思,策划,研究课题立项,试验数据、申请前的查新、技术交底材料等文件资料。
其二、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申请文件,意见陈述,申请文件修改,代理委托书,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各类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专利权维持、撤销、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
其三、专利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无形资产评估以及各类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
其四、专利保护维权事务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围绕专利发生的纠纷、诉讼、申诉、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其五、专利宏观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专利的规划发展、市场竞争、战略定位、宏观分析和专利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宣传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2.6.2. 调查方法
专利管理的调查方法可以基本分为文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
3.2.6.2.1. 文件调查
文件调查主要是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专利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一一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上一节专利管理调查内容中涉及到的文件或资料。
3.2.6.2.2. 人员调查
人员调查一般涉及到实地调查,即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访问和查看,对专利相关人员和高管层进行一些问询,到目标公司的研发中心、实验室、设计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等进行实地的访谈。
其一、向法律人员展开调查,可以确定专利管理相关的各项合同的情况,包括许可合同,职务发明权属的合同等。
其二、向财务人员展开调查,可以确认专利管理相关的财务报表的情况,专利实施的创收的情况,实际奖酬发放的情况和方式。
其三、向人事人员展开调查,可以确认专利管理相关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同情况,奖酬制度或约定的情况,目标公司专利管理人员职责,文件管理人员职责、专利文件标识负责人员的情况。
其四、向目标公司高层展开调查,可以确认目标公司专利管理的理念和重点。
其五、向研发人员展开调查,了解技术开发过程,申请过程、授权过程、实施阶段、学科阶段中的专利管理情况。
3.2.6.2.3. 其他调查
专利检索。专利相关的许多信息都可以通过专利检索来获得。
各国专利局一般都有专利检索系统,提供专利的基本信息,法律状态,专利文本,以及专利审查过程的文件和信息,费用缴纳情况等。
还有多种商业软件提供更加精细化和便利化的检索分析服务。
3.2.7. 形成专利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3.2.7.1. 关于专利尽职调查报告
在整理以及审阅尽职调查资料同时,律师就可以陆续开展尽职调查报告的工作。专利尽职调查报告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具体要求为:
a)专利尽职调查报告应尽可能还原、展示重大事实;b)专利尽职调查报告应涵盖必要假设前提,行文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c)引用相关文件或者信息应说明来源。
专利尽职调查报告包括的内容有:前言、释义、正文。
其中前言应写明委托方、调查目的或用途、报告的结构以及假设等内容。
释义是对相关名称进行定义或者解释。
正文则是对专利尽职调查的事项逐一展开说明,必要或需要情况下给出专利法律意见。
3.2.7.2. 关于专利法律意见
专利尽职调查报告在必要或需要情况下要给出专利法律意见,专利法律意见一方面要对目标公司的专利现状进行说明,另一方面,也要对可能目标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阐述,给出规避的意见。
3.3. 商标篇
3.3.1. 引言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工具。在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权利转让、许可等事项中,针对商标权的尽职调查是排除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3.3.1.1. 商标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包括专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旨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只能在经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注册商标行使标记、使用、许可、转让、续展等权利。
禁止权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商标权人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此外,商标权人或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还有权禁止他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等行为。由于商标禁止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容易导致禁止权的滥用,从而对商标的合理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正常的商标秩序。因此,需要对商标禁止权进行必要限制,例如明确禁止权的适用范围、限制禁止权的行使方式、建立商标评审制度等,以确保商标禁止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权人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通常在市场上拥有更高的认可度和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目的是防止公众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该商标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3.3.1.2. 商标权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商标权尽职调查是指在进行商标权利移转或涉及企业兼并收购等商业活动前,对目标企业所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商标的商业价值在于其长期使用中所获得的市场美誉度和高度识别性,因此商标权尽职调查既需要体现一般知识产权的权属合法合规等要点,更需要调查有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满足商标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在商标权尽职调查中,调查人员基于委托方提出的特定商事需求,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进行全面的调查及梳理,向委托方提出调查意见以及法律建议,最终形成专业性的尽职调查报告。
商标权尽职调查主要涉及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商标权权属状况、法律状态、运营情况、法律风险情况等方面,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收集目标企业商标清单。对目标企业拥有的商标进行收集和整理,该清单应包括商标编号、商标名称、商标类别、注册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日期、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信息,同时应详细记录商标的转让情况、许可情况等。
核查商标权权属状况。针对目标企业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需对其商标证书,变更、续展等情况,结合“中国商标网”进行核实。如果目标企业的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被核准注册,则应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费缴纳凭证、申请过程中的官方批复文件等内容。如果目标企业已经实际使用未提交注册的商标,则应审查商标实际使用主体等内容。
核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注册商标的类别是否包含了主营业务,对供应商必要的商标使用是否有许可和管理监控;商标权是否发生过转让,有无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性许可等情况;商标权是否有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负担。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调查商标权合法性。对商标权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包括检查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商标存在冲突,是否存在与商标权相关的潜在纠纷或诉讼情况等。
评估商标权价值。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竞争对手等因素。对目标企业商标是否仍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被弱化或称为核准注册类别通用名称的风险等内容进行审查。
3.3.2. 商标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3.2.1. 文件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商标权尽职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状态及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调查,尽可能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涉及商标权的交易或合作提供决策依据。因此,进行商标权尽职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根据一般作业标准,向目标企业提供尽职调查的材料清单,由目标企业根据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在约定的工作时限内,向调查人员按照清单提供相关文件。目标企业应当承诺其提供的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确保提供给调查人员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为尽职调查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3.2.2. 沟通确定调查范围
