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结算更便捷!青岛中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顺利落地
为持续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提升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青岛中行”)认真落实外汇展业试点扩围工作部署,通过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减负”,着力打造“越诚信越便利”的营商环境。
202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1月4日至5日在京召开。会议强调,2024年,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
做为2024年外汇工作的重点,目前多种类型的多家银行积极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各地区试点业务争先落地。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家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落地新疆外汇展业改革试点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落地新疆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业务。中信银行凭客户指令为自主评定的优质民营企业办理了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推动外汇展业改革不断扩面增效。
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是该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批扩围试点的四家一级分行之一。展业改革试点前,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需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逐笔收集、整理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交由中信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实现资金入账,单笔业务办理时间少则半天,多则1-2个工作日。展业改革试点后,中信银行在为评定为优质客户企业的业务办理过程中,省去材料提交和审核的环节,单笔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几分钟。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落地辽宁地区外汇展业试点改革
6月12日,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作为中行系统内首批试点扩围分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的指导下,选取丹东分行作为辖内首批试点分行,成功落地辽宁地区外汇展业试点框架下首单业务,依托智能风控系统,搜集内外部信息,在全面展业基础上,对跨境客户进行合理评估,优化业务审核流程,提高业务效率。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在新疆落地外汇展业改革试点
今年5月,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率先在新疆落地外汇展业改革试点。试点首日,中国银行新疆分行直接凭客户指令为该行自主评定的优质企业办理了跨境汇款业务,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原来1-2个工作日缩短为几分钟,大幅提升了企业结算效率。
中信银行烟台分行成功办理烟台地区首笔外汇展业业务
5月1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分局的指导下率先落地烟台地区股份制银行首笔外汇展业汇款业务。
唯一一家外资试点银行 花旗中国首批参与银行外汇展业试点业务
今年3月,花旗中国成为首批参与《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 (试行)》 试点项目的唯一一家外资试点银行。银行外汇展业试点业务前期已在4家商业银行开展试点,包括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花旗银行。
民生银行临沂分行成功落地临沂市首笔外汇展业试点
2024年2月22日,作为临沂市首批外汇展业试点银行民生银行临沂分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指导下成功落地临沂市首笔外汇展业改革试点业务。
福建首家外汇展业试点正式启动
2024年1月22日下午,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州融侨皇冠假日酒店举办“跨境一家 展业共赢”外汇展业试点启动暨跨境金融产品推介会,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展业试点正式启动。
上海地区外汇展业试点首单业务成功落地!
今年年初,中行上海市分行成功为思爱普软件公司办理上海地区外汇展业试点框架下首单业务。凭借税务备案信息和支付指令即为企业在银行直接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大幅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外汇展业试点成效凸显
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作为无锡地区唯一一家外汇展业试点银行,在外汇展业改革中为寻求对客户精准识别的最佳解决方案,中信银行首次在外汇领域引入智能AI,建立起一套“可信、可靠、可迭代”的大模型业务平台。针对进出口企业单据“多、碎、杂”等痛点,中信银行“差异化+定制化”推出“便利化+批量汇款”的服务方案。客户在网银批量传输带有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接收到电子支付指令后若审核为便利化相关交易,则直接批量完成跨境支付和国际收支申报,企业制作或传递材料的成本大为降低。经统计,展业试点下优质客户办理一笔外汇收支业务的平均时间缩短75%以上。
中国民生银行全国首家启动外汇展业改革试点的银行
2023年4月,中国民生银行在深圳、重庆、苏州三家分行正式启动外汇展业改革试点,成为全国首家启动外汇展业改革试点的银行。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1.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第二条所称“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第二条中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他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2.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的规定?
答:银行应当基于自身的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系统以实现重点环节信息化管理,如客户尽调信息归集、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客户分类与事中审核联动、事后监测筛查处置等重点环节。系统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系统落地内控制度要求,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展业环节有效联动,提升展业效率,降低道德风险。展业系统可以是新架设的独立系统,也可以是依托银行现有系统的新增功能模块。
3. 《展业办法》第九条“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无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的,银行应留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五年备查。
4. 客户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客户尽职调查由“基础尽调”和“外汇业务专项尽调”组成。其中,“基础尽调”主要是复用银行既有尽调信息,如客户身份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专项尽调”是指对客户外汇业务特征进行的尽调,如客户外汇业务年限、规模、结构,以及银行掌握的客户内外部评价等。
5.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持续尽职调查条款,持续尽职调查即尽调要素重检,可分为“触发式”和“周期式”两种。“触发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发现《展业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为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实,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的过程。“周期式”尽调要素重检是指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策略及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持续尽职调查周期,并定期进行尽调要素重检的过程。
6. 《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监管部门?
答: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特点,《展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相关监管部门”目前是指海关总署及其分支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也鼓励银行适当收集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信息。
7. 如客户为洗钱高风险客户,银行在事中外汇业务审核过程中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银行落实外汇展业要求不影响履行反洗钱义务。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8.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的规定?
