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实务解答
便利化政策
1.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本节简称330号文),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330号文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2.政策要点及业务办理要求
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问: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问:根据商事改革制度,业务办理及审核上的要求上有哪些及时调整?
答: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时,无需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问: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2)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3)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问:放宽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哪些使用限制?
答: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问: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有哪些优化?
答:(1)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330号文第八项的规定。
问:对外商投资业务的专户管理要求有哪些规定?
答:(1)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2)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330号文第八项的规定;
(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问: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哪些内容进行了优化?
答:(1)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3)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哪些简化?
答: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问: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可享受哪些便利?
答: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问: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有什么便利?
答: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有哪些变化?
答: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
1.政策解读
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本节简称27号文)。
27号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二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27号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稳步推进27号文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2.政策要点及业务办理要求
问:27号文实施的政策意义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稳步推进27号文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问:境外贷款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问:境外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答: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问:27号文中办理境外贷款的境内银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问:如何计算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
答: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
问: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是否需要进行业务备案?
答: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答: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问: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如何操作?
答: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对于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和贷款币种的规定是什么?
答: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问:部分特殊类型的境外贷款是否需要纳入余额管理范围?
答:(1)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27号文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27号文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2)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27号文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3)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4)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问:27号文中境外贷款的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适用情况分别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现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要点进行梳理,更好地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几种,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有两种。
1.全国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全国版资金池),政策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2.自贸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下简称自贸版资金池),政策依据为《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银发〔2016〕92号)。
问:搭建全国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答:跨国企业集团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问:搭建全国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答:搭建全国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
问:如何对全国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答: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当前,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
问:搭建自贸版资金池,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问:搭建自贸版资金池,对于主办企业有无具体规定?
答:搭建自贸版资金池,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问:如何对自贸版资金池进行管理?
答: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当前,自贸版资金池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FT账户政策
问:天津市目前有哪几家银行可以办理FT账户业务?
答:两家,分别为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
问:FT账户的定义是什么?
答:FT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FT账户采取主子账户模式,人民币为主账户,外币为子账户,账户规则统一且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问:FT账户类型有哪些?
答:一共有5类。其中机构自由贸易账户有3类,分别是FTE账户(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FTU账户(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个人自由贸易账户有2类,分别是FTI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FTF账户(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问:FT账户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一线“宏观审慎”: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二线“有限渗透”: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原则”要求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问:FT账户优势有哪些?
答:1.“少跑腿”——综合账户服务:FT账户实行本外币合一管理,不强制经常资本账户分别设立,企业不用开立多个账户,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现可开办的币种有美元、欧元、英镑、港币、瑞郎、新加坡元、丹麦克朗、日元、加元、澳元;
2.“降成本”——使用离岸价格:FT账户可使用在岸、离岸两个市场的资源,企业可以比较FT账户与境内结算账户的融资成本及便利性,择优选择更适合企业自身需求的融资模式;同时FT账户结售汇可适用人民币离岸汇率(CNH),客户可选择在FT账户进行结售汇,降低财务成本;
3.“助高效”——便利结算服务:FT独特的账户体系、便利化的监管政策,助力企业的资金结算更加便捷,高效;
4.“引进来”——服务境外企业:FT账户服务对象广泛,延伸服务企业境外主体,解决时差、语言问题,拓宽境外主体融资渠道,提升服务质效;
5.“降门槛”——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FT项下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与以往资金池相比准入条件降低,不要求成员单位之间股权比例,也未对境内外成员营业收入设限。企业可自由选择币种进行归集,池内资金可自由汇兑,帮助企业降低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问: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建?
答:只需开展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跨国企业集团包含3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境内外成员企业成立满1年,境内或境外企业在董事会授权下担任主办企业,选择1家结算银行开立FTE账户或者FTN账户作为主办账户,即可搭建资金池,开展集团内资金集中管理。
问: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来源是什么?
答: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参与归集。
问: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用?
答: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在资金用途上开放了境内市场投资、资金池的日间透支、隔夜透支及理财等功能,可满足跨国企业集团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将全球人民币放在境内管理。资金严禁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问: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怎么管?
答:1.“一线”划转不限币种、不限金额: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支持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以本外币进行资金归集,无额度限制;
2.“二线”以人民币归集,人民币“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境内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当前宏观审慎系数为1;
3.1年自平衡要求,资金池的“初心”是短期资金调剂,一年以上的资金汇划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境外放款登记;
4.资金池主办账户要进行专户管理;
5.跨国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入池。(1)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2)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3)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5)房地产企业;(6)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6.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相关政策
1.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本节简称329号文)。329号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329号文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329号文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2.政策要点及业务办理要求
问:本外币一体化协同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问:329号文中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问:政策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答: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问: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照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1)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2)经合格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申报规则是什么?
答: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问:银行应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答: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者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等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问:可否进行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答: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
2022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本节简称139号文),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问:按照139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可与哪些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答: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问:市场交易主体是指什么?
答: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问: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问:参与提供139号文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参与提供139号文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2.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3.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139号文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4.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问: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答: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139号文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139号文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问: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哪些展业要求?
答:开展139号文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139号文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1.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2.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3.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4.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5.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139号文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139号文办理。
问: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哪些业务?
答: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问:对境内银行信息报送有哪些要求?
答: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来源:天津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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