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及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是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選擇使用內部模型來計量風險和監管資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
在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劃分為第一檔的、已實施和擬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進行驗收,持續監督資本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提升風險管理水準。
第五條 監管部門按照激勵相容原則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進行驗收,包括自評、申請、評估、整改、驗收等環節,促使商業銀行資本計量充分反映風險水準,並從標準方法向高級方法平穩過渡。
第六條 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進行持續監督檢查,採取適當監管措施,促使商業銀行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七條 監管部門基於商業銀行實施進展,允許商業銀行分步達標,分別受理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的實施申請。
商業銀行在操作風險標準法中申請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監管部門可單獨受理。
第二章 實施條件
第八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治理架構,權責明晰、獨立運作、有效制衡,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科學高效。
第九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健全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完整獨立的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有效。
第十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經營穩健,資產優良、盈利平穩、流動性充裕。
第十一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應連續3年不低於2級。
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良好的數據治理水準,政策、目標、制度和流程清晰,數據品質監控體系有效,達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銀保監發〔2018〕22號)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應具備完備的資訊系統,能夠有效支持商業銀行各項經營管理,滿足資本計量系統化、自動化需求。
第十四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覆蓋率,應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申請實施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銀行法人或附屬機構,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覆蓋率應不低於50%,申請實施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的銀行法人或附屬機構,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應不低於10%。
第十五條 申請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及其配套體系已上線運行,計量結果充分應用於經營決策和風險管理。
第三章 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申請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應進行自評。
自評是商業銀行組織行內專家,對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對自身實施準備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和評價。
第十七條 自評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實施規劃完成情況,自評專家團隊資質情況,自評範圍、方法、流程、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以及自評結論等。
商業銀行自評發現問題仍在整改的,要有明確的完成期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自評基礎上,認為具備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條件或滿足在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要求的,自主向監管部門提交評估申請。
商業銀行提交的申請材料應有助於監管部門充分瞭解其實施準備情況。商業銀行董事會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提交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評估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體情況說明,包括申請實施範圍、申請目標,及實施準備工作概述。
(二)銀行對實施情況的自評估報告。
(三)至少最近兩個完整財務報告年度的定量測算結果,包括資本計量高級方法下風險加權資產覆蓋率、標準方法和高級方法的計量結果,以及不同方法下的結果差異說明。此外,在資本監管報表並行報送期內,應同時報送《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不同計量方法的計量結果和結果差異說明。
(四)模型相關材料。
(五)驗證報告。投產前全面驗證、所有定期監控、投產後全面驗證,包括但不限於:對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驗證的方法、過程、驗證結論、優化建議,以及對操作風險標準法下識別、收集和處理損失數據的相關程式和流程的驗證情況等。
(六)審計報告。包括內部審計部門對驗證政策、管理架構、組織流程、實施重要環節和報告機制等的適用性、獨立性和有效性的評估結論。
(七)資訊披露管理體系說明、政策和範本。
(八)監管部門認為有助於瞭解實施準備情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依照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申請範圍,各風險類別模型相關材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信用風險模型的數據情況、違約識別情況、經濟週期識別及調整方法,非零售模型主尺規的設計及校準情況、長期中心違約趨勢的計算情況和各模型佔用的風險加權資產,零售模型排序穩定性情況、清收期及回收期確定情況和各模型佔用的風險加權資產。
(二)市場風險模型的市場和交易數據準確性和完整性情況、交易臺設置情況、風險因數合格性自評估報告、資本要求計量報告、模型數據品質自評估報告、最近一次基於過去250個工作日的返回檢驗分析報告和損益歸因測試報告、壓力測試的計算方法、情景設置以及最近一次的市場風險壓力測試報告。
