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實務解答
便利化政策
1.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的決策部署,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中國人民銀行等六部委聯合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髮〔2020〕330號,本節簡稱330號文),自2021年2月4日起實施。
330號文共包括五個部分,共十五條,涵蓋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便利個人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使用等五個方面內容。
2.政策要點及業務辦理要求
問: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更高水準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项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問: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規定是怎樣的?
答:境內銀行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
問:根據商事改革制度,業務辦理及審核上的要求上有哪些及時調整?
答: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幣結算相關業務時,無需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或備案檔。銀行可憑企業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資訊等,作為業務審核、帳戶開立、企業資訊登記依據。企業辦理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時,無需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如後續有新的政策變化,應及時對所涉業務資料審核要求、審核流程等內部業務制度進行調整,按新的內部業務制度進行展業。
問: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1)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
(2)支持單證電子化審核;
(3)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
(4)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
問:放寬了資本项目人民幣收入的哪些使用限制?
答:放寬對部分資本项目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境內機構資本项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形下,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3)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
(4)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問: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境內再投資業務有哪些優化?
答:(1)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現行規定且境內所投資项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幣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
(2)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資本项目人民幣收入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330號文第八項的規定。
問:對外商投資業務的專戶管理要求有哪些規定?
答:(1)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境外投資者將境內人民幣利潤所得用於境內再投資,可將人民幣資金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劃轉至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的帳戶,無需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
(2)被投資企業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帳戶,資金使用須遵守330號文第八項的規定;
(3)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相關各中方股東無需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
問:境外人民幣借款業務管理哪些內容進行了優化?
答:(1)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就一筆境外人民幣借款開立多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也可就多筆境外人民幣借款使用同一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辦理資金收付;
(2)境外借款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原則上應當在借款企業註冊地的銀行開立,對確有實際需要的,借款企業可在異地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3)借款結算行以外的銀行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為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還本付息。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人民幣借款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簽約幣種根據實際需要可與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不一致。
問: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哪些簡化?
答: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提前還款額不再計入企業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調整為0.5。調整後的企業境外放款餘額計算公式為:企業境外放款餘額=∑本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外幣境外放款餘額×幣種轉換因數。
企業將人民幣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銀行須在審核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檔等相關材料後,在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進行相應資訊變更及登記。
問:個人辦理經常项目下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可享受哪些便利?
答:支持境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經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便利個人薪酬等合法合規收入的跨境收付業務。
問: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接收港澳同名匯款有什麼便利?
答:境內銀行可為香港、澳門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用於接收香港、澳門居民每人每日8萬元額度內的同名帳戶匯入資金,境內銀行應確保匯入及匯出資金使用符合現行規定,其中匯入資金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問: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使用有哪些變化?
答:擴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的收入範圍,可接收從境外同名帳戶匯入的人民幣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從境外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
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政策
1.政策解讀
為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22〕27號,本節簡稱27號文)。
27號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將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便利採用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二是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確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辦理和相關跨境資金使用要求,切實做好風險防範。
27號文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穩步推進27號文的落地實施,為境內銀行提高國際化經營水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2.政策要點及業務辦理要求
問:27號文實施的政策意義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穩步推進27號文的落地實施,為境內銀行提高國際化經營水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積極作用。
問:境外貸款業務的定義是什麼?
答: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幣貸款的行為。
問:境外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答: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問:27號文中辦理境外貸款的境內銀行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境內銀行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問:如何計算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
答: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數。
境外貸款餘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準折算。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
問: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是否可以直接辦理?是否需要進行業務備案?
答: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瞭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問: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通過什麼管道發放?
答:境內銀行可按現行制度規定為境外企業開立銀行結算帳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也可以通過境外企業在境外銀行開立的帳戶辦理。
問: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不得用於哪些方面?
答: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問: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如何操作?
答:境外貸款業務涉及跨境擔保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區分境內、境外債權人(受益人)分別報送跨境擔保相關資訊,境內銀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債權應納入其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對於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和貸款幣種的規定是什麼?
答: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還款幣種原則上應與貸款幣種保持一致。如境外企業確無人民幣收入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境內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幣清算行與參加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內銀行可為境外企業償還本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所產生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外匯風險對沖和外匯結匯服務。
問:部分特殊類型的境外貸款是否需要納入餘額管理範圍?
答:(1)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境外貸款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境外貸款等統一按27號文模式管理,境內銀行已發放境外貸款餘額納入27號文規定的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2)境內銀行向境外主權類機構發放貸款業務參照27號文規定執行,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3)境內銀行通過自由貿易帳戶分賬核算單元向境外企業發放的貸款,按自由貿易帳戶相關規定辦理(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境外企業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4)境內銀行通過離岸帳戶發放的境外貸款,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餘額管理。
問:27號文中境外貸款的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適用情況分別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畫。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政策
為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現對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政策要點進行梳理,更好地支持跨國企業集團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
問: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有幾種,政策依據分別是什麼?
