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4年11月/總第81期)
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務動態
大成上海國資基金研究中心經批準成立。中心由20余個長期服務於政府引導基金、國資母基金、國資基金管理人以及險資等國資LP的律師團隊組成,資本市場部主任楊春寶律師任中心主任,狄朝平律師、陳倩律師分別擔任副主任和秘書長。
楊春寶律師團隊協助某政府引導基金成立具身智能產業基金。
楊春寶律師、鞠恒律師團隊協助蘇州某醫療器械公司成功完成向私募基金投資人進行定向減資。
張戰民律師團隊代表某國家級基金進行新能源項目盡職調查。
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於2024年11月8日發布嚴正聲明稱,協會近期發現“寧本咨詢”等不法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罔顧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開展人員掛靠等違規業務。協會嚴正聲明如下:協會對登記備案材料造假行為“零容忍”,壹經發現嚴肅處理,協會將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 “《登記備案辦法》”)對相關涉事機構和人員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或紀律處分措施;協會對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辦理登記備案業務的行為從嚴核查、嚴厲打擊;協會將持續跟蹤、重點關註與不法中介機構合作的職業掛靠人員等。
協會於2024年11月15日發布公告稱深圳市國富源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2家機構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註銷上述2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於2024年11月22日發布公告稱,深圳泰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等1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註銷該13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於2024年11月27日發布通知稱,自2024年11月27日起,2024年第三季度前成為協會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自行查閱其2024年第三季度信用信息報告。
協會於2024年11月29日發布公告稱,協會無法與北京財富自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聯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提交情況報告。逾期未完成的,協會將認定為失聯,在官方網站失聯機構專欄中予以公示,並在“機構誠信信息”欄目標識。如公示後滿壹個月仍未完成,協會將依據相關規定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紀律處分
監管動態
協會發布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2024年)第2期)》
2024年11月1日,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2024年)第2期》(以下簡稱“《第2期備案動態》”)。《第2期備案動態》結合三起案例總結了“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辦法》要求”“工商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非真實出資備案‘殼基金’”三類典型問題。在案例壹中,A管理人於 2016 年完成管理人登記,目前員工人數不足5人,財務報表中存在大額應收款項,凈資產為負,A管理人近期提交新基金備案申請,協會認為A管理人不符合財務狀況良好、專職員工不少於5人等基本經營要求,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要求A管理人限期改正,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在案例二中,管理人B發生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變更後嚴重超期未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也未將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協會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管理人B先履行變更手續,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其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在案例三中,管理人C以規避備案規則為目的與機構投資者D合作備案多只“殼基金”。前期,協會已明確禁止“殼基金”行為,但管理人C仍頻繁備案“殼基金”。協會根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規定要求管理人C限期清理未真實募集的“殼基金”,並對管理人C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告等自律措施。此外,協會將機構投資者D配合出資設立“殼基金”的情況報告相關監管部門。
行業動態
根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MAX統計,在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間,投資、上市和並購事件共計發生311起,涉及總披露金額764.66億元人民幣。其中,發生投資事件共計187起,其中披露金額事件142起,共計257.18億元人民幣;發生107起並購事件,披露的交易金額為365.6億元人民幣;共有17家企業上市,總融資金額141.88億元人民幣。
