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⑤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1份;⑥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需加盖银行公章)。2.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④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3.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⑤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1份。4.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汇发〔2022〕15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①申请报告1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②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1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③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1份(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①《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②《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汇发〔2022〕15号);③《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①申请报告1份(简要说明满足各项申请条件情况,并包括企业客户培育情况、业务计划等);②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管理制度1份(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③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1份(范本中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⑤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1份(加盖银行公章)。问: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新办的办理依据和提交材料是什么?①《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问:“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适用于哪些主体?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汇发〔2022〕90号,本节简称90号文),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辖内银行以及通过辖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本办法所称辖内银行,是指在天津市内能够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问:什么情形下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答:根据9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行为:(1)单笔超过申报时限(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七个工作日(含)以上;问:外汇局如何对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答:根据9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银行上报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核实无误后,对应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机构版)》,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银行版)》。问:“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久?答:根据90号文,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一个月,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可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直至申报主体履行申报义务。问: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和经办银行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90号文,对于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1)经办银行应督促该机构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完成补报前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2)申报主体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核实无误后,对其签发《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4)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问: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如何确认已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答:根据90号文,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其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机构版)》,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向辖内银行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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