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法律实务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跨境债权债务关系也愈发复杂。当企业面临跨境债务困境时,应如何选择何种债务重组方式?笔者近期参与办理两起跨境债务处置法律实务,本文将结合上述实务经验,聚焦于境外公司对境内的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的场景,基于中国法律规制视角,系统剖析该类跨境债权债务重组的实务法律问题,旨在为企业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操参考,推动跨境债务重组在合规框架下有序开展。
关键词:跨境债权债务 跨境债权转让 债务抵销
一、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概述
(一)概述
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持续扩大,跨境贸易与投资活动蓬勃发展,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差异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因素,致使部分企业在跨境经济活动中面临债务困境的问题。跨境债权债务重组作为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优化财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实务操作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影响着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深入研究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法律实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定义与内涵
1.跨境债权债务
跨境债权债务分为多个类型,本文拟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来分析。按照该分类,境外债权债务可分为贸易融资型债权债务、直接投资型债权债务、金融市场交易型债权债务。其中贸易融资型债权债务包括如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进口押汇、出口打包贷款、买方信贷、延期付款等。这些贸易融资方式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贸易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问题,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形成跨境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投资型债权债务系当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可能会形成跨境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外国投资者以贷款形式向其在华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国内企业为了海外投资项目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等。金融市场交易型债权债务则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跨境衍生品交易等。企业或金融机构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或者通过国际融资租赁获得资产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以及通过跨境衍生品交易来对冲风险或进行投机活动,从而形成跨境债权债务。
鉴于跨境债权债务重组属于庞大且复杂的系统性问题,不同类型债权债务的处置路径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基于笔者近期参与的业务实践,拟以贸易融资型债权债务的跨境重组为切入点,对该类型债权债务项下的重组路径展开分析。
2.跨境债权债务重组
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有债务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或在法院裁定下,就债务的清偿时间、金额、方式等关键要素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与国内债务重组相比,跨境债务重组因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管辖权、外汇管制等因素,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
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给跨境企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部分企业由于境外市场需求萎缩、汇率波动、项目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债务违约困境。若不及时进行债务重组,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企业破产,甚至影响相关产业链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成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恢复经营活力的现实需求。
二、中国跨境债权债务重组相关法律体系
(一)法律层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合同编为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提供了基本的合同法律框架。债务重组协议本质上是对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需遵循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终止等相关规定。例如,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当跨境债权债务重组采取债权转股权路径时,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设立与变更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股权出资合法性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程序、股权比例与股东资格确认等内容。
在跨境债权转股权的实务操作中,除需遵循《公司法》等一般性规定外,还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核心,串联准入管理、外汇监管、安全审查等多层规则。
(二)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外汇管理层面的法规也在跨境债务处置中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涉及资金的跨境流动,必然受到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严格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收支、结售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将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则对外债进行了明确定义,“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不以借款合同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也须纳入外债监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为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以下称“12号文”)。
三、跨境债权债务重组路径探析
如前所述,本文聚焦于境内主体对境外主体负有债务、境外主体对境内主体享有合法债权的场景,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究该类跨境债权债务重组的如下路径:
(一)债务延期与展期
债务延期或展期是跨境债权债务重组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即债权人同意延长债务人的债务偿还期限,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债务延期或展期的方案确定
首先是境内债务主体的内部评估与决策。境内债务主体首先要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债务延期或展期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企业后续经营的影响。通过财务报表分析、现金流预测等方式,确定能够承受的延期期限、利率调整范围等关键要素。同时,将债务处理方案提交企业内部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决策符合企业整体利益和内部规定。之后,境内债务主体与境外债权人就债务延期或展期事宜展开积极沟通,提出具体的延期或展期方案,包括新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是否提供额外担保等内容,征求债权人意见,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2.变更原协议
双方就债务延期或展期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应起草书面协议,协议内容需涵盖原债权务合同的关键信息,如合同编号、债务金额、原还款期限等,明确新的还款期限、利率调整情况(若有)、违约责任等。展期协议签署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签署程序,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3.相关登记与审批
