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豐研究 | 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法律實務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跨境經濟活動日益頻繁,跨境債權債務關係也愈發複雜。當企業面臨跨境債務困境時,應如何選擇何種債務重組方式?筆者近期參與辦理兩起跨境債務處置法律實務,本文將結合上述實務經驗,聚焦於境外公司對境內的公司享有合法債權的場景,基於中國法律規制視角,系統剖析該類跨境債權債務重組的實務法律問題,旨在為企業及法律從業者提供實操參考,推動跨境債務重組在合規框架下有序開展。
關鍵字:跨境債權債務 跨境債權轉讓 債務抵銷
一、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概述
(一)概述
隨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規模持續擴大,跨境貿易與投資活動蓬勃發展,複雜多變的國際經濟環境、不同國家的政治法律差異以及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等因素,致使部分企業在跨境經濟活動中面臨債務困境的問題。跨境債權債務重組作為緩解企業債務壓力、優化財務結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實務操作涉及眾多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僅關乎企業的生死存亡,也影響著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深入研究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法律實務,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二)定義與內涵
1.跨境債權債務
跨境債權債務分為多個類型,本文擬從債權債務關係形成的原因來分析。按照該分類,境外債權債務可分為貿易融資型債權債務、直接投資型債權債務、金融市場交易型債權債務。其中貿易融資型債權債務包括如進出口貿易中常見的進口押匯、出口打包貸款、買方信貸、延期付款等。這些貿易融資方式旨在幫助企業解決貿易過程中的資金周轉問題,基於真實的貿易背景形成跨境債權債務關係。直接投資型債權債務系當外國投資者對國內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時,可能會形成跨境債權債務關係。例如,外國投資者以貸款形式向其在華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國內企業為了海外投資專案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等。金融市場交易型債權債務則包括境外發行債券、國際融資租賃、跨境衍生品交易等。企業或金融機構通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或者通過國際融資租賃獲得資產使用權並承擔相應的租金支付義務,以及通過跨境衍生品交易來對沖風險或進行投機活動,從而形成跨境債權債務。
鑒於跨境債權債務重組屬於龐大且複雜的系統性問題,不同類型債權債務的處置路徑存在顯著差異,本文基於筆者近期參與的業務實踐,擬以貿易融資型債權債務的跨境重組為切入點,對該類型債權債務項下的重組路徑展開分析。
2.跨境債權債務重組
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是指在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當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無法按照原有債務協議履行償債義務時,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商或在法院裁定下,就債務的清償時間、金額、方式等關鍵要素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行為。與國內債務重組相比,跨境債務重組因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司法管轄權、外匯管制等因素,呈現出更為複雜的局面。
近年來,全球經濟形勢複雜多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地緣政治衝突加劇,給跨境企業帶來諸多不確定性。部分企業由於境外市場需求萎縮、匯率波動、專案經營不善等原因,陷入債務違約困境。若不及時進行債務重組,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企業破產,甚至影響相關產業鏈和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成為企業化解債務危機、恢復經營活力的現實需求。
二、中國跨境債權債務重組相關法律體系
(一)法律層面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民事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合同編為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提供了基本的合同法律框架。債務重組協議本質上是對原債權債務合同的變更,需遵循合同訂立、變更、履行、終止等相關規定。例如,合同的變更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遵循公平、誠信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當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採取債權轉股權路徑時,需嚴格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設立與變更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包括股權出資合法性審查、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程式、股權比例與股東資格確認等內容。
在跨境債權轉股權的實務操作中,除需遵循《公司法》等一般性規定外,還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為核心,串聯准入管理、外匯監管、安全審查等多層規則。
(二)外匯管理相關法規
外匯管理層面的法規也在跨境債務處置中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因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涉及資金的跨境流動,必然受到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嚴格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收支、結售匯、資本專案外匯管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並將外匯收支分為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經常專案”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專案等;“資本專案”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準發生變化的交易專案,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則對外債進行了明確定義,“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雖不以借款合同形式體現,但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還義務的對外借款,也須納入外債監管。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6〕1712號)為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工作,穩步推進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改革,為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優化資本專案外匯業務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精簡業務流程,便利機構、個人等主體資本專案外匯業務辦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資本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以下稱“12號文”)。
三、跨境債權債務重組路徑探析
如前所述,本文聚焦於境內主體對境外主體負有債務、境外主體對境內主體享有合法債權的場景,並在此基礎上著重探究該類跨境債權債務重組的如下路徑:
(一)債務延期與展期
債務延期或展期是跨境債權債務重組中較為常見的方式,即債權人同意延長債務人的債務償還期限,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債務延期或展期的方案確定
首先是境內債務主體的內部評估與決策。境內債務主體首先要對自身財務狀況進行全面評估,明確債務延期或展期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對企業後續經營的影響。通過財務報表分析、現金流預測等方式,確定能夠承受的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範圍等關鍵要素。同時,將債務處理方案提交企業內部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會等,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程式進行審批,確保決策符合企業整體利益和內部規定。之後,境內債務主體與境外債權人就債務延期或展期事宜展開積極溝通,提出具體的延期或展期方案,包括新的還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是否提供額外擔保等內容,徵求債權人意見,爭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2.變更原協議
