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试点总规模上限100亿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今起正式生效!
《细则》明确了跨境资管产品包括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同时,对境外投资者、试点银行、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试点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了各自的资质条件、职责和义务,为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主体框架。
在试点机构条件及报备程序方面,规定了试点机构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等机制,发行、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符合要求,近三年未因相关业务被处罚或导致金融风险事件等。同时,明确了试点机构向相关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的材料内容,以及监管部门对报备材料的审核流程和公示要求,确保试点机构的合规性和试点业务的有序开展。
在试点资管产品范围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并列举了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在内的具体产品范围。同时,明确了发行机构可发行的试点资管产品类型,以及试点资管产品募集资金的投向,确保试点资管产品的合规性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要求试点银行审核境外投资者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履行资金来源审核责任,确保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同时,规定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风险揭示,不得误导境外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保障境外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明确了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的开立、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规范了资金的划转流程,包括投资本金的汇入、划转至发行机构资金募集账户或托管账户,以及赎回款项的原路返回等。同时,规定了试点银行为试点资管产品提供托管服务的职责,以及境外投资者购买试点资管产品使用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流动。
在试点规模管理方面,实施跨境资管试点规模管理,明确了试点规模的定义、试点总规模上限的设定及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发行机构申请试点规模的条件、报备材料和审批流程。同时,规定了发行机构、销售机构、试点银行间建立跨境资管试点动态监测协作机制的要求,以及对超出试点规模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保障试点业务在规模范围内稳妥审慎开展。
在境外投资者保护及纠纷化解方面,强调了按照业务发生地原则,遵循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由试点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境外投资者保护工作,加强监管合作。同时,明确了试点管理部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境外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以及境外投资者在投资试点资管产品时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还规定了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及时、有效处理与境外投资者的纠纷争议,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纠纷化解措施和查询投诉处理情况的便利。
在统计监测及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及时报告试点资管产品相关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开展跨境资管试点的相关主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明确了试点机构在发现境外投资者违反规定及其他异常情况时的应对措施和报告义务,以及试点管理部门对跨境资管试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试点业务的规范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正式生效,海南自贸港在金融开放领域迈出了坚实一步。未来,海南自贸港将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推动跨境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为海南自贸港的经济腾飞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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