商标权尽职调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与目标企业沟通确定商标权尽职调查范围。
在商标交易或转让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与目标企业进行详细沟通,以明确进行商标权尽职调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明确的尽职调查范围有助于帮助调查人员后期工作中相对准确的评估商标的法律状况和价值,确认商标交易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可能通过原始注册、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获得,不同的取得方式,调查内容亦不相同。调查人员可参考以下商标权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查。
(1)对目标企业的权利主体资格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商标权权属登记情况。
(2)在目标企业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商标权时,需要对商标权转让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审查判断,对商标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调查,对商标权转让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调查和判断,转让的商标权是否有效存续等。
(3)目标企业通过许可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或将其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时,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费用或是否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等。
(4)对是否存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且该调查不仅仅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样对于处于申请状态的商标也要进行调查和判断。
(5)被调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主要是调查相关商标是否存在被其他第三方提出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的撤销申请,甚至侵权投诉/诉讼的可能性。
(6)对被调查商标是否进行质押等权利限制进行调查。商标权允许以质押等方式实现其商业价值,但商标权被质押,即存在权利不稳定性,如商标权被依法拍卖而实现质押权利,则受让人无法获得该商标。
除上述调查范围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对被调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被调查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
3.3.2.3. 制定个性化的调查方案和计划
在具体实施尽职调查前,调查人员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调查的背景、目的,以及委托方的身份、需求、关注的主要问题等,并结合目标企业的类型、行业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个性化且符合实际需求的调查方案。必要时,也可先行要求委托方提供初步材料,进行前期调查,为调查方向定调。
调查方案可包括调查目的(如:知识产权投资、融资、证券化或配合上市、并购重组等安排等)、调查内容(如:尽职调查清单等)、调查对象(如:委托方、目标企业及关联公司等)、调查流程(如:资料搜集、撰写报告、修改补充、底稿归档等)、调查方式(如:公开途径、访谈走访、询证求证等)等方面的内容。
调查方案确立后,调查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可基本确定。为统筹委托方、目标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确保项目进程步调一致地有序进行,调查人员可根据调查方案、项目时效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进场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时间,并对调查期间的时间节点、工作任务、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划分,以便各方遵照执行,提高调查效率。
3.3.3. 目标企业业务的调查
3.3.3.1.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所涉及的产品/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企业需要根据业务范围选择相适应的商标商品/服务类型和项目,在商标使用中,亦需要按照核定的商标商品/服务类型和项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通过此项调查可以协助委托方了解目标企业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及时弥补商标保护的漏洞,加强交易的后续安全。更为细节的问题,诸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超出目标企业的经营或业务范围,超范围的注册商标可能因为实际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主张撤销,亦会影响目标企业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定义给予了明确。解释还规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该表共45大类,其中第1-34类为商品、第35-45类为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产品/服务也是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准之一。因此,在商标未注册前,可以通过了解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情况,判断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在商标注册后,可以监测他人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了与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根据目标企业持有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的调查,有助于委托方准确的判断将要进行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调查时,可通过查看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行政许可事项、官方网站、广告材料等途径作为调查途径。
3.3.3.2.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
企业的发展是动态的,其所涉及的业务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企业跨行业合作,企业的产品/服务本身也可能出现更新或换代。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在首次申请注册前,有必要进行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的商标近似性检索,确保商标注册类别及项目涵盖了主营产品/服务以及将来可能涉及的产品/服务,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对于商标权尽职调查而言,亦应根据委托人所属行业特点,根据其交易的目的,在尽职调查中对于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进行充分的调查。通过关联产品/服务的商标权尽职调查,可以协助委托人更充分的了解目标企业商标权的外延,完善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降低商标权纠纷的可能,对商标权交易的战略目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尽职调查中还需要注意,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撤三”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有使用需求的商标申请人,维护商标市场的活力。因此,目标企业在相关关联的产品/服务中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应配合企业业务转型及产品开发周期,如即将届满三年仍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目标企业可能需要重新注册或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这亦是委托人在进行商标交易或并购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此外,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调查目标企业业务相关联产品/服务,对商标转让中的客体确认也有帮助。
3.3.3.3. 调查目标企业业务所涉及的法域
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不同法域有不同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规定。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注册的商标,只在该注册地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依法受到保护,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不当然得到法律保护。不同法域之间的商标保护,需要通过国际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处理。我国商标法规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以商标注册申请为例,如企业在国内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商标仅限大陆地区,如现在企业将产品/服务推向海外市场,寻求目的国的商标保护,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国际商标的(后期)领土延伸申请,可延伸的范围为马德里协定成员。二、根据目的国法律申请外国商标。