答: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有兩種。
1.全國版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下簡稱全國版資金池),政策依據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髮〔2015〕279號);
2.自貿版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下簡稱自貿版資金池),政策依據為《關於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津銀髮〔2016〕92號)。
問:搭建全國版資金池,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答:跨國企業集團搭建全國版資金池,其參加資金歸集的境內外成員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2.境外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3.經營時間在1年以上。
問:搭建全國版資金池,對於主辦企業有無具體規定?
答:搭建全國版資金池,跨國企業集團可以指定境內成員企業或財務公司作為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跨國企業集團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員企業作為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主辦企業,即境外主辦企業。
問:如何對全國版資金池進行管理?
答:對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係數。當前,全國版資金池宏觀審慎政策係數值為0.5。
問:搭建自貿版資金池,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答:自貿試驗區跨國企業集團搭建自貿版資金池,其參加資金歸集的境內外成員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2.境外成員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3.經營時間在1年以上。
問:搭建自貿版資金池,對於主辦企業有無具體規定?
答:搭建自貿版資金池,跨國企業集團可選擇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的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
問:如何對自貿版資金池進行管理?
答:自貿試驗區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實行雙向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出(入)額上限=資金池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係數。當前,自貿版資金池宏觀審慎政策係數暫定為1。
FT帳戶政策
問:天津市目前有哪幾家銀行可以辦理FT帳戶業務?
答:兩家,分別為招商銀行天津分行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
問:FT帳戶的定義是什麼?
答:FT帳戶是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需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開立的規則統一的本外幣帳戶。FT帳戶採取主子帳戶模式,人民幣為主帳戶,外幣為子帳戶,帳戶規則統一且不得辦理現金業務。
問:FT帳戶類型有哪些?
答:一共有5類。其中機構自由貿易帳戶有3類,分別是FTE帳戶(區內機構自由貿易帳戶)、FTN帳戶(境外機構自由貿易帳戶)和FTU帳戶(同業機構自由貿易帳戶)。個人自由貿易帳戶有2類,分別是FTI帳戶(區內個人自由貿易帳戶)和FTF帳戶(境外個人自由貿易帳戶)。
問:FT帳戶管理原則是什麼?
答:一線“宏觀審慎”:金融機構可憑收付款指令辦理各類機構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外帳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帳戶,以及自由貿易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二線“有限滲透”:機構自由貿易帳戶與境內(含區內)機構非自由貿易帳戶之間產生的資金劃轉(含同名帳戶)應以人民幣進行,並視同跨境業務管理,金融機構應按“展業三原則”要求進行相應的真實性審核。
問:FT帳戶優勢有哪些?
答:1.“少跑腿”——綜合帳戶服務:FT帳戶實行本外幣合一管理,不強制經常資本帳戶分別設立,企業不用開立多個帳戶,節約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現可開辦的幣種有美元、歐元、英鎊、港幣、瑞郎、新加坡元、丹麥克朗、日元、加元、澳元;
2.“降成本”——使用離岸價格:FT帳戶可使用在岸、離岸兩個市場的資源,企業可以比較FT帳戶與境內結算帳戶的融資成本及便利性,擇優選擇更適合企業自身需求的融資模式;同時FT帳戶結售匯可適用人民幣離岸匯率(CNH),客戶可選擇在FT帳戶進行結售匯,降低財務成本;
3.“助高效”——便利結算服務:FT獨特的帳戶體系、便利化的監管政策,助力企業的資金結算更加便捷,高效;
4.“引進來”——服務境外企業:FT帳戶服務對象廣泛,延伸服務企業境外主體,解決時差、語言問題,拓寬境外主體融資管道,提升服務質效;
5.“降門檻”——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FT項下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與以往資金池相比准入條件降低,不要求成員單位之間股權比例,也未對境內外成員營業收入設限。企業可自由選擇幣種進行歸集,池內資金可自由匯兌,幫助企業降低風險,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問: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怎麼建?
答:只需開展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跨國企業集團包含3家或以上的境內外生產及經營型成員企業,境內外成員企業成立滿1年,境內或境外企業在董事會授權下擔任主辦企業,選擇1家結算銀行開立FTE帳戶或者FTN帳戶作為主辦帳戶,即可搭建資金池,開展集團內資金集中管理。
問: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來源是什麼?
答:參與全功能型資金池跨境資金歸集的應為企業產生自生產經營活動和實業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外部融資產生的現金流不得參與歸集。
問: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怎麼用?
答: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在資金用途上開放了境內市場投資、資金池的日間透支、隔夜透支及理財等功能,可滿足跨國企業集團以保值增值為目標的財務管理需求,支持跨國企業集團將全球人民幣放在境內管理。資金嚴禁用於非自用房地產和股票市場投資。
問: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怎麼管?
