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總統頒新法重塑金融版圖:央行獨立升級,監管許可權加碼。
阿布扎比,2025年10月10日(WAM)-總統謝赫·穆罕默德·本·紮耶德·阿勒納哈揚殿下發佈了2025年第(6)號聯邦法令,涉及中央銀行以及金融機構和活動以及保險活動的監管。
該聯邦法令是阿聯酋不斷努力精簡金融部門的立法和監管框架,增強其穩定性和競爭力,並使阿聯酋的金融生態系統符合最高國際標準的一部分。它旨在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在確保金融和貨幣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聯邦法令旨在維持國家貨幣的穩定,促進和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並確保審慎管理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
它定義了阿聯酋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主要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根據國際標準組織和監督有執照的金融活動,併發布適當的法規和標準,以確保審慎和有效的金融實踐。
中央銀行還負責管理外匯儲備以覆蓋貨幣基礎,支持可持續融資做法,同時納入治理原則,監測和分析監管風險,以及發展和監督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
在客戶保護和金融包容性方面,聯邦法令規定,持牌金融機構應向所有社區成員提供適當的銀行和金融服務,以配合數位化轉型和金融服務創新工作。
它與金融部門和社區外聯實體合作,建立了發起全國提高認識運動的框架。
《聯邦法令》重申了以前確立的積極做法,即根據客戶收入調整信貸安排,以保護他們免受不負責任的做法的影響。
它通過將銀行和保險公司客戶的投訴程式統一到負責受理和解決投訴的獨立實體“Sanadak”之下,加強了消費者保護和爭端解決制度。 該法還規定設立專門的司法委員會,裁決金融活動引起的爭端,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可對100,000迪拉姆以下的持照金融機構強制執行。
《聯邦法令》概述了早期干預的積極措施,以處理持照機構財務惡化的任何跡象,從而確保金融穩定和保護客戶。
這些措施包括實施復蘇計畫、施加額外資本及流動資金規定、改變有關機構的業務策略、組織及運作架構、委任臨時委員會或直接接管有關機構的管理層、在有需要時採取措施合併、收購或清盤有關機構,並對未能採取必要措施糾正其狀況的保險公司採取特別措施。
根據聯邦法令,中央銀行作為“解決機構”,在管理金融危機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它有權撤換和任命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並向負責人追回資金。
它還有權任命負責管理機構及其資產的監護人,終止或關閉合同,轉讓或出售資產和義務,推翻股東的權利,重組資本,建立臨時實體來管理資產或繼續提供關鍵服務,進行有組織的清算或救助,以確保關鍵職能的連續性。
在行政處罰方面,《聯邦法令》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交易量,提高行政罰款的最高限額。它允許中央銀行按比例處以不超過違法或不當得利價值十倍的罰款。罰款將自動從違規者在中央銀行或任何有執照的金融機構的帳戶中扣除。
中央銀行可在作出最後司法裁決之前與違規者達成和解,並可在中央銀行的官方網站上公佈與此類處罰有關的決定,以加強市場透明度和紀律。
來源:阿聯酋總統府國家媒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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