对于注册商标的法域调查,涉及到相关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可以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注册商标的法域调查是商标尽职调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3.4. 目标企业业务所涉类似群组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类似群组包括核心类似群组和重要类似群组。由于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需要审查目标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领域。
3.3.4.1.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群组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群组,需要根据国知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产品/服务所涉的核心类似类别。
商品分类原则包括: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服务分类原则在于比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3.4.2.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群组
调查目标企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群组,需要根据国知局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确定产品/服务所涉的重要类似类别,利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注释”查明本类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3.5. 目标企业商标标识调查
3.3.5.1. 调查目标企业的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为判断在相同或类似领域内是否存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需要对于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组成要素以及整体组合效果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检索。通常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类情形。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或者声音商标在听觉感知上完全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所谓基本无差别,是指两商标虽有个别次要部分不完全相同,但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或者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以至于在一般注意力下,相关公众或者普通消费者很难在视觉或听觉上将两者区分开来。
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进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调查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提供的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近似查询”服务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商标查询工具进行近似性查询。
3.3.5.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来源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来源,并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1)目标企业通过委托设计、合作设计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委托协议、合作协议及权利归属内容进行审查。
(2)目标企业通过受让取得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需要对转让协议、转让登记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转让费支付凭证等内容进行审查。
(3)目标企业通过被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则需对商标权属证明、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被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及限制、被许可的类型及使用期限约定及剩余期限、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标共同使用情况约定等内容进行审查。
(4)目标企业商业标识属于股东作价出资的,需要对投资协议和章程、股东对该商标享有合法商标权、商标权出资的方式和时间以及与商标权出资有关的登记或者备案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3.3.5.3.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标识的使用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调查目标企业对于企业商标标识的使用信息,包括:
(1)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份额、销售区域;
(2)商标核准注册前后持续使用时间;
(3)商品(服务)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程度、投入的资金和地域范围;
(4)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公众的知晓程度;
(5)商标被侵权的记录及证明材料等。
3.3.6. 目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调查
3.3.6.1.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权属情况
当目标企业通过自主设计并对该等标识进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等情形下,调查人员应当对目标企业商标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商标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商标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3)商标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当目标企业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商标的,则需要注意审查:
(1)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商标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所转让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4)商标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商标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当目标企业是通过许可获得商标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商标进行许可是通过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商标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的商标的使用期限;
(5)许可的商标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商标的许可费用;
(7)商标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商标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业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3.3.6.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申请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申请情况,尤其是对商标申请所处阶段进行核实。
3.3.6.3.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情况
目标企业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则需对商标证书及变更、续展等通知对注册类别、商标号、商标样式、申请日期、授权日期、续展情况、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核查,结合中国商标网等对商标情况进行核实。
其中需要针对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和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3.6.3.1.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核心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在核心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2)在核心类似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3.3.6.3.2.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
通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综合查询”服务检索目标企业商标的业务所涉重要类似群组上的注册情况,调查内容包括:
(1)在重要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2)在重要类似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
3.3.6.4.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未成功的情况