雙方就債務延期或展期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後,應起草書面協議,協議內容需涵蓋原債權務合同的關鍵資訊,如合同編號、債務金額、原還款期限等,明確新的還款期限、利率調整情況(若有)、違約責任等。展期協議簽署過程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簽署程式,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3.相關登記與審批
首先是外債展期登記。依據外匯管理規定,若涉及外債展期,境內債務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展期的變更登記手續。一般需提交展期協議、原外債登記證明、企業營業執照、近期財務報表等材料。外匯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展期原因的合理性、展期後的債務規模是否符合企業承受能力以及外匯管理政策要求等。審核通過後,外匯局將更新外債登記資訊,完成展期登記手續。
除外管局登記外,還會有其他可能的審批流程。某些行業或特定類型的跨境債務延期與展期可能還需獲得其他政府部門的審批。例如,若境內企業屬於金融行業,債務展期可能需要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若債務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專案,可能需要發改委等部門的同意。企業應根據行業特性及監管政策,準備並提交審批申請材料,確保債務處置程式合法合規。
(二)跨境債權轉讓
若境外主體對境內主體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能否將該債權轉讓給境內其他主體,由受讓人承接債權後在境內行使追償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債權債務可以轉讓。債權轉讓應具備四個要素:(1)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2)債權的來源必須合法有效,如原合同在其適用的准據法下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或者債權並非賭債等;(3)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4)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且債權的轉讓已通知債務人。法律對一些債權的轉讓作了限制性規定,包括(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即便債權債務轉讓本身的行為有效,但在外匯管理方面卻可能存在風險或障礙。若境外的A公司對境內的B公司享有一筆合法債權,為了規避跨境的司法管轄問題,將債權轉讓給了境內的C公司,由C公司在境內向B公司追索,則涉及境外債權所在國和國內雙邊的外匯管理制度銜接。就境內的C公司而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我國《外匯管理條例》對於跨境債權轉讓的情形沒有明確規定,外匯及人民幣跨境支付政策對此也無明確規定,但債權不同於商品,其轉讓行為屬於資本專案項下的資金跨境流動,在沒有政策放開時,境內C公司向A公司匯出資金無明確的登記和付匯管道。而另一方面,A公司向境外轉讓債權,也涉及A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在進行外匯強監管的國家和地區,A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可能需要取得該國外匯管理機構的批准。如果當事人為刻意逃避外匯管理,而採取債權轉讓的方式處理跨境支付和結算,可能會觸及逃匯或套匯的規定而導致行為違法,導致債權轉讓合同因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規章制度、或因危害國家金融安全而被認定合同無效,導致跨境債權債務轉讓行為本身的效力被否定。
此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於2020年12月11日和2020年3月5日在其官方網站答復,在現行外匯管理規則下,無政策依據辦理跨境債權轉讓。因此,即使相關方就跨境債權債務轉讓(即境內/外付款方將其擁有的對位於跨境另一側的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收款方)簽署合同,也無法依據該合同跨境支付相應的對價。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債權方式進行債權債務重組存在法律障礙。
(三)增加擔保
債權人與債務人可否通過協商一致增設擔保措施,以此緩釋債務人的償債壓力?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規定,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並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29號文將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內保外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基於上述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可以協商一致增設擔保措施,以此緩釋債務人的償債壓力的,此時的擔保措施屬於內保外貸。外匯局對內保外貸實行登記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應按29號文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經外匯局登記的內保外貸,發生擔保履約的,擔保人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後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四)債轉股
債轉股是跨境債務處置的重要可行性路徑之一。境內主體將其持有的境內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境外債權人,使債權人成為目標公司股東,以此實現債務清償。從交易本質看,該模式構成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境內企業股權的行為,使得境內企業控制權或部分控制權向外國投資者轉移。
債權轉股權的辦理流程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登記及商務報告→稅務申報(交易雙方申報印花稅)→外匯FDI登記→資金匯入。目標公司為中國境內企業的跨境股權轉讓,外匯登記離不開FDI新設/變更/並購登記。從業務程式上看,按照12號文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需要先由發生股權轉讓的中國境內企業向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轉股的外匯登記,取得業務登記憑證後提供給股權受讓方用於辦理對外付匯,或股權出讓方用於辦理接收股權轉讓對價款。外匯登記要求先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才能辦理,在實務中可能會給股權出讓方帶來股權過戶後無法收到轉讓對價款的風險。應對的常見做法是在銀行設置雙方監管帳戶,對於監管的資金設置支付條件。如,中轉外場景中,交易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以下條款,股權受讓方的外方股東在境內開立NRA帳戶,將股權轉讓對價款先存入該NRA帳戶,並設置監管支付條件。待股權過戶,在外匯登記辦妥後由外方股東的NRA帳戶將股權轉讓對價款劃轉給股權出讓方的中方股東。
(五)債權債務抵銷
債權債務抵銷的背景是在境內、境外主體之間互負債務,通過抵銷方式消滅彼此之間的債權債務。此種權處置方式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是否可行?
《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根據該規定,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跨境抵銷的情形下,由於最終實際支付的資金均在境內或境外單側流動,原跨境債務和原有債務均無需進行實際的跨境清償,從形式上看未造成外匯流失。但是,跨境抵銷通過對跨境債權債務進行歸集,並以國家未認可的抵銷方式使相關跨境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實質上屬於變相的場外外匯交易行為,將使外匯交易脫離監管,擾亂外匯管理秩序,導致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失真從而影響外匯政策等宏觀政策的制定,具有危害性。此外,在跨境代收代付和跨境抵銷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的情形下,相關合同也可能因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和市場秩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因此採取債權債務抵銷的方式是存在法律障礙的。
四、結論
跨境債權債務重組作為解決跨境債務困境的重要手段,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國際經濟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從中國法律視角來看,跨境債權債務重組涉及複雜的法律體系和程式,面臨諸多挑戰,根據債權債務人的現實情況,可選擇的路徑不同,不同路徑面臨的法律規制也不盡相同。債權人債務人可在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基礎上,合理選擇適合自己的債權債務處置方式,並積極應對法律衝突、外匯管制和債權人利益協調等問題,以期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推動跨境債權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來源:文豐律師 作者:於傑, 公司業務部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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