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南非投资市场:CISCA第65节指南
南非作为一个金融中心,继续吸引着全球的关注,提供了大量的资本准入和成熟的投资者基础。对于非国内基金经理来说,2002年第45号《集体投资计划控制法》(“CISCA”)第65条仍然是以受监管条款进入市场的关键机制。
第65条批准允许外国资金直接向南非投资者提供,而不是从头开始建立当地结构,前提是他们符合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FSCA”)制定的监管标准。
外国基金经理需要知道什么
外国基金经理需要知道什么
第65条对居住在FSCA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的经理开放。这包括许多世界领先的基金中心,目前注册了900多个外国投资组合。爱尔兰和卢森堡继续占据主导地位,但根西岛、泽西岛和马耳他等成本效益高的选择在规模较小或更有针对性的产品中仍然很受欢迎。
批准取决于该基金的监管制度与南非要求的一致程度。关键领域包括资产分离、流动性准备金和投资者披露。在FATCA和《共同报告准则》等框架下,税收透明度也有望实现。
使用第65节的实际优势
对于在监管良好的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基金经理来说,第65条避免了重复结构的需要。它提供了一条精简的市场路线,同时保留了对住所和分销策略的控制。
南非管理者还可以通过使离岸产品符合第65条标准,在不进行大规模重组的情况下扩大其国际影响力而受益。
下一步行动
如果南非是您分销战略的一部分,第65条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进入市场的途径,而无需建立国内结构。
我们的白皮书对流程进行了细分,比较了批准的司法管辖区,并就准备合规申请提供了指导。
www.apexgroup.com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