针对目标企业商标的注册未成功的情况进行调查,需要包括以下事宜:
(1)目标企业的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注册的,需要对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申请费缴纳凭证、申请过程中的官方批复文件等内容,结合国知局商标网等进行审查;
(2)目标企业的商标未提交注册申请但实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需要对使用的产品、商标显著性证明、商标原始使用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驰名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3.3.6.5.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状态调查
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状态的调查主要包括对商标是否被撤销、商标是否被无效等情况进行调查。
3.3.6.5.1. 是否被撤销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其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需要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被撤销或者存在被撤销的风险进行调查。
通过国知局的中国商标网中进行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是否被提起撤销、或者已经被撤销。
当目标企业的商标存在被撤销风险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商标被撤销的具体事由,被撤销的原因通常包括: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4)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3.3.6.5.2. 是否被申请宣告无效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了导致商标权无效的事由,商标局根据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评审文书”服务进行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是否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已经被宣告无效。
当目标企业的商标存在被宣告无效风险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商标被宣告的具体事由,宣告无效的原因通常包括: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包括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在先权利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的。当存在前述情况,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3.6.6.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续展情况调查
需要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续展、商标局续展公告等信息进行审查,只要目标企业按照规定续展了,其商标才能继续处于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3.6.6.1. 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续展可以延伸商标有效期。可以通过国知局官网对目标企业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在商标详情页记载了商标权专用权期限、续展情况,以此判断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3.6.7. 目标企业商标地域性调查
3.3.6.7.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核准注册的地或国家使用
商标权地域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国或地区获得并享有的商标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需要考虑地域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在核准注册的地或国家使用。首先,可通过网络方式进入到注册国家或地区的官方网站进行初步的调查;其次,若被核查商标为目标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调查人员还可以委托注册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在核准注册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详细注册与使用情况。
3.3.7.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调查
3.3.7.1. 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仅影响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还会影响其权利状态的稳定性,甚至可能会产生商标被撤销的严重后果。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1)向目标公司获取合同、票据等相关使用证据材料或信息,确定投入使用的商标,查验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2)通过公开的官方途径、有效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渠道取得与目标公司商标使用的相关信息资料;
(3)必要时通过现场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获得对目标企业商标使用情况的直观了解。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着重于注册商标是否投入使用、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和注册商标一致、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是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商标使用的方式、商标停止使用的时间等。
3.3.7.2. 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
对于调查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所获得的证据应及时进行留存,同时,引导目标企业做好日常商标使用的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注册商标日常可能面临被第三方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证据材料按照以下标准要求进行筛选: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地域。
其次,对于证据材料按照商标、类别、证据形式进行分类。根据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1)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交易合同,以及对应的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2)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报道及评论;
(3)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等的相关材料,包括在展会上分发的宣传材料;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
(5)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白皮书等文件;
(6)该商标获奖情况;
(7)商标商品包装图片或商标服务场所照片等;
(8)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第三,证据留存应保存材料原件,并留存电子文件备查,以预防原件损坏遗失。
3.3.8.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涉诉情况调查
3.3.8.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涉诉情况
调查目标公司注册商标的涉诉情况,应向目标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了解已发生的诉讼案件进度,在相关法院网站、中国商标网、专业数据库、企业信息网站等核实商标诉讼案件进展,根据代理律师及目标公司的分析意见对诉讼风险进行报告,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影响。
在目标企业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对于目标公司发生的诉讼进行进一步分析,结合案件证据对目标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分析,并印证目标公司及其代理律师的分析意见,如实进行报告。
3.3.8.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情况
除诉讼外,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仍可能发生无效宣告、撤销等其他争议,影响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稳定和预期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实施。
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中国商标网和专业数据库中查询目标企业商标的法律状态,查看是否存在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等情形;
(2)如存在争议情况,向目标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了解案件进展,根据代理机构和目标公司的分析意见对争议风险进行报告,评估已有争议对目标公司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产生的影响;
(3)必要时,通过在专业数据库、第三方网站对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及可能产生混淆的相关商标、作品、域名、商号等进行查询,评估目标公司的商标是否会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存在冲突,是否存在因被抢注,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或存在因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与竞争对手产生冲突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规避侵权的情形等。