答:银行和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一类客户凭指令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是“可凭”而非“应凭”。银行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客户的具体特点,自主决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客户范围;或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政策及具体外汇业务的特点,自主确定一类客户中可凭指令办理的具体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种类。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其他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展业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外汇资金收付”包括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业务”包括结售汇和结售汇资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展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尽职免责条款,积极回应银行诉求,避免“唯结果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客户在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如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在全流程展业过程中,已落实了勤勉尽职审核责任,则不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展业办法》相关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问:《展业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审慎试点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展业办法》,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但监管中也发现,外汇管理改革落地过程中存在银行“未尽职审核”或“过度审核”等问题,银行存在违规展业情况,或影响合规经营主体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微观感受。为此,《展业办法》通过构建银行外汇展业通用框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银行展业标准,推动银行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前期已在4家商业银行开展试点,试点成效良好。据试点银行反馈,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契合银行自身完善风控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于提升银行经营效率和管理效能。
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的内容是什么?
答:《展业办法》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构建包含事前客户识别与分类、事中差异化审查、事后监测报告的全流程展业框架,强化事前和事后环节风险责任,打破既往“防风险”对事中环节的路径依赖,进一步提高银行外汇业务办理效率,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事前,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落实银行“了解客户”责任。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事中,要求银行根据客户分类实施差异化审核措施,明确一类客户可凭指令办理外汇业务;二类客户由银行按“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三类客户由银行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事后,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发现外汇风险交易应上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和报告路径。同时,明确银行内部管理体系要求,涵盖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推动银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问:《展业办法》在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根据《展业办法》,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核措施。一是《展业办法》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通用框架,统一简化流程,优质客户可以同时享受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银行对优质客户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给予银行更多产品创新空间。三是政策适用灵活,银行和企业可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或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四是外汇风险筛查和识别依托系统开展,事后监测更精准,对客户“无违规、不打扰”。前期参与试点的银行反馈,实施外汇展业改革后,优质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更为高效,银行外汇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问:《展业办法》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业办法》压实银行风险防范责任,实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一是客户尽调更扎实。《展业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了解客户”义务,推动银行充分利用自身数据和技术资源,整合信息形成客户画像,把好客户准入关,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发现。二是展业资源分配更合理。从试点情况看,各银行高风险客户占比较低,银行可以有效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的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有效防控风险。三是事后监测更高效。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指导银行聚焦外汇风险交易特征,依托系统及时回溯筛查,实现精准化风险识别和处置。
问:我们注意到,《展业办法》在外汇管理法规中首次提出“尽职免责”。能否介绍一下主要考虑?
答: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银行身处跨境资金业务办理一线,其政策执行情况直接决定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红利能否真正惠及经营主体。前期调研中,有银行提出确立代客业务“尽职免责”原则的诉求。《展业办法》积极回应银行关切,以立法形式明确客户在银行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破除“唯结果论”,打消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顾虑,更好地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提升合规客户跨境业务便利化感受。
问:对于《展业办法》施行有什么配套措施吗?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稳步推动《展业办法》落实落地。一是尊重市场,自愿适用。尊重银行跨境业务规模、展业模式调整成本等方面客观差异,基于银行自愿前提逐步推进《展业办法》实施工作。银行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应当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接到国家外汇局通知后方可适用。银行尚不具备《展业办法》规定的组织架构、系统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不受影响。二是辅导跟进、扎实准备。《展业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不少银行希望加强培训辅导和同业交流。对此,各级外汇局将对银行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等工作给予相应辅导支持,降低银行试错成本。目前我们已在主要法人银行所在地建立辅导团队,对接相关银行开展准备工作。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第三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
(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六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
(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
(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
(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
(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三)一致性。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第八条银 行应当按照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优化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
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
第十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一条 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第十二 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户或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理由不合理;
(二)所办理外汇业务与客户身份及经营行为不相符;
(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拒绝提供机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拒绝依照规定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
(四)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后仍无法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真实。
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
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 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一)合法注册,原则上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如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为A类;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
(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
(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被发布风险提示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
(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
(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类。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行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章 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
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了解以下情况;进行外汇业务审查时,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主决定审查措施,确认资金性质:
(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
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三类客户,银行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
(一)主动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客户业务关系、交易真实意图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二)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移民管理、征信等公开渠道,以及海外联行、代理银行、外汇业务关联方银行或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信息;
(三)实地查访客户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四)通过银行内部共享信息、外部数据库查询、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
(五)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银行推出和运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外汇合规风险评估,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展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发现客户拟办外汇业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或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应当拒绝办理并酌情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银行拒绝办理的,应当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银行审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章 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当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以下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当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并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对其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
(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必要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提高该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二)对该客户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明确与该客户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
(四)限制与该客户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
(五)合理限制该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对于暂不能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的异常行为,银行可以持续重点监控发生该异常行为的客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UDF@zhouyi 整理自青岛中行 新疆金融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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