首先是外债展期登记。依据外汇管理规定,若涉及外债展期,境内债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的变更登记手续。一般需提交展期协议、原外债登记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外汇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展期原因的合理性、展期后的债务规模是否符合企业承受能力以及外汇管理政策要求等。审核通过后,外汇局将更新外债登记信息,完成展期登记手续。
除外管局登记外,还会有其他可能的审批流程。某些行业或特定类型的跨境债务延期与展期可能还需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批。例如,若境内企业属于金融行业,债务展期可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若债务涉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可能需要发改委等部门的同意。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及监管政策,准备并提交审批申请材料,确保债务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二)跨境债权转让
若境外主体对境内主体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能否将该债权转让给境内其他主体,由受让人承接债权后在境内行使追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应具备四个要素:(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债权的来源必须合法有效,如原合同在其适用的准据法下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或者债权并非赌债等;(3)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4)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且债权的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法律对一些债权的转让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即便债权债务转让本身的行为有效,但在外汇管理方面却可能存在风险或障碍。若境外的A公司对境内的B公司享有一笔合法债权,为了规避跨境的司法管辖问题,将债权转让给了境内的C公司,由C公司在境内向B公司追索,则涉及境外债权所在国和国内双边的外汇管理制度衔接。就境内的C公司而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于跨境债权转让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外汇及人民币跨境支付政策对此也无明确规定,但债权不同于商品,其转让行为属于资本项目项下的资金跨境流动,在没有政策放开时,境内C公司向A公司汇出资金无明确的登记和付汇渠道。而另一方面,A公司向境外转让债权,也涉及A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在进行外汇强监管的国家和地区,A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可能需要取得该国外汇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当事人为刻意逃避外汇管理,而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理跨境支付和结算,可能会触及逃汇或套汇的规定而导致行为违法,导致债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或因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而被认定合同无效,导致跨境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被否定。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和2020年3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答复,在现行外汇管理规则下,无政策依据办理跨境债权转让。因此,即使相关方就跨境债权债务转让(即境内/外付款方将其拥有的对位于跨境另一侧的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收款方)签署合同,也无法依据该合同跨境支付相应的对价。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债权方式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存在法律障碍。
(三)增加担保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否通过协商一致增设担保措施,以此缓释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规定,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29号文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可以协商一致增设担保措施,以此缓释债务人的偿债压力的,此时的担保措施属于内保外贷。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29号文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债转股
债转股是跨境债务处置的重要可行性路径之一。境内主体将其持有的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债权人,使债权人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以此实现债务清偿。从交易本质看,该模式构成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行为,使得境内企业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
债权转股权的办理流程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及商务报告→税务申报(交易双方申报印花税)→外汇FDI登记→资金汇入。目标公司为中国境内企业的跨境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离不开FDI新设/变更/并购登记。从业务程序上看,按照12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需要先由发生股权转让的中国境内企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的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后提供给股权受让方用于办理对外付汇,或股权出让方用于办理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外汇登记要求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才能办理,在实务中可能会给股权出让方带来股权过户后无法收到转让对价款的风险。应对的常见做法是在银行设置双方监管账户,对于监管的资金设置支付条件。如,中转外场景中,交易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以下条款,股权受让方的外方股东在境内开立NRA账户,将股权转让对价款先存入该NRA账户,并设置监管支付条件。待股权过户,在外汇登记办妥后由外方股东的NRA账户将股权转让对价款划转给股权出让方的中方股东。
(五)债权债务抵销
债权债务抵销的背景是在境内、境外主体之间互负债务,通过抵销方式消灭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此种权处置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否可行?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根据该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跨境抵销的情形下,由于最终实际支付的资金均在境内或境外单侧流动,原跨境债务和原有债务均无需进行实际的跨境清偿,从形式上看未造成外汇流失。但是,跨境抵销通过对跨境债权债务进行归集,并以国家未认可的抵销方式使相关跨境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场外外汇交易行为,将使外汇交易脱离监管,扰乱外汇管理秩序,导致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从而影响外汇政策等宏观政策的制定,具有危害性。此外,在跨境代收代付和跨境抵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形下,相关合同也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因此采取债权债务抵销的方式是存在法律障碍的。
四、结论
跨境债权债务重组作为解决跨境债务困境的重要手段,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从中国法律视角来看,跨境债权债务重组涉及复杂的法律体系和程序,面临诸多挑战,根据债权债务人的现实情况,可选择的路径不同,不同路径面临的法律规制也不尽相同。债权人债务人可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基础上,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债务处置方式,并积极应对法律冲突、外汇管制和债权人利益协调等问题,以期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推动跨境债权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来源:文丰律师 作者:于杰, 公司业务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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