(三)操作風險業務指標各項目計算情況,內部損失數據的識別、收集和處理情況,損失資料庫建設和運行情況,資本計量流程。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模型性能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評估及驗收流程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材料,決定是否受理並開展申請驗收。對於尚未達到申請條件的商業銀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受理商業銀行評估申請後,監管部門可運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各種方法開展評估,揭示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評估意見。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可組建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管驗收團隊。驗收團隊成員主要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內部產生,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監管經驗,熟悉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相關監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盡責。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引入外部專家,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收和監管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整改工作機制,根據評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開展整改。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內容、措施、計畫和進展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經整改,認為符合監管要求的,自主向監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監管部門認為商業銀行對實施有實質性影響的核心專案整改未完成的,可不受理其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驗收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情況的總體說明。
(二)整改情況自評估報告。包括整改工作機制、整改方案和過程、自我驗收機制、整改結論。
(三)截至驗收申請日,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原因及後續計畫。
(四)截至驗收申請日,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根據商業銀行驗收申請,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情況進行驗收,核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滿足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實施要求,出具驗收意見。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根據驗收意見自主向監管部門提出實施申請。實施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申請。包括申請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範圍、申請目標、實施準備工作概述、暫不實施高級方法資產的計畫安排,或操作風險標準法申請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範圍、申請目標、實施準備工作概述。
銀行集團還應提交集團內部各法人機構的實施方法及差異說明,提交實證數據說明上述差異對集團風險管理一致性要求的影響、解決方案和實施效果。
(二)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議通過實施申請的相關決議。
(三)截至實施申請日,未完成整改問題的後續整改計畫,以及所採取的校準措施和其他措施。
(四)資訊披露管理體系說明、政策和範本。
(五)截至實施申請日,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對商業銀行的申請作出驗收通過、有條件驗收通過或驗收不通過的決定。
驗收通過的,監管部門應明確商業銀行實施高級方法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範圍;有條件驗收通過的,還應明確未通過範圍和所採取的監管措施。對驗收不通過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指出其問題,半年內不再接受其實施申請。
第五章 評估及驗收原則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實施進行評估驗收,核查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政策流程、計量模型、數據和資訊系統、驗證和審計、應用、資訊披露等是否滿足《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相關的監管要求。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不宜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操作風險標準法也不宜採用自行計算的內部損失乘數:
(一)治理架構存在較大缺陷。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職責不清,未有效履行相關職責;未建立高級方法或內部損失乘數建設及應用的管理機制。
(二)數據品質存在較大問題,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開發、運行和驗證。
(三)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內部損失乘數相關支持系統無法保持穩定有效運行。
(四)未建立有效驗證體系和獨立驗證團隊;未對高級方法及其支持體系開展有效驗證,或未對識別、收集和處理損失數據的程式、流程進行有效驗證。
(五)內部審計部門未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工作或損失數據開展有效審計。
(六)風險加權資產系統中手工錄入的風險加權資產比例超過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15%。
(七)損失準備計提不足,實際撥備覆蓋水準較低,未充分反映資產的預期損失水準。
(八)文檔存在較大缺陷。
(九)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體系。主要崗位人員數量和資質不能滿足高級方法實施或內部損失乘數計算專業要求,缺乏專業人才培養機制。
(十)監管部門認為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對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有實質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不宜實施信用風險初級內部評級法:
