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常项目业务实务问答
名录登记及变更
问:已注册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现即将收付汇,需办理什么手续?企业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是否需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登记管理
问:哪些业务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本节简称 14 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
(1)A 类企业单笔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
(2)B 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
(3)B 类企业超过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收支;
(4)B 类企业发生 90 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货物贸易收支;
(5)C 类企业货物贸易收支;
(6)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变更;
(7)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变更。
企业报告
问:哪些业务需要企业报告?如何办理?
答:根据 14 号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迸出口日期等信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zwfw.safe.gov.cn/asone。具体操作可参见监测系统“常见下载”中“企业版用户手册”):
(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4)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办理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现场核查
问:外汇局会通过哪些方式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答:根据 14 号文,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4)其他必要的核查方式。
名录注销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名录注销?
答:根据 14 号文,辖内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相关业务
问:能否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答:根据 14 号文,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问:能否使用电子单证在银行办理业务?
答: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和 14 号文要求,为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问:银行审核时是否需要在单证上签注?
答:根据 14 号文,银行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问:有哪些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便利化措施?具体的根据文件或操作方法归纳是什么?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
(1)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
(3)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
(4)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
境内机构因公出国团组人均提取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及特殊情况提取外币现钞
问:境内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提取外币现钞需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答:根据 14 号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1)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2)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经常项目支出;
(3)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
(4)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 1 万美元以下(含)的。
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问:准予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汇账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 14 号文,条件为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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