典型判例
基金管理人刻意隱瞞基金並無實際投資標的,嚴重違背其在基金合同項下最關鍵的義務和職責,存在主觀故意,直接導致投資者投資款項的全部損失,應就投資者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
季某與某某公司等私募基金合同糾紛
【(2024)滬0115民初20298號】
主要事實
2018年3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A公司為Z項目中標方,擬與某縣政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B公司提供Z項目的相關服務,具體約定由雙方另行簽署的具體合同為準。若A公司最終未與某縣政府簽署采購合同,《合作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月,C公司與B公司簽訂《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C公司擬成立案涉基金,用於受讓B公司對A公司關於Z項目的1.4億元左右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價款1億元。2018年4月,季某作為投資者與案涉基金管理人C公司、托管人簽署案涉《基金合同》,約定:案涉基金投資範圍為單壹受讓B公司對A公司關於Z項目的應收賬款收益權;案涉基金風控措施包括C公司對應收賬款付款人A公司就該筆應收賬款付款義務當面確權,A公司與B公司簽署委托建設運營協議,以及C公司與B公司簽署《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協議》約定B公司的回購義務等;C公司應編制年度報告披露基金相關信息,並在發生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基金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及時通知投資者等。後季某向案涉基金募集賬戶支付投資款。其後,案涉基金在協會備案後,募集資金陸續劃入B公司。2019年3月,C公司出具案涉基金《2018年度管理報告》,載明投資標的的具體項目建設情況。同月,因C公司未按案涉《基金合同》約定對案涉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而被托管人約談。2019年5月,C公司發布關於案涉基金兌付情況通知,稱B公司提出延期回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收賬款收益權,並發布《公告》公示案涉基金的延期兌付計劃。此後C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交的產品情況說明載明案涉基金處於延期狀態,涉案項目正在建設中。2019年12月,案涉基金若幹投資者起訴C公司及其集團公司、案涉基金托管人,法院將該等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此後,相關刑事判決認定,C公司集團公司的兩名創始人犯集資詐騙罪,同時,因相關審計報告確認案涉基金全部募集款均進入B公司賬戶,故該刑事判決未認定案涉基金涉嫌犯罪。其後B公司於2021年9月註銷。季某認為C公司對案涉基金未盡其作為管理人的職責與義務,訴請法院判令C公司賠償其投資款及利息損失等。
裁判觀點
基金管理人最關鍵的職責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但案涉基金管理人未盡上述職責和義務。
第壹,案涉基金約定的投向為“單壹受讓B公司對A公司關於Z項目的應收賬款收益權”。該“應收賬款收益權”的前提系Z項目的實施,但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若A公司最終未與政府簽署采購合同,協議自行終止,雙方互不擔責。而經法院向A公司核實,《合作協議》所述項目大約在協議簽訂之後壹個月就確定不再進行,A公司也未和政府方面簽訂相關合同,項目並未實際實施,且C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案涉Z項目在《合作協議》後正常落實,案涉基金投向“應收賬款收益權”的事實基礎並不存在。
第二,《合作協議》簽訂於2018年3月,案涉基金於2018年5月在協會備案成立,其間間隔近2個月,如按照A公司的陳述,在案涉基金成立之前即已確認項目不再進行,管理人對此理應知曉,但案涉基金仍正常成立並直至2018年9月持續指令托管人將基金募集款轉至B公司。
第三,即便無法僅以A公司的陳述確定Z項目在案涉基金成立前已停止,管理人仍嚴重違反案涉《基金合同》關於風控措施的重要約定,包括管理人對應收賬款付款人A公司就該筆應收賬款付款義務當面確權、A公司與B公司簽署委托建設運營協議等,根據現有證據,Z項目並未實施,管理人既未落實上述措施,其在基金存續期間也應明知該些措施沒有實施的事實基礎。
第四,在案涉基金的底層項目並未實際實施的情況下,管理人不僅對該等核心事項未進行任何披露,在2019年3月出具的《2018年度管理報告》中仍虛假記載,亦未在後續托管人約談時如實告知。2019年5月出具兌付方案公告後,向監管部門提供《產品情況說明》,仍聲稱“案涉項目正在建設中”。管理人對基金投資標的情況不僅刻意隱瞞,而且虛構事實,顯然存在欺詐的故意。
綜上,基金管理人嚴重違背其在案涉《基金合同》項下最關鍵的義務和職責,存在主觀故意,直接導致委托人投資款項的全部損失,應就季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涉基金既無實際的投資標的,基金管理人及其集團公司均處於經營異常狀態,實際運營人均已構成刑事犯罪且被羈押,底層融資方B公司已註銷,案涉基金也不存在清算的基礎,現無證據證明季某在案涉基金項下曾取得回款,法院認定季某的本金損失為其全部投資款。關於利息損失,民事賠償責任具有填補損失和震懾違法的雙重功能,壹般情況下應以前者為主,特殊情況下應予以懲罰性賠償以嚇阻違法,結合案涉基金管理人的過錯程度,本案法院認為有必要對其苛以懲罰性賠償。最終,法院支持季某關於C公司賠償其投資款及利息損失等訴訟請求。
投資者在空白的風險測評問卷等適當性審查材料上簽字,應視為其清楚、理解其中內容,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空白內容的權利,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該行為應視為對相關材料具體內容的概括授權。投資者以此主張管理人未盡適當性義務的,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
