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總行(含外國銀行分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批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⑤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1份;
⑥需要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提交外匯業務許可檔影本1份(需加蓋銀行公章)。
2.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總行(含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市場准入審批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④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
3.銀行分行(含農村信用社)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批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⑤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1份。
4.銀行支行(含農村信用社)及下轄機構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審批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匯發〔2022〕15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①申請報告1份(簡要說明滿足各項申請條件情況,並包括企業客戶培育情況、業務計畫等)。
②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相關管理制度1份(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③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定書範本1份(範本中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①《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②《銀行合作辦理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細則》(匯發〔2022〕15號);
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①申請報告1份(簡要說明滿足各項申請條件情況,並包括企業客戶培育情況、業務計畫等);
②合作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相關管理制度1份(包括: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統計報告制度、會計核算制度等);
③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定書範本1份(範本中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①《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4〕53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影本1份;
⑤相關交易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應提供相應批准文件的影本1份(加蓋銀行公章)。
問:銀行跨境調運外幣現鈔核准新辦的辦理依據和提交材料是什麼?
①《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16號);
②《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號)。
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影本1份;
問:“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適用於哪些主體?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匯發〔2022〕90號,本節簡稱90號文),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轄內銀行以及通過轄內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
本辦法所稱轄內銀行,是指在天津市內能夠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付款相關業務的銀行。
問:什麼情形下對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答:根據9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逾期未申報情節嚴重的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以下簡稱特殊處理措施)。
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逾期未申報情節嚴重行為:
(1)單筆超過申報時限(解付/結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七個工作日(含)以上;
問:外匯局如何對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
答:根據90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銀行上報的《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明細表》核實無誤後,對應予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機構版)》,並向轄內銀行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銀行版)》。
問:“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實施期限為多久?
答:根據90號文,實施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為一個月,對在一個月內仍未履行申報義務的申報主體,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可延長其特殊處理措施期限直至申報主體履行申報義務。
問: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後,申報主體和經辦銀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90號文,對於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經辦銀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1)經辦銀行應督促該機構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並通知其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新收款項的申報,但完成補報前不可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2)申報主體履行補報義務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提交《逾期未申報資料補報情況報告》;
(3)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對申報主體提交的《逾期未申報資料補報情況報告》核實無誤後,對其簽發《逾期未申報資料補報確認書》;
(4)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為其出具的《逾期未申報資料補報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款項的解付手續。
問: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如何確認已解除特殊處理措施?
答:根據90號文,特殊處理措施期滿,並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其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機構版)》,解除對該申報主體的特殊處理措施,並向轄內銀行下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通知書(銀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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