3.3.9.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情况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情况,主要审查许可方式、许可内容、许可期限、许可费用、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费、许可备案情况等方面内容,考察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影响目标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3.3.9.1. 许可方式调查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调查目标企业商标许可方式,应审查目标企业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和履约证明材料,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若实施独占使用许可和排他使用许可,目标企业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商标权利会受到限制,应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意见及信息,评估其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是否有影响。
3.3.9.2. 许可内容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内容,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识,以及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超出核定范围;
(2)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例如: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禁止被许可方使用近似商标等使用行为,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管控,许可费用,许可期限等;
(3)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可能导致许可终止的情形;
(5)违约责任的条款;
(6)是否存在其他可能会对目标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许可合同和履约证明材料,评估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对目标企业商标权利和业务运营的影响。
3.3.9.3. 许可期限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期限,应重点审查许可期限是否超出商标有效期限,是否存在因被许可方未将商标投入使用或双方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期限变动的条款,期限到期及非正常到期的法律后果,评估许可期限对于目标企业商标权利、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的影响。
3.3.9.4. 许可费用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费用,应审查商标许可合同的费用条款以及实际履约材料,确定费用计算标准、收取情况,以及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许可费用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结合目标企业提供的经营数据、税收数据等,评估许可费用是否充分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波动等因素,对目标企业充分发挥商标价值、交易价值产生的影响。
3.3.9.5. 许可地域调查
商标许可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区域。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许可地域范围,应重点审查许可的地域是否超出注册商标的实际保护范围,若许可的范围是指定的区域,是否有约定被许可方超出限定区域使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9.6. 许可备案情况调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许可备案情况,应要求目标企业提供许可备案核准文件和商标许可使用信息,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核查,确定目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3.3.10.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保护情况调查
3.3.10.1.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维权保护记录
律师应当尽职查验以下文件或事项:
(1)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在内的公开信息渠道,查询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及工商部门投诉记录情况;
(2)就目标企业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案件和争议,对目标企业办公室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向目标企业及其子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主要客户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业务主管机构等相关机构发出函证并取得其回执,或直接走访并制作访谈笔录或查验记录。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方式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此外,商标纠纷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1)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诉讼记录
① 通过企业信息网站(爱企查、企查查等)查询商标诉讼信息;
② 在案例检索网站(如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北大法宝等)查询目标企业的商标涉诉信息;
③ 部分案件可能存在和解等无法查询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通过与目标企业行政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等进行访谈,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诉讼案件情况。
(2)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仲裁记录
由于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可以通过与目标企业行政主管、法务主管人员、常年法律顾问等进行访谈的方式,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仲裁记录。
调查目标企业注册商标工商投诉记录
律师可以要求目标企业出示相关投诉文件,然后向相关商标行政执法部门调取商标投诉记录,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证明章。
3.3.1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质押情况调查
3.3.11.1.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
要查询商标的质押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进入中国商标网(www.cnipa.gov.cn),在页面上方的“商标网上查询”栏目中选择“商标综合查询”。
(2)在商标综合查询页面中,选择“申请/注册号”查询方式,在输入框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按钮。
(3)查询结果页面中,如果商标已经被质押,则会在“商标流程”显示相关质押登记信息,如“打印质押登记证”等状态。
注意,一些商标质押可能尚未备案,因此查询结果不一定完全准确,因此需要与目标企业的行政主管人员、法务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质押情况,并保存访谈记录和企业出示的商标质押证书等文件。
3.3.11.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何时被质押
在得知目标企业的注册商标是否被质押的情况后,可以登录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https://zscq.creditchina.gov.cn/)查询目标企业注册商标的质押时间,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查询”栏目中的“商标质押”搜索栏中,输入商标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可以查询到注册商标的质押起止时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等信息。
3.3.11.3.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被质押的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发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企业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3)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因此,可以请求目标企业出示申请商标权质押时的申请文件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权质押的相关备案材料。
3.3.12. 目标企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一般违法判断的调查