蘇某與某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
【(2024)滬0109民初824號】
主要事實
案涉基金系E公司自銷契約型私募基金產品。F公司作為E公司的控股股東自願作為擔保人,為E公司發行的案涉基金的投資本金及收益提供收益保底擔保。2018年4月,蘇某作為甲方(基金份額持有人)、E公司作為乙方(管理人)、某某銀行1作為丙方(托管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包括《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確認書》、合同內容及附件。《風險揭示書》載明管理人不承諾投資者的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等內容。《合格投資者確認書》載明投資者確認已充分了解並謹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並自願自行承擔投資該基金所面臨的風險等內容。《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確認書》落款“投資者”處均由蘇某手書簽名。《適當性告知書》依次由《投資者基本信息表》《基金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基金風險提示函》《投資者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冷靜期確認書》《回訪確認書》組成。上述材料投資者簽字欄均由蘇某簽字。後蘇某劃款至案涉基金賬戶。2019年1月,E公司出具案涉基金延期贖回及分配公告。2020年10月,E公司發布案涉基金清算公告,載明案涉基金進入清算程序,截至案涉基金清算之日,案涉基金尚存在部分標的資產無法變現。2021年8月,案外人李某作為案涉基金的另壹投資者以E公司、F公司等為被告,就案涉基金導致的投資損失訴至法院。法院判令E公司賠償李某投資款損失,F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截至2021年12月,蘇某陸續收到五筆清算款,面臨投資損失。蘇某認為其之所以購買案涉產品系受E公司銷售人員保本保息承諾的影響,並確認《適當性告知書》中的所有簽名均為蘇某本人所簽,但其余內容均非蘇某書寫,且案涉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違約行為,遂訴請賠償投資本金損失和投資收益。
裁判觀點
關於E公司是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雖蘇某表示簽名時《適當性告知書》中的內容均為空白,除了簽名,其余字跡均非蘇某本人所寫,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即便蘇某系在空白的《適當性告知書》上簽字,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簽名所代表的法律意義。其在空白的《適當性告知書》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清楚、理解其中內容,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空白內容的權利,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該行為應視為對《適當性告知書》具體內容的概括授權。故本案法院對蘇某該項訴稱意見不予采信。
關於E公司是否在信息披露及投資範圍上存在違約行為。李某案生效判決已認定E公司在披露義務上存在實質性違約,並在案涉基金的管理中超越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違反了管理人誠信、勤勉義務,對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本案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關於蘇某可否主張損失賠償,若可,賠償範圍如何確定。李某案生效判決已認定投資人的損失已實際產生,且與E公司的違規違約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E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範圍亦在李某案判決中予以認定,本案法院在此亦不再贅述。結合到本案,雖E公司作為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階段存在嚴重過錯,但蘇某在不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資產品的交易內容和交易風險的情況下,片面追求高收益、聽信保底承諾,貿然支付投資款並配合E公司簽署相關文件,亦有壹定過錯,故應對自己的投資損失承擔30%的責任,E公司對蘇某投資損失承擔70%的責任。對於蘇某訴請要求賠償投資本金及利息的主張,法院綜合考慮蘇某的實際損失情況,酌定蘇某的投資損失為投資本金扣除蘇某已收到的清償款。
關於F公司對E公司的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李某案生效判決已認定F公司對案涉基金本金及收益作出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屬基金管理人密切關聯利益主體作出剛性兌付承諾的情形,應為無效,故F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但應當與債務人即E公司對《基金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應作相同認定。
最終,本案法院判令E公司賠償蘇某投資本金損失的70%,F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
手機:
13901826830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復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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