(一)內部評級政策體系存在較大問題,不能有效支持風險識別、風險暴露分類、評級流程、信用風險緩釋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驗證和應用。
(二)用於估計違約概率的數據少於5年,違約概率計量未遵守底線要求。
(三)參數估計未考慮經濟週期影響;未建立經濟週期的研究跟蹤機制。
(四)在申請範圍內,違約定義不審慎、不統一或實施不一致。
(五)違約概率估計的區分能力、穩定性和審慎性存在對風險計量有實質性影響的問題。
(六)合格抵質押品的認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較大問題。
(七)未開展有效的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未把握影響債務人還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壓力情景嚴重程度不足。
(八)未能驗證低違約資產組合的評級模型。驗證工作未覆蓋關鍵評級標準的趨勢變化分析。
(九)內部評級結果未對業務經營和管理發揮有效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內部評級結果未在授信審批、風險監控、限額設定、信貸政策和風險報告等核心領域得到實質應用;或未在經濟資本管理、風險偏好、損失準備計提、貸款定價、績效考核和風險管理基礎建設等高級領域有所體現,未制定實質應用計畫。
(十)監管部門認為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有實質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不宜實施信用風險高級內部評級法:
(一)存在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請範圍內,損失定義不審慎、不統一或實施不一致。
(三)違約損失率估計的區分能力、穩定性和審慎性存在嚴重不足;違約損失率估計未反映經濟衰退時期違約債項損失;違約損失率計量未遵守底線要求。
(四)違約風險暴露估計的準確性和穩定性存在明顯不足。
(五)對非零售信用風險,在債務人評級、債項評級和違約風險暴露估計中重複考慮信用風險緩釋的作用。
(六)用於估計非零售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的數據少於7年;用於估計零售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的數據少於5年。
(七)未在經濟資本管理、風險偏好、損失準備計提、貸款定價、績效考核、風險管理基礎建設等領域實質應用。
(八)監管部門認為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有實質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業銀行,不宜實施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
(一)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制度體系或資訊系統存在較大問題,不能有效支持賬簿劃分、數據管理、估值、監管資本計量、限額設定及監控、壓力測試、新產品審批、市場風險報告、驗證以及內部模型應用。
(二)交易臺劃分不滿足相關要求。交易臺沒有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目,交易臺損失無法獨立觀測。未結合交易策略進行投資組合管理和限額設定、監控。
(三)內部模型估值結果與會計入賬估值結果存在較大差異。
(四)內部模型未能包含對資本計量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風險因數,風險因數合格性認定不滿足相關要求。
(五)內部模型計算方法和重要參數選擇存在較大問題;計算壓力預期尾部損失的壓力期間追溯期過短,未覆蓋2007年以來的市場變化;缺少歷史壓力情景的重檢機制;未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報送計量結果。
(六)損益歸因測試不滿足相關要求;交易臺損益歸因測試落在紅區;損益歸因測試頻率低於每月;損益歸因測試積累數據少於1年。
(七)未制定合理的市場風險壓力測試方案;不具備按日進行壓力測試的能力;未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送壓力測試結果。
(八)進行模型驗證時,返回檢驗選取的置信區間、計算方法以及使用的歷史數據期限未能與計算預期尾部損失時保持一致;返回檢驗數據積累少於1年;返回檢驗顯示模型存在較大問題。
(九)內部模型未應用到銀行日常市場風險管理過程中,交易限額與內部模型的計量結果缺乏聯繫。
(十)監管部門認為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有實質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申請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銀行法人或附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
(一)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制度體系存在較大缺陷,未能與銀行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相適應。
(二)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風險報告路線並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交全行的操作風險管理與控制情況報告。
(三)未制定相關政策有效明確業務指標各項目的定義與計算規則,未建立有效的業務指標數據收集和儲存機制;業務指標數據少於3年。
(四)未有效滿足損失數據的識別、收集和處理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數據的收集未全面覆蓋所有業務活動,未充分反映銀行的操作風險;未書面規定識別、收集和處理損失數據的程式和流程,數據收集不完整;未書面規定損失事件類型映射規則;未建立完善的損失資料庫及相關政策程式;未按要求進行驗證、內外部審計,或驗證、內外部審計存在重大缺陷;高質量損失數據不足5年。
(五)未建立與全行操作風險管理政策流程相適應的操作風險管理系統,或系統功能存在較大缺陷。
(六)操作風險及控制措施自我評估、關鍵風險指標監測、業務連續性管理存在較大問題,未能有效支持風險預警與管控。
(七)未將操作風險計量作為操作風險管理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監管部門認為對銀行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有實質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無上述情形且符合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收要求的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驗收通過,應實施高級方法。
對驗收通過在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有權設置並行期底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基本符合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收要求或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要求,但存在對高級方法或操作風險標準法計量無實質影響問題的商業銀行,如具備下列條件,監管部門有條件驗收通過使用高級方法或使用自行計算的內部損失乘數:
(一)不存在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五條所列示的情形。