3.3.12.1. 是否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情况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法规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目标企业涉及上述产品的市场销售,律师需要进行相关调查,明确是否存在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此外,律师需要关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注是否有新的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针对药品这种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虽然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已删除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根据国家药监局2006年发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同年发布的《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第二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药品企业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和药品广告中,如果使用商标,则该商标须是注册商标。
3.3.12.2. 是否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情况
律师应当对目标企业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情形。
3.3.12.3. 是否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律师应当对目标企业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广告、展览等宣传中是否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调查,可以与目标企业的宣传人员、产品包装设计人员等进行沟通,并确认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之情形。
3.3.12.4. 是否有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况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因此,律师应当根据目标企业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文件,调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否标明了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3.3.12.5. 是否有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况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十八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第二十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情形, 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因此,律师应当调查目标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上述违法情形,或者是否收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
3.3.13. 形成商标尽职调查书面成果
3.3.13.1. 关于商标尽调报告
商标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概述:阐述商标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范围、方法和程序。
(2)调查结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能够核准通过和获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等方面进行描述和风险评估,并列出明确的问题、隐含风险和潜在风险。
(3)分析和建议:对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包括如何在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保护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4)调查附件:目标企业商标情况的基本资料、商标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等。
商标尽职调查报告应该贴近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展现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中的风险与机遇,给出具体措施的阐述和建议。
3.3.13.2. 关于商标法律意见
商标法律意见是指对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的专业律师意见。商标法律意见可以涉及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转让、维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旨在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权益,降低商标法律风险,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商标法律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问题阐述:明确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分析:对商标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规定等。
(3)建议与结论:基于商标相关法律分析,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便企业理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未来发展策略,预判潜在的法律风险。
3.4. 著作权篇
3.4.1. 引言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著作权尽职调查逐渐成为各类企业必备的常规程序。著作权尽职调查是指在开展技术合作、收购或投资等活动前,对企业的著作权情况进行的一项调查工作。这个过程主要是为了确认目标公司拥有相关技术或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完整,是否存在已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该创业投资活动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流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著作权尽职调查不仅是企业交易安全的保障,更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
3.4.1.1. 适用企业类型
著作权尽职调查适用的企业类型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常见的企业类型有:(一)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音乐制作公司、出版社等;(二)软件开发企业,如游戏开发企业、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等;(三)影视制作企业,如电影制作公司等;(四)媒体传媒企业,如广告公司等;(五)网络科技企业,如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等;(六)制造业企业,如汽车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等。
3.4.1.2.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著作权,日本称之为著作权。这三个概念含义基本相同,但是严格地讲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相较于专利权、商标权是具有不同之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只有财产权。另外,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通过申请并予以登记的。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拥有较为明确的权利确权证据,而对于著作权,确权登记只是一种选择性的要求,在我们国家并不是强制性的。所以这种自动取得著作权的形式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权利状态不明确,“孤儿作品”的产生等。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概念、原理或方法等;第二,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作品,即要求作品具有独立创作性,不同于既有作品,也不应是既有作品的简单复制、模仿或修改。《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4.1.3. 著作权尽职调查对创业投资的意义
著作权对创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地位,从而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其次,著作权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企业著作权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创业投资者需要仔细考虑公司的著作权保护情况;再次,著作权可以提升企业的价值,拥有高质量的著作权可以增加企业的吸引力和价值,这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最后,对于拟上市的目标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可以帮助企业尽量避免在上市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阻的情况。如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的上市过程中,因其与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就“汉仪新蒂怦然心动体”“汉仪新蒂冰淇淋之态”“天使之吻” 等作品存在著作权纠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向向汉仪股份出具《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1号),要求汉仪股份说明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若上述案件败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还进一步要求汉仪股份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相关处理结果及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除此以外,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阅文集团、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过程中,同样也因为存在著作权纠纷而导致上市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阻碍。在上市前,对著作权进行尽职调查,能够提前发现目标企业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著作权问题为顺利上市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对于创业投资者来说,理解和认识著作权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著作权,可以帮助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更好的优势,增加企业价值,降低风险。因此,在进行创业投资之前的尽职调查中需要评估企业的著作权状况,以便更好地评估其价值和风险。