答:1.“一線”劃轉不限幣種、不限金額: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支持境外成員企業與區內的主辦企業之間或境外主辦企業與區內成員企業之間以本外幣進行資金歸集,無額度限制;
2.“二線”以人民幣歸集,人民幣“二線”歸集遵循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雙向上限管理模式,跨境人民幣資金淨流出(入)額上限=境內企業應計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政策係數,當前宏觀審慎係數為1;
3.1年自平衡要求,資金池的“初心”是短期資金調劑,一年以上的資金匯劃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和境外放款登記;
4.資金池主辦帳戶要進行專戶管理;
5.跨國企業集團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入池。(1)被列為出口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內的企業;(2)貨物貿易外匯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3)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4)地方政府融資平臺;(5)房地產企業;(6)類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6.參池成員企業與其他跨境資金池不重合。
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相關政策
1.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準,促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聯合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21〕329號,本節簡稱329號文)。329號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支持基於實體經濟創新發展需要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對相關跨境資金結算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二是鼓勵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實施客戶分類,優化自主審核,提升服務水準,為真實、合規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三是強化風險監測管理,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329號文自2022年1月24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將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的要求,穩步推進329號文的落地實施,推動營造適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的營商環境,更好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
2.政策要點及業務辦理要求
問:本外幣一體化協同監管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外匯局分支機構應加強與其他部門資訊共用,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密切跟蹤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創新發展,主動回應市場訴求,指導銀行持續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準。
問:329號文中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定義是什麼?
答: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於離岸轉手買賣、全球採購、委託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問:政策重點支持哪些領域?
答:重點支持基於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製造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和現代化水準而開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
問:銀行辦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的要求是什麼?
答:銀行辦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根據“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按照下列規定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1)交易真實、合法且具有商業合理性和邏輯性。
(2)經合格審查未發現存在涉嫌利用虛假或構造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進行投機套利、違規轉移資金或騙取銀行融資等異常情況。
問: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的申報規則是什麼?
答:銀行應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資訊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號)等相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數據報送。對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報送在服務貿易項下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應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離岸”。銀行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客戶盡職調查、事後監測管理等資料5年備查。企業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對無法按此規定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在確認其真實、合法後可直接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及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報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報告。
問:銀行應該如何做好風險防範?
答:銀行應從源頭做好風險防範,加強貿易背景審核。在業務辦理、監測管理以及內部監督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虛假或者構造交易、騙取融資等異常行為的,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外匯局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銀行內控制度要求,調整企業的客戶風險等級,嚴格審核企業後續跨境資金結算業務。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按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問:可否進行經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
答:內控制度完備、具有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實際需求的跨國公司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開展含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經常项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相關政策
2022年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持外貿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通知》(銀髮〔2022〕139號,本節簡稱139號文),進一步發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問:按照139號文要求,境內銀行可與哪些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答:在“瞭解你的客戶”“瞭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境內銀行可與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合作,為市場交易主體及個人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問:市場交易主體是指什麼?
答:市場交易主體是指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海外倉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問: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答: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應具備3年以上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經驗,滿足備付金銀行相關要求,具備審核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真實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備適應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特點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能力。
問:參與提供139號文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滿足什麼條件?
答:參與提供139號文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境內註冊並依法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
2.具有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的真實跨境業務需求;
3.具備健全的跨境業務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能夠按139號文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商戶資訊採集和准入管理,交易資訊採集,跨境業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等;
4.具備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具備高效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系統處理和對接能力;
5.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問:境內銀行在為支付機構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備案流程是怎樣的?
答:境內銀行在為支付機構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按139號文第三條規定評估支付機構展業能力,與支付機構簽署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於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境內銀行應每年對已備案支付機構展業能力進行評估並定期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發生變更的,境內銀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對於經評估不滿足139號文第三條相關要求的支付機構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協議終止的,境內銀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辦理撤銷備案。
問:境內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本通知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有哪些展業要求?
答:開展139號文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境內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139號文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雙方應協商建立業務真實性審核機制,共同做好業務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
1.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加強市場交易主體管理,依法採集市場交易主體基本資訊,並定期核驗更新,建立市場交易主體負面清單;
2.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根據市場交易主體類別、交易特徵等,合理確定各類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單筆交易限額;
3.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事中審核和事後抽查制度,加強對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頻交易等異常交易的監測,相關資訊至少留存5年備查;
4.支付機構應制定交易資訊採集及驗證制度,對於違規風險較高的交易,支付機構應要求市場交易主體提供相關單證材料;不能確認交易真實合法的,應拒絕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5.與支付機構合作的境內銀行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支付機構及交易相關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實合法的單證材料;確認發生異常情況的,境內銀行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境內銀行對支付機構違規業務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境內銀行直接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139號文規定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的,參照139號文辦理。
問: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時,應依法履行哪些業務?
答:境內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服務時,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遵守打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及非法從事支付機構業務等相關規定。
問:對境內銀行資訊報送有哪些要求?
答:境內銀行應按照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資訊報送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跨境收付數據,軋差淨額結算應還原為收款和付款資訊報送。境內銀行、支付機構應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軋差淨額結算前境內實際收付款機構或個人的逐筆原始收付款數據備查。
來源:天津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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