(二)對仍需整改的問題,有明確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計畫。
(三)接受監管部門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資訊披露管理體系、政策和範本。
第三十八條 對有條件實施高級方法或有條件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從數據品質和長度、模型結構和假設、參數估計、模型結果表現、資訊系統、計量結果應用及其他支持體系等方面,來判斷商業銀行的資本計量是否存在審慎不足的情形,確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商業銀行自行將風險參數、內部損失乘數調整到能夠充分反映真實風險狀況的合理水準。
(二)要求商業銀行將風險加權資產調整到能夠充分反映真實風險狀況的監管給定水準。
(三)要求商業銀行重新優化模型、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設定附加因數或補充收集內部損失數據。
(四)對無法滿足監管要求的風險類別、資產組合或交易臺,不允許其使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
(五)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有條件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完成整改,經監管部門驗收通過且已符合各項監管規定,可解除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持續監管
第四十條 對驗收通過或有條件驗收通過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實施持續監管,確保商業銀行持續滿足《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相關的監管要求。
對未能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可視情形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要求銀行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持續監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驗收通過或有條件驗收通過實施高級方法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相關運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計量模型的表現及其有效性、模型運行環境變化對模型結果的影響和支持體系的運作狀況等,以及操作風險標準法損失數據收集程式、流程和系統的運行情況等。
(二)應用情況。包括高級方法風險加權資產覆蓋比率、標準方法和高級方法的計量結果,以及不同方法的結果差異說明。
(三)驗證情況。包括對已投產的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進行全面檢驗的方法、過程、驗證結論以及優化建議。
(四)審計情況。包括內部審計部門對驗證政策、管理架構、組織流程、實施重要環節和報告機制等的適用性、獨立性和有效性的評估結論。
(五)壓力測試情況。
(六)銀行內部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報告情況。
(七)資訊披露情況。
(八)監管部門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按照銀行實際發生頻度提交,但頻度不得低於《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內容的詳盡程度應有助於監管部門充分瞭解銀行高級方法運行情況和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情況。
第四十二條 在持續監管中發現整改事項,商業銀行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針對整改情況的自評估報告。包括整改工作機制、整改方法和過程、自我驗收機制和整改結果。
(二)針對整改專案的定量測算情況。包括整改後高級方法風險加權資產覆蓋比率、標準方法和高級方法的計量結果,以及整改後的結果差異說明。
(三)針對整改專案的專項驗證情況。包括對計量模型整改的專案和支持體系進行全面檢驗的方法、過程和驗證結論。
(四)銀行內部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送的整改報告情況。
在整改限期結束後仍未達到監管要求的,監管部門有權取消其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資格或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資格。
第四十三條 對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資格或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資格被整體取消的商業銀行,原則上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請。
對單一風險類別、資產組合或交易臺實施資格被取消的商業銀行,原則上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過程中發生重大調整的,應在調整前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經監管部門認可。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一)重大調整情況。包括調整高級方法實施規劃、改變高級方法覆蓋範圍、調整關鍵定義和重要參數、重建計量模型,以及調整操作風險標準法實施規劃、改變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範圍、調整業務指標及損失數據識別、收集和處理相關重要政策和關鍵流程等。
(二)針對調整專案的定量測算。包括重大調整後高級方法風險加權資產覆蓋比率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中不同計量方法、參數估計的測算結果,並對調整後的結果差異進行說明。
(三)針對調整專案的專項驗證。包括對計量模型調整的專案和支持體系進行全面檢驗的方法、過程和驗證結論。
(四)銀行內部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送的調整情況報告。
對未按要求報告重大調整事項的,監管部門可視情形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屬地監管原則,受理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操作風險標準法中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實施申請事項並開展驗收,以監管意見書形式出具評估、驗收意見和驗收決定。
派出機構作出的驗收決定,以及取消銀行高級方法實施資格或採用自身損失數據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資格,應在決定前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審核。
第四十六條 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商業銀行實施資本管理高級方法監管暫行細則》(銀監辦發〔2012〕254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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