3.4.1.4. 著作权尽职调查的特殊性
著作权尽职调查与其他尽职调查相比,具有特殊性。首先,著作权尽职调查更为复杂和具有挑战性,这是因为著作权在形式上比较灵活,难以确定其保护范围和持续时间;其次,目的和范围不同,著作权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审查著作权的合法性和保护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侵权等风险,其范围涉及到著作权的创作过程、著作权人、著作权转移等方面;另外,著作权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多样,例如文件审查、软件代码审查、著作权登记查询等,调查方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目标公司的行业特点,又要避免侵害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问题;除此以外,著作权尽职调查还具有高度保密性,著作权尽职调查通常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调查人员必须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3.4.2. 著作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3.4.2.1.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承诺。该承诺书是申请人的法律声明,一旦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将对申请人或企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原创性和避免著作权纠纷具有很大的作用。
独创性承诺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承诺人是该作品的合法作者,并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或授权进行申请;该作品不存在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分或整体抄袭行为;该作品不存在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或整体模仿行为;该作品未来不会再次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在确认该作品独立完成后,申请人将尽全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独创性承诺书的签署是申请人确保作品合法性、防范侵权行为的一种方式,也是表明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责任心。
3.4.2.2. 沟通确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计划
在著作权尽职调查前的准备阶段,首先要沟通双方的期望,明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以达到期望的效果,同时也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特点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以便于制定调查方案。针对已确定的调查方案,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行性后制定具体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时间、人员、调查重点及调查方法等。
3.4.3. 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有效载体调查
3.4.3.1. 调查内容
3.4.3.1.1. 著作权客体的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是作品,具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3.4.3.1.2. 载体的类型及有效性
著作权的载体是指固定著作权的物质承载体,载体的所有人享有的是一种所有权,载体本身的有效性与否决定了著作权的真实与否。
作品的载体具体可以分为表现载体、固定载体、复制载体。表现作品内容的载体主要作用是表现作品的创作风格、作品的主旨大意、作者的基本观点等主观思想内容,这一类的载体包括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的语言文字,图画中的线条色彩,表演中的神态动作等;用于记录和固定内容的载体主要包括摄影作品的录像带和胶片,美术作品的宣纸和画布,文学作品的稿纸,计算机程序的硬盘和软盘等物质;复制载体指用以承载作品复制件的物质实体,通常以多份的形式存在,包括印刷作品的纸张,将作品拓印用的拓片,将表演刻录下来后存在的磁带。
除此之外,根据是否为作品首次之所附,将载体分为原始载体和复制载体。原始载体指的是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原件,是作品最初创作完成时所附着的载体,复制载体是承载作品复制件的载体。附着于原始载体上的作品价值通常高于复制载体上体现的作品,美术作品的这一特点最为突出。
不同作品对应不同的载体,不同载体的效力也会不同。例如,文字作品的载体一般为创作原稿,可以是手写版也可以是电子版,由于电子版可随时更改,如果不能提供带有时间戳的版本,则其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
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根据作品的类型对载体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判断。如目标企业无法提供原始文稿或有效的权利登记证书,则无法证实其具有有效的著作权。
3.4.3.1.3. 权利类型
著作权权利内容包括发表、修改、署名等人身权以及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
受托方在审查目标公司的著作权时,不仅要审查其对著作权的实际控制权,还需要审查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尤其是当委托方开展著作权尽职调查的原因是利用目标公司的著作权时,受托方更应重点审查其权利内容是否符合委托方的商业需求,如目标公司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覆盖了委托方的商业活动范围。
3.4.3.1.4. 权属状况
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许可等方式获得著作权或取得著作权相关权益。
1、当目标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受托方应当对目标公司著作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包括:
(1)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
(2)著作权权属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是否涉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有无共有人等;
(3)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4)著作权有无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等。
2、当目标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著作权,则需要注意审查:
(1)著作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著作权转让手续是否合法齐备,转让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
(3)所转让的著作权是否有效;
(4)著作权是否存在禁止权利转让的情形;
(5)著作权转让前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等。
3、当目标公司是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使用权或者存在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形,开展尽职调查时需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著作权进行许可或被许可是通过独占许可、排他性许可、普通许可中的哪一种方式实现的;
(2)著作权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范围是如何约定的,包括地域范围、商品或服务范围、权限范围等;
(3)著作权许可是否允许转许可或分许可;
(4)许可或被许可的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5)许可或被许可的著作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6)著作权的许可费用;
(7)著作权许可实施合同是否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8)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是否存在可能因目标公司变动等原因导致其终止的条款,或存在可能会对预期商事计划或交易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等。
3.4.3.1.5. 权利来源
1、著作权的作者
著作权中的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一般情形下,除有相反证据外,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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